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1/01
颁布机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1/0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9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日   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调动劳动者参加培训、企业和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劳动者尤其是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1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是指劳动者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享受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以及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享受人员;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并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规划组织、考核鉴定、培训检查以及审核各项补贴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有关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培训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详见《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范围和标准》(附件1)。在该范围内开展的培训,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对未在该范围内开展的培训,原则上不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范围及相应补贴标准将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调整公布。   对未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培训,可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执行。   第六条 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工业园区定向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300— 3000元。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除外),其培训补贴参照《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范围和标准》中同类职业范围的“初级(五级)”标准确定。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劳动预备制培训、“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和“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培训的,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给予鉴定费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八条 符合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享受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鉴定取证时享受一次性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重复享受。   第九条 培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等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含理论与实操),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创业实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条 就业技能培训着眼于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通过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校企合作、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上门培训、工学结合以及理论学习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等形式,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实训)依托省内有资质的各类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模拟经营等方式,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受训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第十二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要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以师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校企合作、委托培训等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使他们达到高级工(三级)以上的技能。   第十三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依托技工院校通过全日制、非全日制、联合办学、学分与学时制结合以及理论学习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等形式开展中短期培训,提升培训对象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主要通过企业培训、院校培养、校企合作、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等形式,大力开展高级工(三级)以上的技能培训。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本地区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和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组织认定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以下几类单位可以申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并递交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一)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二)各类有培训需求和培训能力的企业;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实训)机构;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五)经行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六)各类就业训练中心、职教中心、公共实训中心。   第十七条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质。其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项目应为其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并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具有认定批准文件;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管理较规范,培训质量较好,且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无违规培训记录;   (四)符合培训项目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五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培训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实行“开班申请、政策公告、过程巡查、考核鉴定、效果评估、资金申领”的管理办法。   (一)开班申请。所开展的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其中创业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培训机构须在当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以上向负责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为组织实施部门)递交当期培训班的《开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课程安排表》,组织实施部门在收到开班申请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作出同意与否的批复。对未按规定递交开班申请或不同意开班的,其所开展的培训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政策公告。培训机构经同意开班后,应在开班后的3天内将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补贴条件、申领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准确告知所有参训学员。   (三)过程巡查。组织实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若干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业务熟悉的同志组成巡查小组,每次每组不少于2人,根据开班申请、课程安排、培训周期等情况,以班期为单位,采取查看资料、观看教学影音记录、听取汇报、现场询问、身份核对、电话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开班情况及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现场督导和巡查,并据实填写《巡查情况记录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培训机构存档,另一份交组织实施部门,作为对培训机构效果评估和核拨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考核鉴定。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组织参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鉴定合格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的,经考试合格颁发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对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在组织实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五)效果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应结合过程巡查、考核鉴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开班情况、教学满意度、学员出勤率、学员参训率、参加鉴定率、考核合格率、就业情况、台帐建立、资金申请材料合格率等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六)资金申领。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附上相应材料。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贴的企业名单、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有培训需求但无培训条件与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按要求开展培训。 第六章 补贴资金核拨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实行直补培训机构、直补企业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申请的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或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技工院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第二十五条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包括实施“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培训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对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且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对已缴纳培训费且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学员,按规定给予其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其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对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的,在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生活费补贴。培训结束时,对符合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参训学员,按规定给予其本人生活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通过初次鉴定的劳动者免收鉴定费用的,在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应先到该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其初次鉴定取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劳动者通过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已缴纳鉴定费用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应先到该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其初次鉴定取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全部纳入该信息平台,统一实行动态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加强培训过程巡查,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机构名单、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按不同培训项目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帐,作为日常检查、效果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帐应包括:实施文件、教学大纲、开班申请表、课程安排表、培训教师花名册、参训学员花名册、每课签到表、《巡查情况记录表》、教学影像记录、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相关票据等。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提交开班申请或未经许可擅自开班培训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对在巡查中发现学员缺席严重、无故缩短培训期限、未在预定场所开班、授课计划发生较大更改、教学条件不达标等现象的,组织实施部门应给予该培训机构警告,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以及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发现学员身份条件不符、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无故缺课2次以上、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及补贴申领材料不全、虚假或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取消该学员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工种)”包括专项职业能力岗位,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别。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所称的“初次”时间节点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五条 原本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及标准   2.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申请材料   3.开班申请表   4.培训学员花名册   5.巡查情况记录表   6.培训效果评估表   7.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机构和企业使用)   8.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使用)   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使用)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人员汇总表   1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个人使用)(略)   附件1   江西省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类别 职业范围 培训费补贴标准/元 初级(五级) (600-1800) 中级(四级) (1000-2000) 高级(三级) (1500-2500) 技师(二级) (1800-2800) 高级技师 (一级) (2000-3000) A类 勘测及矿物开采(6-01) 900--1800 (35元/天?8课时) 1600— 2000 (40元/天?8课时) 2100— 2500 (45元/天?8课时) 2400— 2800 (50元/天?8课时) 2600— 3000 (55元/天?8课时) 金属冶炼、轧制(6-02) 机械制造加工(6-04) 机电产品装配(6-05) 机械设备修理(6-06) B类 化工产品生产(6-03) 800— 1700 (30元/天?8课时) 1400— 1800 (35元/天?8课时) 1900— 2300 (40元/天?8课时) 2200— 2600 (45元/天?8课时) 2400— 2800 (50元/天?8课时)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6-08) 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6-09)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6-11) 药品生产(6-14)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6-17)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6-18) 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6-16) 工艺、美术品制作(6-21)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6-22)       C类 工程技术人员(2-02) 700— 1600 (25元/天?8课时) 1200— 1600 (30元/天?8课时) 1700— 2100 (35元/天?8课时) 2000— 2400 (40元/天?8课时) 2200— 2600 (45元/天?8课时) 仓储(4-02) 餐饮服务(4-03)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4-04) 运输服务(4-05)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4-07) 种植业生产(5-01) 营造林(5-02-01) 木材采伐人员(5-02-04) 家畜饲养(5-03-01) 家禽饲养(5-03-02) 蜜蜂饲养(5-03-03) 渔业生产(5-04)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5-05) 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6-07) 纺织、针织、印染(6-10) 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6-12) 烟草及其制品加工(6-13) 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6-15) 印刷(6-20) 工程施工(6-23) 运输设备操作(6-24) 检验、计量(6-26) D类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2-10-07) 600— 1500 (20元/天?8课时) 1000— 1400 (25元/天?8课时) 1500— 1900 (30元/天?8课时) 1800— 2200 (35元/天?8课时) 2000— 2400 (40元/天?8课时) 行政办公(3-01) 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3-02) 邮政和电信业务(3-03) 购销(4-01) 创业培训(实训)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实训)的,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600元。 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600元。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江西省高技能 人才振兴工程 对在实施“江西省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中开展“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500元;开展“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鉴定费补贴 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鉴定费补贴标准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初级(五级)200元、中级(四级)300元、高级(三级)400元、技师(二级)500元、高级技师(一级)600元。   说明:   一、职业范围的划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划分的“中类、小类”进行分类,括号内的数字是《职业分类大典》中的分类代码,下含若干个细分的职业(工种)。   二、按照《职业分类大典》的分类原则,补贴范围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各类别划分的大致标准如下:   A、必须使用较大型工具设备、运用较复杂技术和消耗较多材料进行生产的;   B、必须使用一定生产工具,采取较高生产技术进行生产的;   C、以操作技术和方法为主,使用较简单工具设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   D、以运用自身特长或知识为主提供服务的。   三、每个类别每个等级所拨付的培训补贴金额必须在所定的补贴标准幅度内给予拨付,培训补贴高于幅度上限的按上限拨付;低于幅度下限的应根据实际培训天数或课时按照括号内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附件2   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申请材料 序号 培训形式 对应条款 补贴方式 应附申请材料 1 就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直补培训机构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直补个人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给参训学员的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2 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直补企业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3 企业在岗职工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直补企业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4 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直补培训机构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5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直补个人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6 劳动预备制培训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直补培训机构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巡查情况记录表》、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7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直补个人 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户口簿复印件(提交户口簿中标明“农村户口”的扉页和本人户口信息页)、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8 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直补鉴定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人员汇总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鉴定对象签字确认的鉴定费证明等凭证材料。 9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直补个人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拨付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附件3   开班申请表 培训机构全称 (盖章) 培训班项目名称   详细培训地点   开班培训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天) 上课方式 白天班( )  晚上班( )  周末班( ) 培训班期数 共  期本班第  期 本期学员人数 共  人 培训班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期培训班教师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培训机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经审核后培训机构和人保部门各存一份。本表为样表,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   附件4   培训学员花名册   培训机构全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培训职业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                 说明:本表为样表,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   附件5   巡查情况记录表   培训机构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培训班名称   班期   申报参训人数 共   人 开班情况 是否按预定日期开班 是   否 是否在预定场地培训 是   否 学员情况 实际到训人数(  )人 到训率(  )% 与文件规定参训身份条件 一致  基本一致  不一致 是否存在他人代课现象 是   否 教学情况 与教学计划安排的培训教师 一致  基本一致  不一致 与教学计划安排的培训时间 一致  基本一致  不一致 培训硬件设施情况 较好   一般  较差 向学员发放培训教材情况 全部   部分  没有 学员对教学情况综合评价 较好   一般  较差 管理情况 是否将补贴政策详细公告 是   否 政策公告方式 网站  公告栏 书面 口头 是否向学员收取费用 是 (金额:  元)否 教学与日常管理情况 较好   一般  较差 政策执行情况 较好   一般  较差 本次巡查意见 含存在的主要问题或建议:           巡查总体评价 较好    一般    较差 巡查人员签字 (含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为样表,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留存一份。   附件6   培训效果评估表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班名称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分标准 评估方式 得分 过程巡查情况 (15分) 根据《巡查情况记录表》中的“巡查总体评价”评分。 “较好”得15分;“一般”得10分;“较差”不得分。 查阅《巡查情况记录表》   培训情况 (60分) 学员到训率 (20分) 到训率在95%以上的得20分;在85-95%间的得15分;在75-85%间的得10分;在75%以下的不得分。 查阅《巡查情况记录表》   培训考勤记录 (5分) 有考勤记录且考勤较全的得5分;无考勤记录的不得分。 查阅培训机构考勤表   学员参加鉴定率 (15分) 参加鉴定率在90%以上的得15分;在80-90%间的得10分;在70-80%间的得5分;在70%以下的不得分。 查阅鉴定中心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   学员考核合格率(指参加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考试合格)(20分) 考核合格率在85%以上的得20分;在75-85%间的得15分;在65-75%间的得10分;在65%以下的不得分。 查阅鉴定中心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或结业考试试卷   台帐建立情况 (10分) 按不同培训项目分类建立了培训基础台帐 1、台帐建立较全面、详细、真实、准确的得8分; 有部分记录真实准确的得4分。 2、有教学影像记录的加2分;信息记录有虚假的倒扣10分。 查阅培训机构的培训台帐,观看教学影像记录   补贴情况 (15分)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情况;实际补贴结果。 1、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及时、准确的得10分;有虚假信息的不得分。 2、实际补贴人数达到申报补贴人数95%以上的加5分。 人保部门 审核证明   总分 100 评估得分   评估人员签字 (含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为样表,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   附件7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   (培训机构和企业使用) 培训机构名称 (公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详细地址   培训总数 共培训:   人 申请补贴人数 计:   人 补贴标准 (    )元/人 申请补贴总金额 计¥(    )元 账户资料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收款账号: (以上内容务必与财务核实后填写准确,确保一字不差) 所附申领 材料清单 按文件规定的申领材料。 培训机构(企业)意见 本单位承诺对以上信息及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培训机构有   人符合         项目补贴条件,同意拨付培训补贴资金总额¥     元。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补贴资金 拨付情况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为样表,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   附件8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   (个人使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手机   培训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天数   培训项目名称   培训职业   所在培训机构   申请补贴金额 计¥    元 补贴领取方式 个人现场领取 是  (到指定部门凭申领材料领取)   银行转账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收款账号: (务必与银行账户核实准确,账户名称必须为申请人本人姓名) 应附申领 材料清单 按文件规定的申领材料。 申请人意见 本人承诺对以上信息及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符合              培训项目补贴条件,拟同意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元。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补贴资金 拨付情况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为样表,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   附件9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使用) 申请机构名称 (公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详细地址   申请补贴 人员情况 职业资格等级 申请补贴人数 申请补贴金额 初级(五级)  共(   )人 计¥(    )元 中级(四级)  共(   )人 计¥(    )元 高级(三级) 共(   )人    计¥(    )元 技师(二级)  共(   )人 计¥(    )元 高级技师(一级)  共(   )人 计¥(    )元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共(   )人 计¥(    )元 合 计  共(   )人 计¥(    )元 账户资料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收款账号:   (以上内容务必与财务核实后填写准确,确保一字不差) 所附申领 材料清单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人员汇总表,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申请机构 意见 本机构承诺对以上信息及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机构有    人符合初次鉴定取证情况,拟同意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机构有   人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拟同意拨付鉴定补贴资金总额¥     元。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补贴资金 拨付情况      (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为样表,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   附件10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人员汇总表   申请机构:(盖章)                            申领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鉴定职业(工种) 鉴定等级 鉴定时间 证书编号 证书核 发机关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                         说明:本表为样表,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内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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