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2/04/28 | 颁布日期: | 2012/10/19 |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2/04/28 | 
              
              	| 颁布日期: | 2012/10/19 |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2017年4月27日废止。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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