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实施《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9/03 | 颁布日期: | 2009/09/03 |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9/09/03 | 
              
              	| 颁布日期: | 2009/09/03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海渔〔2009〕299号)
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保障《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审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㈠受理
  项目业主申请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向用海区域所在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⒈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用海位置、面积、期限、作业方式等,并附宗海图;
  ⒉资信证明材料(包括:⑴身份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⑵资金证明材料⑶申请主体资质⑷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该采砂船船员证书);
  ⒊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若同一区域有两个项目业主同时申请,则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办理程序。受理机关可参照《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受理至报批时间共20个工作日(不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听证以及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不计入许可期限的时间)。
  ㈡组织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评审
  项目业主可自行委托持有乙级论证资质以上(含乙级)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进行论证。
  项目业主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后,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㈢审核
  收到申请材料后,受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
  ⒈海域使用的界址和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⒉申请海域是否为禁止采砂临时用海区域;
  ⒊该海域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
  ⒋该海域一年内是否计划设置更重要的开发利用方式;
  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是否已完善。
  ㈣公示
  项目应在项目用海所在地的港口、码头、乡(镇)、村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㈤征求意见
  审核申请时,应征求海事、港口、航道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5个工作日。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
  ㈥报批
  项目经审核后,报请受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㈦海域使用金缴纳
  项目经由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受理机关颁发《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
  ㈧登记及发证
  缴纳海域使用金后,由受理机关进行临时用海登记,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临时)。
  ㈨公告
  发证后5日内,受理机关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上进行公告。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规定,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不分海域等别,每年每公顷均为4.5万元;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因此,海砂开采临时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1.125万元/公顷。
  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海砂开采临时用海应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报告书(表)。申请用海面积超过20公顷、采砂量超过50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编制和提交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用海面积20公顷(含20公顷)、采砂量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下的可编制和提交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采砂用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评价等级,可参照航道和港池开挖与疏浚工程类型。
  采砂工程用海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工程概况、工程分析和区域自然环境条件等论述外,可以简化有关评价章节,重点评价如下海洋环境影响问题:
  1、关于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2、关于对海域水文动力环境的影响及结果;
  3、关于对海域冲淤变化的影响;
  4、关于对毗邻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
  5、关于对海域水质,重点是渔业养殖环境的影响;
  6、采砂工程造成海洋环境影响的生态补偿和恢复的具体对策与措施。
  四、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采砂临时用海应按照《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报告书暂行编写大纲》的规定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内容可相对简化,但要重点论述如下内容:
  1、海砂开采项目概况。
  重点论述:区域位置;开采地点(附具图件)、开采范围(附具地理坐标)、开采量、开采方式及开采期限;开采海域的海砂生成原因及品位、储量、用途;共生、伴生矿资源种类及工业储量。
  2、开采海域及其周围区域的自然条件及资源。
  3、开采海域及其周围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开发规划的情况。
  4、开采活动对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影响评价及其避免、减轻有害影响的对策或措施(与环评内容一致的部分可直接引用环评结论)。
  5、开采海域利益相关者的协调评价。
  五、配套文书
  海域使用权证在第二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文字下方加盖“临时用海”印章(蓝色,42mm×18mm),同时在第三页“终止日期”填写具体的“年月日”(发证后三个月以内)。
  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书样式见附件。
  六、开采面积
  审批可以采砂临时用海面积不超过50公顷(含50公顷)。
  附件: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申请书)(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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