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国家核安全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4/24 |
颁布日期: |
2012/04/24 |
颁布机构: |
国家核安全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4/24 |
颁布日期: |
2012/04/24 |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的相关要求,我局编制了《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应按照分工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
附件: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一、目的
为规范我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并促进经验反馈活动的有效开展,增进核电厂运行经验和信息的交流、共享与应用,共同确保中国核电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至退役的整个运行阶段的运行经验反馈和信息交流活动。
三、依据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HAF001);
(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2);
(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
(四)《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及其导则;
(五)《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其导则等。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办法规定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和管理。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监督站、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他技术支持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国家核安全局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发布并进行修订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技术文件;
2.组织编制监管部门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规划和计划,审查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报告等文件;
3.策划、组织和协调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各项活动,定期组织召开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会议;
4.组织收集、分析、发布必要的经验反馈信息,并发布监管要求;
5.组织收集、分析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数据,评价核电厂安全状况,并结合运行核电厂的运行状况,确定监管重点,发布监管要求;
6.组织对运行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相关重大事件及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价;
7.组织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8.对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指导、监督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体系的有效运转。
(二)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职责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作为国家核安全局技术后援单位,在经验反馈体系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1.承担编写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管理和技术文件;
2.负责编制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规划、计划和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报告;
3.承办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活动及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交流会议;
4.开发、管理和维护国内外核电厂运行事件数据库;
5.开发、管理和维护国内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数据库;
6.开发、管理和维护国内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信息平台和网络系统,并根据国家核安全局授权,发布必要的经验反馈信息;
7.定期对国内外经验反馈信息以及性能指标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8.对运行核电厂事件进行筛选,为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核与辐射重大事件调查和评价提供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和评价工作,并编写事件评价专题报告;
9.根据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运行状况和经验反馈分析结果,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10.承担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11.为国家核安全局实施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专项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三)地区监督站职责
地区监督站是环境保护部的派出机构,在经验反馈体系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监督、核查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和活动;
2.负责对运行核电厂运行事件进行现场核查和确认;
3.负责对运行核电厂运行事件的纠正行动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4.负责对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数据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
5.参与对运行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相关重大事件及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价;
6.在监督报告中反映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活动。
(四)核电厂营运单位职责
1.依据国家核安全局相关要求,制定并有效实施核电厂经验反馈大纲或管理程序;
2.及时响应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经验反馈管理要求,与监管部门在经验反馈方面保持良好的沟通与配合;
3.采用国家核安全局推荐的分析方法调查研究运行事件,并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4.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内部事件的清单和摘要,并根据国家核安全局要求提交相应的内部事件报告;
5.支持并参加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相关活动。
(五)其他技术支持单位职责
其他技术支持单位通过合作的方式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流程
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按照图1的流程所制定的程序进行运转。
国家核安全局是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的管理部门,负责整个体系的运转,对地方监督站和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对核电厂营运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负责与国外相关单位进行交流合作。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是国家核安全局全面的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负责经验反馈体系的信息收集和技术评价工作,包括对经验反馈信息进行定期收集、分析、评价与反馈,建立国家核安全局的经验反馈数据库,为国家核安全局提供监管建议。
地区监督站是环境保护部的派出机构,在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负责监督、核查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和活动, 以及运行核电厂事件的现场核查和确认。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中,应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单位内部的经验反馈体系,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经验反馈信息,并响应国家核安全局的管理要求。
六、附则
根据本办法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制以下具体的配套文件及程序:
(一) 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程序;
(二) 运行核电厂事件根本原因分析方法;
(三) 运行核电厂事件调查指南;
(四) 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培训和交流实施细则;
(五) 核电厂运行安全性能指标评价方法。
本办法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体系流程图(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