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1/16
颁布机构: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13/01/01
颁布日期: 2012/11/16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根据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经营活动的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资质生产企业”),应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接受企业信用制度管理。   第三条 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企业基本资质条件、生产经营管理、安装质量管理、社会信誉度、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 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   第五条 结合资质生产企业资质年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对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予以通报。   第六条 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应根据《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量化评分。企业信用总分60分(含)以上,排名前五名的为A级企业,其余的为B级企业,其中总分90分(含)以上且排名第一名的为AA级企业;59分(含)以下的为B-级企业。   第七条 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二)存在其它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防护设备。   (三)制假售假防护设备。   (四)因防护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   (五)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防护设备。   (六)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   (七)冒用、出借、转让、出租、套用或使用伪造资质证书。   (八)生产、安装中发生人员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被相关部门查处。   (九)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相关部门通报。   (十)存在偷税、逃税、抗税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处。   (十一)在参加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十二)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设区市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   第八条 资质生产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发通知。   (二)企业向注册地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报年检相关材料。   (三)省、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成企业信用评审小组,根据《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内容,对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四)评审结果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公示7天。   (五)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核实、裁定。   (六)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   第九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各资质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等信息统一录入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专栏。   第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有差异化监管。   第十一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做强做大,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一)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免除每半年对企业进行的产品生产质量例行抽查。   (二)免除次年的企业资质年检工作,资质生产企业可持有关资料直接报省、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确认。   (三)企业岗位资格人员可免予年度防护专业再教育培训。   (四)在《福建人防》杂志和福建人防门户网站进行宣传。   (五)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予年度信用等级AA级的表彰。   (六)连续两次被评为AA级的企业,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其列为省扶持重点企业,在科研项目、实验试点、教学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七)连续两次被评为AA级的企业,在人防系统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次年企业资质年检时,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 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给予三个月到半年的整改期限。整改后要求企业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检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通过年检。   (二)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半年对企业进行产品生产质量抽查时,要求企业委托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三)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岗位资格人员进行防护专业再教育培训。   (四)连续两次被评为B-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停止市场准入并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防护设备资质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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