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2/05 | 颁布日期: | 2013/02/05 |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2/05 | 
              
              	| 颁布日期: | 2013/02/05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环文〔2013〕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5日
  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3年1月起,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省辖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二)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
  (三)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一)省辖市所在城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
  省辖市所在城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三)水质全分析
  省辖市所在城市、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对于不具备全分析能力的地区,可委托具备全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和上岗证的其他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全分析工作。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许可条件下,可适当发挥相关检测机构的作用。
  五、监测点位
  (一)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二)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在每个水源地取水口周边100米处设置1个监测点位进行采样。
  (三)地下水: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如不具备采样条件,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四)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六、监测项目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 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季)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特定项目优选过程详见附4:《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特定项目监测指标优选方案》),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 全分析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 每月(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为每半年)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 全分析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省环保厅将根据国家要求,对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特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计划每5年规划期间优化调整1次。根据历年全分析结果,凡5年内有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应作为特征污染物每月(每季或半年)开展监测。如连续5年未检出的指标,可不作为例行监测指标。
  七、监测分析方法
  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或采用EPA、ISO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要求。
  地表水每月(每季)监测的33项优选特定项目可按附表1中方法进行。地下水可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进行。
  八、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进行,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
  地下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九、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全省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十、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
  (一)省辖市所在城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所在城镇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省辖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乡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并于4、7、10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上一季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上一半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于4、7、10月25日及次年1月25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监测总站。
  (三)全分析监测数据
  经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 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到监测总站。监测总站负责编写全国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年报。
  (四)报送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统计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五)监测结果发布
  鉴于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各地环保部门要开展监测能力建设、技术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工作,需经历一个能力水平提高和业务熟练过程。因此,现阶段河南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在环保系统内部报送,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数据公开事宜。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公开事宜。
  十一、保障措施
  为保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加强各级环境监测部门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环境监测基础能力,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大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大监测运行经费补助,保障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资金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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