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2/27 |
颁布日期: |
2013/02/2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2/27 |
颁布日期: |
2013/02/27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
(京政发〔20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实现首都安全发展,更好地发挥首都“四个服务”功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首都特大城市性质功能定位的要求,总结全市应急管理的经验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应急理念
进一步完善应急体系、提升应急能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切实做到事前全面预防伤亡、事中全力抢救生命、事后妥善安置灾民,努力实现不死人、少死人,最大限度地确保首都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更加注重机制建设。
在加强城市应急管理中着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持理顺机制、明确职责、明晰程序、协调联动,完善应急决策、指挥、预警、处置、响应、善后等各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和本市的各类应急资源,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切实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二)更加注重综合防范。
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着眼于有能力应对各类大灾和巨灾,在各类措施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和隐患排查整改,实现从事后应急处置到综合应急管理的转变。
(三)更加注重社会响应。
坚持强化基层、全民参与,以保障生命安全为核心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应急避险意识和技能,更加注重动员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更加注重依法应对。
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强化总体设计,完善应急体系软硬件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对职责。
1.自然灾害。
当发生暴雪、高温、水灾、旱灾、破坏性地震、突发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时,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重大动植物疫情、地震等应急指挥部或相关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事故灾难。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火灾、道路交通、公共交通运营、交通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特种设备、辐射、核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事故灾难时,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或相关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视情况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和全市维稳会商机制。
4.社会安全事件。
(1)当发生粮食供给、金融、涉外、恐怖袭击和重大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时,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反恐和刑事案件、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或相关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对工作。视情况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和全市维稳会商机制。
(2)当发生群体性、敏感性等涉及社会稳定事件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对工作。市应急办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共同参与,建立联动机制,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启动主责专项(或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同时,根据事态发展,可启动其他相关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次生、衍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应急组织体系。
1.完善市级应急组织体系。
强化市应急委的统筹决策职能,修订完善《市应急委工作规则》,确保全市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畅、令行禁止。市政府常务会每年听取应急管理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应急管理重大问题。进一步强化市应急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政策法规、风险管理、舆情监控等方面的职能和工作力量。
根据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需要,尽快完成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金融、涉外等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减灾委的组建工作;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职责。
2.强化区县应急组织体系。
进一步健全充实区县应急办的职责和编制,确保人员编制到位;在各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区县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人员编制。
3.健全街道(乡镇)应急组织体系。
由市编办出台政策文件,各区县政府负责,在街道(乡镇)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社会动员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街道(乡镇)应急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完善社区(村)等基层组织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4.健全军地联合应急体系。
市应急委作为军地联合指挥机构,对军地联合应急行动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成立由北京卫戍区牵头的部队行动协调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驻京部队和民兵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各区县成立本级部队行动协调指挥部,街道(乡镇)武装部长加入同级应急管理机构。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法制和预案体系。
1.深化应急法制建设。
加强对防灾减灾教育、应急通道保护、紧急情况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应急广播、错峰上下班和学生停课、扫雪铲冰“门前三包”、社会动员、应急避难场所启动等应急措施制度建设,推动相关法规修订,完善政府、社会单位和公众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应急决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深化应急预案建设。
充分考虑应对巨灾的需要,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以突发事件处置推演为基础,以现场指挥和处置为核心,明确应对工作各环节的决策、指挥、处置和社会响应机制,进一步完善现行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应急处置时首先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各项规定,充分发挥预案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1.开展巨灾情景构建研究。
针对洪水、暴雪、地震、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和毒气泄漏、地铁极端事件和城市交通中断、大面积停电事故、严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重要资源短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空袭等巨灾,开展巨灾发生发展机理、防范任务、应急能力等方面的研究,形成应对策略,编制相关巨灾应急预案,强化各项应急准备能力建设。
2.强化重要基础设施和关键资源保护。
依托常态行政管理体制,强化顶层设计,调查全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关键资源的安全运行状况,对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领域基础设施的脆弱性进行系统评估,建立重要基础设施风险隐患数据库;强化水资源、电力、成品油、燃气、生活必需品等关键资源安全保障能力的风险评估与控制,研究建立资源安全预警机制,增强快速恢复能力。
3.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启动全市风险源普查工作。全面开展风险登记,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深化城市安全风险区划研究,编制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暴雨、地震、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灾害风险区划图,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和完善防灾减灾应急措施。各相关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将确定的风险登记信息及时在北京市社区防灾减灾电子地图中进行标注。
(五)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规划和工程建设。
1.加强防灾减灾规划建设。
完善《北京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纲要》,制定城市承灾能力规划对策,完善应急救灾设施的规划布局。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防洪防涝规划,完善防洪排涝体系,重点开展河道整治、排水管线改造、雨洪利用、蓄滞洪区等工程设施建设,洪涝兼治、蓄泄兼顾,形成“上蓄、中疏、下排,有效利用雨洪”的防洪安全格局。编制各区县防洪排涝规划。统筹考虑地上、地下场所资源,合理布局,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和相关应急设施的建设。制定并实施《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2.实施城区防洪排涝应急工程建设。
研究完善立交桥等重点部位应急措施,在2013年汛期之前完成中心城20座下凹式立交桥区泵站升级改造任务,利用3年时间完成城区84座雨水泵站系统改造。市应急办、市防汛办牵头,对2012年汛期城区出现的积滞水点进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3.实施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搬迁工程。
2013年至2017年,对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洪水威胁地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民实施新一轮搬迁工程,使山区农民免受地质灾害和洪水的威胁。制定山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支持政策,推进山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4.加快推进中小河道水利工程治理。
根据本市关于加快推进中小河道水利工程建设,全面提高防洪能力的实施意见,对洪涝灾害易发、工程设施薄弱、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1460公里中小河道进行重点治理。完成大石河等中小河道及河段防洪治理和德胜口水库等小水库除险加固消隐工作。2015年底前,建成相对完善的流域防洪体系和水资源收集利用体系。
三、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完善社会动员机制
继续推进应急管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部队”,大力倡导“防灾避险、生命至上、自救互救、人人有责”的公共安全文化理念,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会同市民防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建立面向公众的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机制和体系,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通过专门广播电视频道进行公共安全与应急知识科普宣教,每月播出时间不少于2小时;2013年底前完成市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中心建设工作,统筹全市应急科普知识的制作播出。
各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橱窗、文化站、图书室、活动室、安全提示牌等公共活动场所或宣教设施,广泛开展公共安全知识科普宣教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和能力。
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等公共资源,于2013年底前建设完善一批面向社会的综合公共安全宣教基地。
(二)做好面向社会公众的应急培训。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街道(乡镇)要把对各类人群的应急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保障全市每年不少于500万市民接受1次以上的应急避险培训。各区县政府负责,各街道(乡镇)具体实施,针对社区(村)及辖区内单位编制应急避险线路图和人员疏散应急预案,每个社区(村)每年至少开展4次以上的居民综合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开展1次火灾或地震等方面的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2013年底前完成全市应急管理师资储备库建设,加快研究开发一批统一规范的应急培训课程、配套教材和情景模拟教学课件。建立面向公众的应急知识远程在线教育培训系统。
加强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工作,每名学生每年接受公共安全与应急知识教育的日常教学和实践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8个学时,各学校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应急演练。
由市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利用公安消防培训基地等资源,于2013年底前完成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公安民警,以及公共交通、旅游、商业等领域相关从业人员的初级应急救护员培训,切实提高一线工作人员避险逃生及应急救护的意识和技能。
(三)加强社会动员机制建设。
市应急办会同市社会办、市民政局等部门,结合扫雪铲冰、森林防火等工作进行社会动员试点,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管理社会动员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强化应急队伍建设
整合全市应急力量,建立健全以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组成的应急队伍为突击力量,应急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其他应急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
(一)明确应急队伍建设责任分工,深化队伍体系建设。
市相关部门依托自身力量或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及防汛抗旱、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灾害救助、地震灾害、森林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突发环境事件、核事件、公路及城市道路抢险和运输保障、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公共设施保障、电力保障、通信保障及网络与信息安全、公安消防、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重大动植物疫情和突发农业灾害、反恐处突等21个重点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具备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并从中选定部分队伍,作为市级专业应急队伍重点建设,确保每支队伍达到30人以上,装备配备达标率85%以上。
各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企业,建立完善本辖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及重点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具备处置本区域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应急队伍建设应覆盖山区乡镇,保障救援效率。
各街道(乡镇)依托民兵预备役、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组建综合性应急队伍,开展先期处置、辅助救援、科普宣教等工作。社区(村)要建设以社区(村)工作人员、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安保人员等为主体的社区(村)综合防灾减灾与应急队伍。
(二)强化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在应急救援中的突击作用,加强军民融合非战争军事行动能力。
依托驻京部队组建并完善抗洪抢险、森林消防、地震灾害、核应急救援队;依托武警北京市总队组建并完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加强民兵预备役重点应急队伍建设,组建1080人的市级应急大队,各区县组建100人的应急分队。建立军地联合指挥机制,完善工作会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
(三)坚持应急队伍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加强对社会团体、民间应急救援力量的支持、引导、整合和规范管理。依托本市应急管理体系和志愿者工作体系,鼓励引导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志愿者队伍,承担应急科普宣教、信息报告、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和善后等工作,并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全市应急体系。2013年底前完成全市应急志愿者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工作。
出台应急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由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根据其章程提供市级应急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装备器材、补贴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资金保障,各应急志愿者队伍主管部门提供活动资金支持。尽快完成全市注册应急志愿者的全员轮训。
(四)强化应急队伍管理和保障机制建设,提高综合应急能力。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本系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与其他系统应急队伍的联合演练;2013年,组织开展地铁安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综合应急演练。建立应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市级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配置、值班备勤、救援补偿和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强化应急能力培训,支持并加快推进北京卫戍区大学生综合训练基地和武警北京市总队训练基地建设,同时作为市应急委培训基地,对全市应急系统各单位开展培训。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的应急联动,全面掌握首都地区应急队伍底数,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应急队伍信息数据库,实现动态更新、资源共享。
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调拨有序、保障有力的应急物资体系。
(一)明确应急物资保障建设责任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开展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补充、更新和监管体系建设等工作。
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市相关部门作为应急物资的政府储备主体,重点加强全市能源物资、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医药物资、应急装备的储备;购置储备一批精良适用的空中救援、水上救援、大型抽水、大型运输、扫雪铲冰和核生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检验、消除等方面的装备;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确保救灾物资具备应急保障本市人口总数1%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所需的能力。
加强救灾、防汛、扫雪铲冰、交通等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选址,依托人防工程建设一批应急物资储备库。
各区县政府根据需要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具备保障本辖区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能力。
街道(乡镇)根据辖区灾害特点和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同时组织和依托各社区(村)采取多种形式,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包括救生圈、医用口罩等救生用品,水泵、铁锹、担架、灭火器等救援工具,应急广播、喇叭、对讲机等通讯设鼓励引导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储备本单位所需应急物资。市民政局研究提出并向社会公布居民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通过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发放应急包等形式,鼓励引导居民家庭进行储备。
(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
坚持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与规模大、信誉高、生产能力强的大型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供应协议,进行能力储备。建立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轮换、补充更新机制,强化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监管。建立应急物资经费保障多元化工作机制,形成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方式。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
六、全面提高预报预警水平
按照“及时有效、通俗易懂”的原则,提高监测预报的精细化水平,完善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增强和扩大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一)提高精细化预报能力。
加大研发与投入力度,加快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服务工程项目建设,加大城市综合气象观测网点密度,研究本市强降水的时间空间分布特征和城市气候变化规律,并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及最新科技手段,开发城市精细化预报的新模式,进一步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率。强化部门间、军地间及与周边省区市间的信息共享和研判,提高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能力。
(二)增强预警信息的针对性。
对于可以预警的气象、水旱、地质、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动植物疫情,供水、供电、供气和能源安全等突发事件,要完善预警等级标准及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同时发布响应措施及面向公众的提示信息。
针对各类可预警突发事件,编制通俗明晰的预警提示信息,并结合季节规律特点,将有关预警信息解读、逃生避险技能等制成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宣传品向市民免费发放。
(三)进一步明确预警信息审批发布权限和程序。
全市范围内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负责发布;全市范围内的橙色预警由主管市领导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发布。区县范围内的预警信息由本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发布本区县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同时要向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应急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管理与监督,牵头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负责分别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时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响应措施。
(四)扩大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
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及防范措施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和相关部门、单位及驻京部队、武警。接到预警信息后,商场、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交通场站、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手段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各区县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向街道(乡镇)、社区(村)的传递机制,对于特殊人群、特殊场所、报警盲区,要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
完善通过各类媒体快速发布预警信息的长效机制。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会同宣传部门,在第一时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以及手机短信、微博、户外新媒体等传播手段,面向公众宣传相关防灾避险知识,紧急情况下相关媒体采用滚动字幕,或者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
(五)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加快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项目建设,启动市和相关区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2014年底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业务系统实现试运行,确保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提前30分钟以上发出。加快建设应急广播系统,建立人员密集的城市广场和重点街区的广播系统,统筹推进“村村响”、农村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工程建设,强化偏远农村、山区和居住人员密集区预警信息传播和接收能力。将各种信息发布手段接入预警信息发布技术系统,确保预警信息统一、快速发布。
七、进一步健全应急指挥工作机制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指挥层、执行落实层、社会响应层的职责、工作流程和行动规范。
(一)市应急委的决策机制。
1.启动条件。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工作: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的;
(2)由市应急办或市专项(临时)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经市应急委主任或市应急委会议研究同意的。
2.市应急委决策机制。
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市应急委全会或专题会议,相关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区县参加,对下列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必要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
(1)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对工作机制;
(2)确定市应急委领导分工及指挥地点;
(3)调整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等级级别;
(4)作出错峰上下班、学生停课、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5)提出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建议,依法启动社会动员机制;
(6)统筹协调驻京部队和武警的调动部署;
(7)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与资源支持或提请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等。
市应急委决策机制启动后,突发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仍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
3.联合办公机制。
市应急委决策机制启动后,市应急办牵头,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联合办公机制,组织抽调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和宣传、公安、交通、卫生、民政、气象、通信等部门和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等相关单位参与应对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为市领导进行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发挥辅助参谋作用。
4.进一步明确响应升级下的应急指挥体制。
(1)市委指挥体制。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如果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以市应急委名义,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调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参与处置工作。
(3)国家应急指挥体制。当本市发生巨灾或进入紧急状态,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全市应急系统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辅助市应急委决策的支持机制。
(1)协调联络机制。市应急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联合办公机制的应急响应和指挥调度工作流程和规范,做到指挥有序、调度有力。根据市领导交办的任务,市应急办负责落实组织会议、报送信息、赴现场指导、督促检查等各项服务保障。
(2)情报信息机制。严格执行《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市应急办强化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汇总,及时报市应急委领导,并做好续报工作。110、119、122、120、999等紧急报警中心和12345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要快速收集、分析研判重要灾情信息、敏感信息和舆情反映,强化与相关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协同处置机制。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灾害信息和求助信息的收集、核实、快速处置与反馈,加强会商,强化信息的报送和续报,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负责汇总舆情信息。
(3)决策建议机制。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及时研究分析突发事件情况及应对工作,研判突发事件的最大风险点和系统脆弱性,汇总上报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材料和工作建议。
(4)专家辅助决策机制。适时启动专家顾问组,邀请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及相关领域专家顾问开展会商、研判,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技术支持和辅助决策作用。
(5)督查反馈机制。市应急办对市应急委会议决策和市领导交办的事项,强化督促落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适时成立监督检查组,强化监督检查职能,采取实地检查、联合督查等方式,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6)技术辅助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安全迎汛、烟花爆竹综合管理等物联网应用系统,结合应急队伍和物资现状,与应急预案进行关联分析,研究开发建设扫雪铲冰、森林防火等辅助决策专题系统。加大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领域图像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实现社会面图像信息的全面监控。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平台,整合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管理物联网相关信息。
(二)强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主责。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是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主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其在事件处置全过程中的指挥与协调作用,完善现场指挥机制。
1.进一步明确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责任划分。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及发生地在城六区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门和单位到场最高级别负责同志做好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工作;事发地区县负责先期处置救援、现场封控、秩序维护和配合市级处置、服务保障等工作。
2.进一步明确现场指挥机制。
现场指挥划分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指挥长行使专业处置权,更高级别领导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指挥长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在现场确认。现场指挥长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明确负责人。当更高级别领导直接担任现场指挥长时,按现场指挥部具体分工执行。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依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牵头,选择合适的场所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明显标识;协调各单位成立专业处置、治安交通、医疗卫生、新闻发布、情报信息、综合保障等工作组,确定各组牵头单位和组长,制定并实施具体处置方案,迅速开展现场决策和处置。
3.进一步明确市领导赴现场机制。
在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应急处置的基础上,当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市领导赶赴现场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明确以下机制: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委书记、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当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次生衍生灾害时,其他相关市领导应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对于主管市领导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由市长或指定其他市领导赶赴现场。
4.市应急办综合协调督办机制。
接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后,市应急办依据相关预案,迅速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已采取措施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组建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如需要作出错峰上下班、学生停课、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停止高速路收费、停止或延长公共交通等决策时,经商有关部门并报请相关市领导批准后,实施相关措施;根据现场指挥部提请的需求,迅速协调驻京部队、武警和本市及外省市相关应急救援资源予以支援。市应急办经市主要领导授权后,在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发挥指挥调度的职能。
5.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需要,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和区县政府及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进行工作联络会商,建立对口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交流与资源共享,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协同处置工作。
6.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机制。
市属应急物资由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调用;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需要调用其他单位所属物资的,通过该物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应急办协调调度。区县所属各类应急物资由区县应急办统筹调度。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联系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全面掌握首都地区应急物资底数,有效利用本市国防动员物资储备和现有国家级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的资源,完善央地、军地物资供应调度渠道,逐步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资源共享和供应保障机制。
7.应急队伍指挥调度机制。
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市应急办统筹全市应急队伍的调度。市综合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办协调调度;市属专业应急队伍由主管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指挥调度;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需要调用其他应急队伍时,通过该队伍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应急办协调调度。区县所属各类应急队伍由区县应急办统筹调度。驻京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组成的应急队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调用程序。应急志愿者队伍由团市委统筹调度。强化队伍通讯设备等技术保障,原则上确保各级指挥机构10分钟内将信息指令传达到相关应急队伍,并实现应急队伍与各级指挥机构之间实时沟通联系。
8.新闻发布和舆情响应机制。
专业处置主责单位会同市委宣传部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拟定新闻通稿,及时动态地向社会发布信息,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专业处置主责单位指定专门机构,专人专岗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准确信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等单位,通过突发事件舆情信息监控系统平台及时获取舆情信息,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定期汇总办理情况报市领导。
9.应急指挥技术保障机制。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将有线通信、无线通信、视频会议、软件应用等系统延伸到街道(乡镇)。进一步完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重点开发突发事件辅助指挥软件应用系统,提出不同场景下的应对方案。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为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备应急指挥车。加快推进市应急管理领域物联网应用各项示范工程建设,并通过市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接入市物联网应用辅助决策系统。为7个远郊山区县应急移动指挥通信车加装800M移动基站设备,解决远郊山区突发事件现场无线政务网信号覆盖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县应急指挥工作机制。
1.区县应急委机制的启动。
对于发生在城六区、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一般突发事件和发生在远郊区县的一般及较大突发事件,以及暂时难以判断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掌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进一步加强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县应急处置工作衔接。
按照相关预案规定,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和属地区县应急委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随着现场指挥部的设立,按程序将现场指挥权逐步移交至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到场最高级别负责同志。
3.强化街道(乡镇)先期处置组织工作。
强化区县、街道(乡镇)在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治安、后勤保障方面的体系建设。接到预警信息或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乡镇)要立即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引导救援、上报受灾情况,并在上级单位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继续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应急救援力量的现场处置机制。
预警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应急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指挥命令,第一时间作出响应。
1.应急队伍备勤待命或快速赶赴现场机制。
相关应急队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进入待命备勤应战状态,或快速赶到指定地点待命;接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令后,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2.应急通行机制。
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应及时会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启用应急通行证件,共同研究确定应急通行路线,并通报参与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对于没有应急通行证件的车辆,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应及时将车辆信息和行驶路线通报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组织公安交管部门、属地公安分局在相关路线部署警力,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运输车辆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提高应急处置效率。适时启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收费公路社会车辆暂时免费通行的措施。
3.应急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机制。
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现场管控机制。
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确定核心封控线、安全封控线,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记者等人员及工作车辆、救援车辆进出现场的证件管理,做好现场秩序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5.现场信息报送机制。
应急队伍应及时将队伍行进和到达情况、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遇到的问题等信息,动态报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全面收集伤亡损失、现场处置、队伍物资、后期保障等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人员伤亡、处置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各类需求信息随时上报。
6.现场后勤保障机制。
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负责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场地、办公设备,以及饮食、流动厕所、环卫清洁等基本生活后勤保障。
7.现场信息采集与技术支撑机制。
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到达现场后,迅速建立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县的通信联系,并搭建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临时通信网络。根据需要,属地区县派遣应急移动指挥通信车赶赴现场,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协调应急通信车到达现场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现场指挥部依托应急指挥移动通信系统、市电子政务专网或公众通信网等现场通信资源,快速搭建现场指挥部技术平台,实现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县的网络连通。在偏远山区等通信信号覆盖较弱的地区,及时借助卫星通信手段实现应急指挥畅通。充分利用照相机、手持摄像机、车载摄像机等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的快速采集与传送。市民防局要为区县应急移动指挥通信车配备微波传输单兵无线终端设备。
(五)社会公众的响应机制。
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为主导、市民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动员响应工作格局。
1.先期处置指挥员制度。
接到预警信息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明确先期处置指挥员,在第一时间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引导救援、信息报告等工作。
2.社会单位和公众响应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突发事件预警及其提示信息,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隐患和受灾情况;要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要配合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错峰上下班、学生停课等具体响应措施。
社区(村)积极组织市民开展自救互救,提供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由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系统加强运营服务,延长运营时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提供应急避险安置服务。
3.应急志愿者响应机制。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应急志愿者组织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团委(志愿者联合会)统一组织,充分发挥本地区应急志愿者现场救援的作用。对前来支援的应急志愿者组织及个人,由事发地区县团委(志愿者联合会)负责,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相关救援,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八、加强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
按照“科学依法、统分结合、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保险机制的作用,提升善后处置的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一)明确领导机构及主要职责。
1.同步启动善后恢复工作。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批准,迅速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项善后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或相关单位。
2.制定并落实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
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
3.确定各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职责分工和责任主体,发挥民政、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人力社保、水务、金融、保险监管等部门在救灾善后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区县、协调各方完成目标任务。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将各项救灾善后工作分配落实到受灾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
(二)明确主要工作任务。
1.突发事件损失评估。
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自然灾害灾情数据由市民政局统一汇总、统计、上报,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可分别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统一汇总、核实和上报。各种重要数据需经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审核、市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布。
2.突发事件应对评估。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牵头,会同市应急办、市监察局等单位和属地区县及专家,调查、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事后第三方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易引发不稳定的问题,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有关部门和区县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居民饮食、住宿等基本生活。
4.救助、补偿与抚恤。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修建计划,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和因灾伤亡的人员给予救助和抚恤,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烈士等工作。
(三)明确工作机制。
1.依法善后机制。
坚持情、理、法相统一,运用法制化手段,依法依规、统分结合、公平公正解决群众安置、灾害救助、遗体处理等重要问题。
2.社会组织参与机制。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善后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3.舆情引导机制。
由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宣传善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并及时反馈、督办社情舆论反映的突出问题。
4.市场及政策扶持机制。
更加重视保险机制在突发事件事前防灾备灾和事后补偿中的作用,扩大保险覆盖面。有关部门及区县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赔案受理、定损、赔款支付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提供物资、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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