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4/08 |
颁布日期: |
2013/04/08 |
颁布机构: |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4/08 |
颁布日期: |
2013/04/08 |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新建城[201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现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立足新疆生态环境脆弱的区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以创建园林城市为抓手,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科学发展,量质并举、功能完善,因地制宜、资源节约,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质量和水平,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8.5%,绿地率达到32%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自治区级以上园林城市(县城)比例达到60%。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绿地率达到34%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自治区级以上园林城市(县城)比例达到70%,基本形成总量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城市园林绿化格局。
二、统筹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工作
(一)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活动。到2020年,现有国家园林城市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Ⅰ级标准并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自治区园林城市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Ⅱ级标准并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其它设市城市达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Ⅲ级标准并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自治区园林县城达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并开展申报工作,其它县城达到《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并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确定时间节点、任务节点,任务分解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加快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各地要在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一年时间内,完成本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并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纳入城市规划严格实施。要将城市中心区的绿化提升改造、城市绿道绿廊建设、重点公园建设、城市湿地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内容纳入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范畴。
(三)大力实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当地气候的耐旱园林植物,合理搭配乔灌花草。不断探索苗木的用水规律,全面使用滴管、喷灌等节水措施,做到灌溉方式更加科学精准,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出台各项优惠政策,着力发展利用中水进行城市绿化灌溉,不断提升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有条件的县市要实现绿化和生活用水管网的分离,形成独立的绿化灌溉系统。
(四)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建设。各地要严格把好绿地设计审查、论证关。绿化建设要优化植物种类的配置,加强设施的设置,突出休憩纳凉的功能,不能“贪大求洋”,盲目建设大广场和大水景。绿化建设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严禁突击搞绿化建设。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建设水体景观,没有河流经过的城市不宜抽取地下水营造水体景观。
(五)打造布局合理、均衡发展的绿化格局。按照500米服务半径的要求,采取拆违建绿、拆临补绿、建篱增绿、见缝插绿等方式,合理布局,梯次发展,增加公园绿地,并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改造街头游园、街道、小区、绿地,重点对老城区现有绿地增植、补植大乔木、花灌木,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达到60%。
(六)建设园林绿化精品工程。各地要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和地带气候特征,加强对具有地方特色园林绿化研究,合理运用植物材料,设计具有地域特色的精品。在公园、广场、街头绿地内规划建设一些能够展示地域人文历史、蕴涵时代精神、传承城市文明的雕塑、小品。在道路绿化、小区绿化、单位绿化等方面搞示范、搞样板、出精品。
(七)推进城市绿道绿廊建设。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市水系、道路、公园、防护绿地等规划建设,逐步建成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联系,城市各类绿地贯通串联的绿道绿廊,进一步巩固和稳定绿洲城市生态系统。要利用城市周边自然条件,谋划大绿量、大生态项目建设,建设生态绿色屏障,为建成城市绿道绿廊和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八)强化城市园林绿化日常管护。各地要加快制定和修订园林绿化养护定额标准,实行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严格落实城市“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临时占用绿地审查和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审批制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加强绿化执法检查以及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结合数字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面落实自治区及各地制定的绿化发展指标。
(九)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监管。为提高园林绿化施工队伍水平,加强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管理,开展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监理、质检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禁止借改造、搬迁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禁止将公园用地或园内设施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跟踪监督和施工技术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记录,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城市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各地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的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计划、部署、检查和落实,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能行使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规划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城市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稳定经费渠道,逐年增加投入,保证工作需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稳定、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领域。
(三)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逐步形成梯次合理的技术型人才队伍,大力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建设,着力充实全区园林绿化专业人员队伍,推动科技创新,满足园林绿化行业发展需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生态、环保、绿化意识;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继续组织开展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的创建活动的评定工作,营造全民关注绿化、建设绿化、保护绿化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绿地系统规划的执行、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古树名木保护等情况的检查工作力度,定期开展园林绿化普查、监测和评估工作,并将2013年本地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于2013年10月底前报我厅城市建设处。同时我厅将各地园林绿化建设纳入自治区城市建设“天山杯”竞赛、推进新型城镇化行动计划、园林城市创建和复查考核范围,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工作,对经检查确实存在破坏城市自然生态资源、大规模砍伐移植行道树、移植大树古树、占用公园用地或设施进行经营性开发、侵占绿地等严重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已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将撤销其称号;已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的城市,将取消其申报、考核资格,确保我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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