(内蒙古)关于加快全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4/24 |
颁布日期: |
2013/04/24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4/24 |
颁布日期: |
2013/04/24 |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快全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要求的通知
(内煤局字〔2013〕174号)
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
按照4月2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区加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进度工作会》安排部署,就确保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171处井工生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现将有关加快建成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进度的办法
各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监分局,组织辖区内井工生产煤矿、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具有安全标志产品的厂家,结合各生产煤矿井下实际和设计、产品合同、安装、建设的进展情况,按今年6月底为限,逐矿倒排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产品恰谈、设备安装、施工等工程进度,逐矿制定设计、定货、安装、施工的加快进度实施方案,按照分类指导、分片包干原则,明确监管人、监管矿名、矿方责任人和厂家、设计单位,以及设计、安装、施工等工程时限。
今年6月底前,各盟市集中力量加快井工生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进度工作,原则上对已建成的煤矿今年7月以后再进行备案审查、验收工作。今年7月后各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监分局,对已建成的煤矿进行逐矿备案审查、验收工作。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盟市备案审查、验收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审验,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
二、实施加快工程进度的专项检查
各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监分局就各矿进展情况,进行适时专项检查、监察,并列入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工作中。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进展情况,每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将于5月、6月下旬进行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
三、未如期完成工程的惩处办法
一是对未按今年6月底前完成井下紧急避险建设的井工生产煤矿,按照国务院23号文件要求,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紧急避险系统专项建设整改。二是对未按加快工程进度方案时限、要求完成的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安装施工单位等,自治区将全区通报,且限定其工程项目、产品销售、施工项目等业务范围,促其专门集中力量完成已承诺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计、施工、安装、供货等专项工程业务。三是对未制定加快工程进度安排的盟市、旗县安全监管部门或未履行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日常检查人员,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未履职单位和人员情况将联合报送盟市政府,建议盟市政府按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务院《特别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型实用装备(产品)指导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2〕120号)(略)
2.全区加快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井工)生产煤矿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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