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EDI申报有关事项的告示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12/26 颁布日期: 2007/12/26
颁布机构: 上海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12/26
颁布日期: 2007/12/26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外贸危险货物EDI申报有关事项的告示 各有关单位:   船载危险货物EDI无纸化申报系统已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申报流程,现将有关EDI申报系统运行中的具体操作要求补充如下:   一、船舶进港时,其载运的中转危险货物集装箱统一按进港货物要求办理申报。   二、载运国际中转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出港时,申报单位应事前备妥国外发货港托运人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复印件)及装箱证明,并在收到“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后,在货申报单复印件上注明上程船进港“船申报EDI审批同意回执号”及出港船“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至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办理验证手续:   三、载运国内转国外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出港时,申报单位应事前备妥以下资料,并在收到“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后,至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办理验证手续:   1、上程船进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装货港签发的上程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3、载运内支线中转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出港,还应按有关要求提供装箱证明书、罐柜证书等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验证手续时,申报人员应在上程船进港船申报单上注明“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   四、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申报中,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报文:   1、过境货物分为“港口过境”及“码头过境”两个选项,适用范围为:   (1)选择“港口过境”:货物已在船,并运往非上海港装卸;   (2)选择“码头过境”:货物已在船,并运往上海港内其他码头装卸的;货物已在船,在本码头装卸的其他货物;   2、货物重量计量单位统一为“吨”;   3、需要添加剂、洗舱等相关附件的申报,申报单位应在电子报文附件中填报相应信息,并通过EDI申报系统发送。   五、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单位应于相关作业完毕后24小时内通过EDI申报系统如实报送实际作业及强制预洗、医疗监护等相关信息。   六、需办理护航手续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申报单位应在收到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后,在《船舶护航、守护申请书》上注明船申报EDI受理同意回执号,并传真至上海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   传真:53931500×3104   七、存在过境货、老龄船等受控情况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申报,除按照规定时限发送EDI申报电子报文外,有关单位应事先向我局危防处提交相关材料,并确认安全措施。对港口安全与防污染具有隐患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直至禁止其进港。   特此告知。 上海海事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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