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日期: 2013/01/28 颁布日期: 2013/01/28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双碳”与气候变化
生效日期: 2013/01/28
颁布日期: 2013/01/28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1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江苏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作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重要机遇,作为实施“六大战略”、推进“八项工程”的重要着力点,作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协同推进科技创新、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森林碳汇等多种手段,全面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大力加强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能源、交通、建筑等产业体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大幅度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9%。其中,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左右;林木覆盖率提高到22%,森林蓄积量增加600万立方米;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较好成效。   --全面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加快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企业和低碳社区,研究开发一批共性关键低碳技术,应用示范并推广一批典型低碳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不断完善,碳排放交易迈出重要步伐,低碳全民行动深入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得到切实加强。   二、大力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切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三)加快构建高效低碳的现代产业体系。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战略性举措,从产业结构源头推动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大力实施产业升级“三大计划”,坚持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两手并重”,到2015年,初步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服务业为主体、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的现代产业体系。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8%左右,基本形成“三二一”的产业结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重大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10%和18%,对产业升级、节能减排、增加就业等引领带动作用明显提高;高效设施农业面积比重达到15%。进一步提高“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增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年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各市人民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四)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将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作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重要途径,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大力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以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为重点,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降碳工作,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能源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化改造、产业循环式组合,切实降低能源消耗。(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积极发展绿色低碳能源。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进一步提高低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比重。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核电建设,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加快发展海上风电,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天然气接收基地建设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探索发展非并网的中小型太阳能光伏电站。到“十二五”末,新能源产业实现销售收入突破1万亿元,石油、天然气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分别调整为15.31%和9.64%,核能达到1.91%,可再生能源达到5.08%,全省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7%。(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六)努力增加碳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加快步伐建设“绿色江苏”。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挖掘植树造林潜力。突出抓好沿海、沿江、沿湖、沿河、沿路和产业集中区周围生态防护林建设,大力实施次生天然林、重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丘陵岗地植被恢复等重点工程,增加森林碳汇,构筑绿色屏障。推进城乡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加强村庄绿化建设。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强修复湖泊、湿地等重要水系生态功能,加大海岸及海域生态环境修复力度。将增加森林碳汇与发展碳汇林业相结合,促进林业生态价值转化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经济价值。“十二五”期间,林木覆盖率提高到22%。森林蓄积量增至9000万立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省农委、林业局、环保厅、海洋渔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围绕水泥、钢铁、石灰等重点行业,控制工业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进一步减少生产中熟料用量,大力推动粉煤灰、矿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渣和非碳酸盐原材料替代石灰石原料,加快发展硫铝酸盐水泥、高贝利特水泥等特种水泥和新型低碳水泥。大力推动废钢回收利用,鼓励采用以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工艺。加快石灰行业窑型改造,加大土窑关闭力度,大力推广新型石灰窑炉。在硝酸、电力设备、半导体制造等行业,通过改造工艺、采取控排技术,减少工业过程中的氧化亚氮及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改良作物品种、改进种植技术,努力控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畜牧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控制甲烷排放。“十二五”期间,建设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控排示范工程50个左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实施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围绕水泥、钢铁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通过组织技术攻关、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政策扶持、加强需求引导等多种措施,鼓励开发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型产品替代高排放产品。加快高性能、耐腐蚀产品开发,鼓励生产和使用高强度的新型混凝土与钢材,提高产品质量,延长使用寿命。大力开发可再生材料,替代传统材料。鼓励使用缓释肥产品替代传统化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积极稳妥推广实施清洁车用汽柴油。“十二五”期间,选择一批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和工艺进行推广示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委、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开展低碳试点,努力探索绿色低碳发展的模式和经验   (九)深入开展低碳城市试点。将低碳城市建设作为低碳试点工作的重点,着力围绕生产、消费、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等重点领域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模式与经验,努力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产业体系、能源结构、交通、建筑的低碳化,率先形成建设低碳城市的指标体系、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努力成为低碳发展的先导示范区。“十二五”期间,在抓好省级低碳试点城市的同时,积极争取一批国家级低碳城市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试点单位)   (十)大力推进低碳园区试点。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为依托,综合考虑区域分布、功能定位和产业特色,推进低碳园区试点工作。试点园区要注重发挥园区作为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聚发展的平台作用,优化产业链和产业组织模式,着力培育低碳产业集群、促进低碳能源供应和利用、发展低碳物流、推广绿色建筑等,加快低碳技术创新、生产组织模式创新和园区公共服务创新。“十二五”期间,形成一批典型低碳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试点单位)   (十一)扎实抓好低碳企业试点。冶金、建材、电力、石化、化工、纺织、造纸、交通、建筑等行业要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对重点企业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要求。“十二五”期间,将大型直接排放源企业纳入目标考核范围。要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选择典型企业开展低碳试点工作,围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调整产品结构、采用低碳和控排技术等方面,努力实现能源降碳、结构降碳和技术降碳,并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进一步优化供应链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的低碳化,争创一批各具特色的行业低碳标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试点单位)   (十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引导和支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建立健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支持试点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产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在抓好省级低碳试点示范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扎实抓好国家级低碳试点。加强对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出台试点评价考核办法,对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企业的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四、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十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数据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体系。根据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需要,扩大能源统计调查范围,细化能源统计分类标准。重点排放单位要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的台帐记录。加强数据质量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建设覆盖全省的温室气体监测网,开展温室气体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十四)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根据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规范清单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指导各市、县(市)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根据国家规范要求,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建立健全全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构建温室气体排放活动水平数据库、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排放数据库。建立我省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进一步优化计量方法,减少不确定性,提高清单质量。定期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做好年度核算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十五)建立健全统计核算工作机制。构建省、市县、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体系。加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建立重点企业数据直报系统。(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五、完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增强企业减排的内在动力   (十六)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根据国家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选择典型产品进行试点,初步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完善相关认证管理办法,扩大认证范围,逐步覆盖更多行业和产品。完善绿色建筑节能标识制度。加强低碳标准和认证机构的协调对接,开展标准认证培训,培育发展低碳产品检测、认证市场,推进低碳产品认证有序、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建立低碳产品市场化推进机制。结合低碳城市、低碳园区和低碳企业建设,围绕能源、建筑、交通、消费等重点领域,选择认定一批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加快市场化推广应用步伐。组织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综合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绿色能源示范县、低碳绿色照明推广、新能源汽车等应用示范工程,有效引导和扩大低碳产品市场需求,进一步促进低碳产业发展。建立完善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推广目录,强化政策引导,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措施,促进低碳产品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能源局、财政厅、地税局)   (十八)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进一步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企业对碳资产和碳负债的重视,促进重点排放源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排放交易。鼓励非直接排放源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减排行为,推动“碳中和”,切实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质监局、物价局)   (十九)逐步发展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借鉴国内外碳排放交易市场经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发展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以最小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十二五”期间,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与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对接和合作,探索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质监局、物价局)   (二十)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的工作规范和认证监管规则,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登记注册系统、报价交易系统、信息披露系统和监管核证系统。研究开发不同项目类型的减排量核算方法学,加快培养碳交易专业人才,加快培育碳排放交易机构以及核查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减排量的第三方机构,完善相关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积极推动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与国内外碳交易市场及平台的对接与合作。稳步发展碳金融产品,研究开发与碳交易、碳资产相关联的金融衍生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质监局、物价局)   六、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营造绿色低碳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十一)实施公共机构绿色低碳示范行动。公共机构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践行低碳理念,成为绿色低碳行动的示范。大力推行绿色低碳公务活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降低行政消耗。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常态化低碳管理制度。抓好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完善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出台相应办法,将低碳认证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到2015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2010年下降不低于15%和l2%。(责任单位:省级机关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推进低碳示范社区建设。重点结合城市商品房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新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促进低碳示范社区建设,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完善绿色建筑指标评价体系,在社区规划、建筑设计、材料选择、可再生能源利用、公共照明、社区交通等方面实现低碳化。到2015年,全省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标准的比例达50%以上。推进建筑能耗测评标识和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初步形成符合江苏省情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争到2015年,全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0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980万平方米。开展低碳模范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行为规范,推广家庭和个人碳足迹计算与评比,引导、鼓励社区居民普遍接受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城市要制订低碳社区建设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实施方案,积极申报争取国家级低碳示范社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倡导绿色消费模式。加强商场、宾馆、餐饮、旅游等商业设施营运管理,显著减少商业机构二氧化碳排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开展绿色低碳宣传活动,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主要媒体上开设“低碳生活”专栏,广泛传播低碳知识,带动更多的家庭和居民参与到创建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活动中来。借助现代通信和网络系统,加大低碳生活公益宣传,进一步提高低碳生活常识的知晓率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及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深入社区和家庭,普及推广低碳生活知识与技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七、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强化综合支撑能力   (二十四)加强法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决议,根据国家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地方立法工作进程。认真贯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制定我省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二十五)强化科技支撑。统筹和协调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产业化示范专项和科技平台建设计划等科技计划、基金与专项,以及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相关的科技资源,共同推进我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科技攻关工作。围绕我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技术需求,着力研发推广电力、冶金、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主要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提高能效的技术与装备。加快研发低成本、规模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开发大型风力发电设备,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技术、太阳能发电技术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燃料电池技术等。加强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开发和应用煤液化及多联产技术,开发煤液化以及煤气化、煤化工等转化技术和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系统技术等。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关键技术。进一步创新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条件具备的单位建设一批低碳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创建一批低碳技术孵化器。鼓励、支持我省科研人员、机构以及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分享前沿低碳科技发展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综合能力的需要,多方面、多渠道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将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长效持久地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优势,整合资源、联合协作,切实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积极引进和大力培养碳金融、碳交易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专家库,组建咨询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和组织机构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在项目、技术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多渠道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务实合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科研活动。积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继续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序推动碳交易、碳金融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国外建设生产基地转移优势产能,推动国内转型升级步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标任务落实   (二十八)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实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推动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纳入本地区(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按照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调整产业结构、节能、发展非化石能源、增加森林碳汇等各项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实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问责制和奖惩制度,对超额完成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追究责任。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和责任。同时,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工作的格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健全管理体制。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职责。各地和相关部门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提高能效、生态建设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进一步整合资源,逐步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监管体制。大力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服务、咨询机构,促进新型低碳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落实资金保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和重点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渠道。同时,充分利用好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积极争取我省项目列入基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示范工程等措施,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对低碳领域的投入。加大金融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产品,扩大对低碳产业发展的投融资规模。稳步推进金融创新,引导设立绿色碳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入低碳技术创新、低碳产业培育和碳资产开发。积极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资金,加大低碳项目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附件:“十二五”各省辖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地 区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 二氧化碳排放下降(%)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下降(%) 南 京 20 19 无 锡 20 19 徐 州 19 18 常 州 20 19 苏 州 20 19 南 通 18 17 连云港 18 17 淮 安 19 18 盐 城 18 17 扬 州 18 17 镇 江 19 18 泰 州 19 18 宿 迁 14 13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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