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2012/02/29 颁布日期: 2012/02/29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日期: 2012/02/29
颁布日期: 2012/02/29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2〕45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劳动防护用品问题引发伤亡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1号令)、《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细则》,现就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2005年7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和检测检验等工作不断规范。但由于监管力量不足,仍存在一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劣质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实防护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   二、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安标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和登记备案工作(附件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标志的生产企业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备案管理,对各市(地)上报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核准发证,对获批准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定期发公告。市(地)安全监管局负责申请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登记备案审查批准工作,指导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备案核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申请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备案企业初步审查上报。   三、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单位的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监管各专业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突出重点,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必须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全面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质检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和管理能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备案证书。要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自检,产品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抽样检测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备案证书,对所经营的产品质量负责。   五、切实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全面了解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立即对本地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建立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准确了解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管。于4月30日前将统计表(附件2、3、4)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附件1-4(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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