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建设干净城市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城市亮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洛阳市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洛阳市亭棚摊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26 颁布日期: 2012/08/26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26
颁布日期: 2012/08/26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环卫保洁亮化户外广告亭棚摊车综合治理等5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洛政办〔2012〕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提升城市管理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建设干净城市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城市亮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洛阳市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洛阳市亭棚摊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将按照阶段性工作安排,组织督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附件:1. 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建设干净城市实施方案   2. 关于加强城市亮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3.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4. 洛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 洛阳市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6. 洛阳市户外广告专项治理指挥部人员名单   7. 洛阳市亭棚摊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8. 洛阳市亭棚摊车专项治理指挥部人员名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建设干净城市实施方案   为保持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福民强市”为统揽,以城市提升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为目标,按照创建为民、持续创建、持续提升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标准、落实责任,加大投入、重点突破,强化监督、全面提升,努力建设干净城市。   二、卫生标准   (一)道路清扫保洁率100%。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达到“七净、七无”,即:路面净、人行道净、道牙净、雨(污)水口净、树坑净、墙(杆柱、箱体)根净、隔离带净;无漏扫、无漏收、无人畜粪便、无砖瓦石块、无杂草、无乱倒、无焚烧。   (二)城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运率100%。垃圾运输车车容整洁,无乱倒乱卸现象;果皮箱、垃圾容器完好率98%以上。   (三)城市免费开放公厕有专人管理,设施完好,按时开放,厕内卫生达标,无异味。   (四)单位、庭院卫生管理达到《洛阳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作业标准   (一)道路清扫保洁   1. 人员定额标准:大型商场、宾馆(酒店)、交通路口、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人员按每人每班1300㎡配员,其它区域每人每班清扫保洁范围最大不得超过4800㎡;市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扫人保作业模式,机扫车操作手按每车3人配员。   2. 时间要求:城市主要道路人工作业一日两扫,人员密度大、商户集中的繁华区域增加一次普扫。早7:00前完成第一次普扫,中午12:30至14:00完成第二次普扫,第三次普扫时间为下午或晚上。背街小巷和单位庭院每日7:30前完成一次普扫。   主要道路保洁时间不少于15小时(夏季为7:00―23:00,冬季为7:00-22:00);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商户集中区域、夜市摊点群等繁华区域推行24小时保洁;背街小巷保洁时间不少于12小时(7:00-21:00);雨天要组织人工推水;风力超过5级时,停止清扫保洁作业,重点清除残枝落叶、白色垃圾等污物。   3. 废弃物控制标准:道路废弃物指标控制在千平方米内不超过4个,废弃物产生至消失时间不超过20分钟,繁华区域内废弃物产生至消失时间不超过15分钟,白色醒目废弃物和塑料袋等要及时清除。   4. 机械化洗扫作业:市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扫作业,作业时间原则上为每日23:00至次日凌晨6:00,每路每次作业不少于2遍,洗扫作业后的道路要见本色,道牙、隔离桩下无积存泥沙、路面无积水。白天两次喷雾(洒水)降尘,达到见潮不见湿、路面无积水。气温超过30℃时,增加一次洒水作业;市区内新铺设的石材道牙和人行道一周至少洗刷1次,洗刷时采取人机结合,洗刷后的道牙和人行道恢复本色无污渍。   道路出现污染或有明显尘(砂)土时应及时进行洗扫作业。   (二)垃圾收集运输   沿街商户垃圾实行容器化管理、上门收集,每日早、中、晚各1次,繁华区域商户经营活动不终止、收集服务不停止;居民庭院垃圾就近进入生活垃圾中转站,中转站垃圾箱满即走、车走地净;站内无垃圾积存,无堆放杂物,定时消杀;垃圾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无乱倒、乱卸现象;道路果皮箱一日两清掏,清掏后的果皮箱内胆放置到位,锁好箱门,并有专人维修擦洗。   (三)公厕保洁和管理   城市免费开放公厕卫生随脏随保,每周大清洁不少于2次。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离板无积灰、污渍、蛛网,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蹲位整洁,大便槽两端无粪便、污渍,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洁净见底。厕内外卫生干净,基本无臭味。公厕管理制度落实上墙,监督投诉电话在醒目位置公示。   四、建立卫生责任区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严格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现建成区范围内每寸土地都有人管。各责任单位要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作业责任人、卫生监督责任人、卫生责任领导。各区政府要按以下原则确定辖区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责任人。   (一)区环卫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街巷环境卫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卫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2. 公路、铁路沿线及河道、明渠的水面、水域沿岸,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3. 飞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 集贸市场、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由相关单位负责;   6. 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7. 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户外广告设施和管、杆、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晰的地区,由所在区环卫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卫生责任区制度建立工作。   五、建立市级监督责任体系   市老干部督导团按照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实际,对城市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市创建办负责铁路公路河渠沿线、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景区景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城市区、各责任单位落实卫生责任区制度;协调解决市直单位、大中型企业存在的环境卫生管理问题。   市文明办负责将文明单位的环境卫生纳入考评体系;组织建立文明卫生监督员志愿者服务队伍。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督促各城市区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落实清扫保洁人员及机械设备;负责制定环卫设施提升改造计划;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专业考评工作。   新闻媒体对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   六、主要措施   (一)加大环卫经费的投入,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各城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的规定及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增加清扫保洁人员。9月20日前,新增人员要全部到位。   实行市场化作业的瀍河区、高新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卫生标准和作业标准追加经费,修改完善清扫保洁合同,确保达标作业。   (二)购置大型机扫车辆,解决道路洁净度不高问题。各城区要在完成《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第五期)》下达的购车任务的基础上,2013年2月底前再新购19台(8吨以上)多功能洗扫车,其中涧西区、西工区、吉利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各2台,瀍河区3台,洛龙区4台,老城区、龙门园区各1台。   (三)建立应急保障队伍,解决大型群众集会、重大活动和恶劣天气的环境卫生保障水平不高问题。完善应急抢险保障方案,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动队伍,涧西区、西工区、洛龙区不少于300人,其他区不少于100人。2012年8月30日前到位。   (四)建设机械化清扫车垃圾转运站,解决机扫车垃圾倾倒问题。各区要选择适当位置,至少建设1座机扫车辆垃圾专用收集站。2013年2月底前建成投用。   (五)建立文明卫生督导(员)制度,解决乱丢纸屑、果皮等不文明现象问题。各城市区要组建文明卫生督导员队伍,重点安排在游园广场、大型商场、主要交通路口等人员密集和车流量大的区域,对乱丢垃圾的行人和司乘人员进行教育和劝阻。   (六)建立生活垃圾运输许可制度,解决生活垃圾乱拉乱倒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10月1日起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及个人经审核合格的颁发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10月20日以后,对未经许可从事垃圾收运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城市区城建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七)严格月考核评比制度,奖优罚劣,解决不作为、慢作为问题。每月对公共区域和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进行量化考核,结果纳入《打造干净有序城市第一阶段考核评比奖惩办法》兑现奖惩。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督查,督查结果公开通报。   附件2:   关于加强城市亮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亮化工作,努力打造温馨和谐、绚丽多彩、文明生态的城市夜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河洛文化”和“生态宜居”的构景元素特点及城市照明需要,通过科学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营造优美、舒适、安全、生态的城市夜景,使洛阳的夜晚进一步美起来、亮起来,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魅力。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际文化旅游名城的定位和现代城市的要求,以改善市容市貌、优化城市形象为目标,结合历史、人文、旅游、环境等因素,努力提升城市夜景照明的总体规模和艺术观赏水平,形成以重要街区、部位、高层建筑亮化为重点,以沿河、沿路亮化为主线,“山、水、桥、路、房”相结合,“点、线、面、段”相映衬,动和静相补充,具有现代气息、洛阳特色的多层次、多侧面、立体化的洛阳城市亮化夜景。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 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对全市亮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考核、统一补贴。市、区财政和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分别投资建设,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对本区亮化设施统一监管。   --坚持低碳节能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计划,合理安排亮灯时间,积极推广应用LED等高科技及节能产品,提升亮化科技含量,做到低碳环保。   二、责任分工   (一)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亮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亮化管理工作,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做好城市亮化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亮化景观专业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组织对全市亮化设施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所属亮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二)市供电部门负责城市亮化设施的电力供应保障,对亮化设施用电统一布线、分表计量、按量收费。   (三)市园林、水务、体育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新增亮化设施的建设和已建成亮化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各城市区负责本辖区内的亮化工作,加强对已有亮化设施的监管,对新增亮化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配合相关部门搞好竣工验收,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亮化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整改亮化缺陷,保证亮化设施功能。   三、规划、设计和实施   (一)市、区亮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科学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并组织具有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设计。   (二)经设计单位提出的亮化设计方案,首先由所在城市区亮化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主次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在报建审批时,如亮化方案未经主管部门审定,规划等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进入下一程序。亮化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保证建筑整体协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移动亮化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改变、移动城市亮化设施的,应报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日常维护和管理   (一)日常养护维修。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要定期对亮化设施进行维修养护,认真搞好检查和排查,保证亮化设施正常运行。   (二)日常监督检查。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城市区每周对亮化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亮化缺陷。   (三)专项检查。在牡丹文化节、河洛文化旅游节、重大节日以及重大接待任务期间,市公用事业局牵头组织各城市区和相关产权单位要对亮化设施进行专项检查,确保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良好的亮化效果。   (四)开闭时间。城市灯饰每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开启,具体时间为:   1月1日-2月28日  18:30分-21:00分;   3月1日-4月30日  19:00分-21:30分;   5月1日-6月30日  19:30分-21:30分;   7月1日-8月31日  20:00分-22:00分;   9月1日-9月30日  19:30分-21:30分;   10月1日-12月31日 18:30分-21:00分。   牡丹文化节、河洛文化旅游节以及重大接待任务期间,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启闭亮化设施;商业、娱乐场所可根据营业时间适当延长开启时间。   五、建设和运行费用   (一)市政公益公用性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电费等支出,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各城市区公益公用性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电费等支出,由各城市区财政筹措解决。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费用和电费由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四)属于经营性的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电费支出,由经营单位承担。   (五)亮化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用电价格收取(商业广告除外)。由市公用事业局会同供电部门统一审核后确定。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亮化工程指挥部,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公用事业、城管、财政、园林、体育、水务、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城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亮化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亮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收集等日常工作。各城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城市亮化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城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亮化设施的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亮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产权单位要定期对亮化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亮化效果。   (三)严格实施奖惩。市政府把亮化工作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验收中,定期检查评比,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要求应该设置亮化设施而未设置的;对擅自变更、迁移、拆除亮化设施影响城市容貌的;对亮化设施污损、破旧、文字残缺、灯光显示不全或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却未及时修复的;对不按规定时间亮灯等问题,由市、区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舆论引导。借助新闻媒体,加大对实施亮化工程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亮化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各单位要加强对市民文明意识、主人翁意识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引导市民爱护亮化设施,确保亮化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五)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苗头和隐患,确保亮化设施的安全。在牡丹文化节、河洛文化旅游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重大接待任务期间,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建立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即一名主管领导带班,专人值班,维护人员在岗,一旦发生故障,保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及时排除故障,确保重要活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的亮化效果。   附件3: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按照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规划先行、依法设置、安全美观、长效管理”的原则,严格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落实长效管理措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使其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与市容景观相协调,有效促进户外广告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统一审批,明确责任分工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审批许可管理,决定成立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工商局等单位参与,统一负责全市城区(伊滨区除外)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工作。伊滨区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工作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任务为:   1.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区(伊滨区除外)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洛阳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核发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区发展改革规划局负责伊滨区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工作。   2.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户外商业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登记。   3.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为企业、商户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4.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下需增设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在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报市政府批准。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结束后,由设置单位一周内自行组织拆除并恢复原貌。   (二)统一标准,提升城市综合品位   户外广告是展现我市城市风貌和城市品位的重要载体,要按照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高标准设计,使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证市容市貌整体美观。   1.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健全完善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体系,为户外广告规范化设置管理提供依据。2012年年底前,完成《洛阳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审工作。   2. 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洛阳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综合户外广告的城市景观要素和广告产业的双重属性,对户外广告提出规范性设置要求。   (三)统一管理,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   1.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   2.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查处户外虚假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   3.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城市区户外广告存在的安全隐患、外观形象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整改。   4.各城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的,依法一律予以拆除。   (四)统一经营,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   1. 经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利用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空间设置广告的,其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并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其中,洛北城区、洛龙区和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由市城投公司负责运作,伊滨区由新区建投公司负责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出让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得的收入,一律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   2. 经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利用非公共产权性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征得建(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其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并按成交价的50%上缴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四、工作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审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市规划、工商、住建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认真推进各项工作的有序落实。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正面引导和问题曝光、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吸纳广大市民建议,强化全社会依法经营的理念。对擅自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审批管理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4:   洛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谭建忠 副市长   副组长:杨晓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朝信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成 员:吕太增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熊文博 市财政局副局长、新区招商融资局局长   郭建军 市创建办副主任   张青森 市住建委副主任、城市监察管理局局长   郭卫彬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来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姚 军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马 智 市城乡规划局党组成员、新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副局长   赵瑞智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张新文 市园林局副局长   刘安山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马朝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5:   洛阳市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依法清理、整顿各类乱设、乱建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的范围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引线、连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的快速通道、公路及两侧500米范围区域。   二、治理的对象及原则   坚持依法拆除: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改变建筑物立面的、经审批但超过审批使用期限且影响市容景观的户外广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   适当保留提升:已超过审批使用期限,但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形象,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改变原建筑设计外观,不影响建筑整体效果及建筑整体风貌的户外广告,经市规划局批准整改后,予以保留提升。   自拆与强拆相结合:对确定的拆除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向业主单位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业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政府履行相应法律程序,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治理措施   (一)拆除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   1.拆除东至规划中的东环城路,南至龙门东、西山,西至西南环高速,北至规划中的北环城路范围以内广场、绿地、水系、道路、人口和车辆密集区的塔式广告设施。   2.拆除连接“五组团”快速通道、高速公路引线以及国道等公路两侧的任意方向间距小于500米的塔式广告设施。   3.拆除市区内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二)拆除楼(屋)顶、墙体广告设施   1.拆除城市各出入口、各景区(点)和公路、高速公路沿线及出入口所有房顶、楼顶、裙楼顶上的广告设施;拆除市区内不适宜设置的楼顶广告。   2.拆除商业、娱乐场所建筑和裙楼正立面墙体广告范围以外,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墙体广告设施。   3.拆除道路两侧院墙(栅栏)上的广告牌和专设的跨路广告设施。   (三)拆除交通(市政)设施广告、公交(的士)站牌广告、变电箱广告等广告设施   1.拆除人行道上、道路分隔带内(上)及周边的交通隔离栏广告牌、果皮箱广告设施;拆除城市主、次干道和广场周边的落地式广告牌、宣传牌和灯箱广告牌(不含公交站棚),以及公共场所和大型商场周边设置的隔离栏广告牌、道旗(灯杆)广告牌和柱体广告造型广告设施等。   2.拆除道路指示牌以及相邻两个路口中间的路名牌。   3.拆除出租车站牌广告设施。   4.拆除公路沿线长途车站亭顶上的广告设施。   5.拆除市区所有变电箱外加设的广告设施。   (四)拆除重要地段、区域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   1.拆除利用山体设置和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形象的广告设施。   2.拆除国家机关、军事管理区、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地标性建(构)筑物、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周边控制地带的广告设施。   3.拆除危房、违法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广告设施。   4.拆除妨碍人民生活或生产、损害城市景观的广告设施;拆除长期空白闲置、破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等。   (五)保留提升部分墙体广告、施工围挡广告等大型广告牌   1.低层和多层商业、娱乐场所建筑正立面以及高层商业、娱乐场所建筑裙楼正立面设置的墙体广告予以保留;超过批准使用期限设置的,经批准改造后,予以保留提升。   2.规范全市施工围挡设置。施工围挡只允许发布该地块建设项目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同时做到安全、简洁、美观。   (六)保留提升部分交通(市政)设施及广告   1.调整市区道路上设置的阅报栏。要统一标准、统一规格,并严格按照规划定位设置。   2.对路名牌进行有效治理。全面更新并统一标准,突出路名牌功能及夜间路名醒目效果,并将指路功能融入整体设计中。设计方案应不少于3个,经审定许可后按方案进行更新设置。   3.优化公交站牌布局。按照规范标准、统一设计的原则,由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通过招标、拍卖经营权等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更新设计方案,经审定许可后,按审定的方案提升更新。   4.统一道路、绿地、广场内变电箱标准,提升美化效果。   5.规范路灯广告设置。路灯广告只允许在我市重大节庆期间设置时段性、规范性、高档次公益广告,严禁设置商业广告。节庆日之后,必须拆除。   (七)治理车体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两侧车窗上严禁设置广告。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   在开展户外广告治理的同时,按照有利于美化亮化市容市貌和高标准设计的原则,依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经规划选址、定位和方案审查,分期分批审批设置一批高档次户外广告。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我市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洛阳市户外广告专项治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治理工作。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户外广告治理工作。   五、责任主体与职责分工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本次户外广告治理整顿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做好广告专项治理工作。   六、时间安排   户外广告专项治理分为宣传动员、自行拆除、强制拆除和整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召开全市性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对开展户外广告治理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自行拆除阶段(2012年 10月1日-10月31日)。依据方案,广告设施业主单位对确定拆除的广告设施进行自行拆除。符合保留提升条件的,抓紧制订并上报整改方案。   (三)强制拆除和整改阶段(2012年11月1日-12月31日)。对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由各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需整改的,要严格按照市规划局审定的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提升。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月1日-2月20日)。市户外广告专项治理指挥部按照本实施方案对涉及到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治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户外广告治理是城市提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将此项工作作为2012年的大事要事来抓,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治理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强合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责任人,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各部门要加强合作,齐抓共管,对户外广告进行统一、集中治理,确保治理成效。   (三)严密组织,认真落实。本次户外广告治理在各城市区和涉及到的县(市)全面展开,任务重、工作面大。各单位要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在集中整治期间,各责任单位每周四下午要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四)统一标准,严格奖惩。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标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户外广告坚决予以拆除,对保留提升和新建广告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达到安全、美观、文明、亮丽的效果。市政府对本次治理活动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对治理工作完成出色、表现突出的单位将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对工作怠慢、治理迟缓、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五)密切协调,强化监督。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区域和职责,认真开展户外广告治理工作。对区域、职责有交叉的治理任务,相关责任单位要主动进行沟通协商;协调有困难的,可提交指挥部办公室明确。市监察局全程参与本次户外广告治理督查工作,对在治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导致治理不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6:   洛阳市户外广告专项治理指挥部人员名单   政  委:刘应安 市委副书记   指 挥 长:谭建忠 副市长   副指挥长:杨晓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朝信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谷连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市创建办主任   成  员:王晓予 市纪委常委   赵 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和剑光 市工商局局长   王社成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新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青森 市住建委副主任、城市管理监察局局长   熊文博 市财政局副局长、新区招商融资局局长   赵红飞 涧西区副区长   崔光焱 西工区委常委、统战部长   王六贤 老城区副区长   申进超 瀍河区副区长   李安民 洛龙区副区长   雷建森 吉利区副区长   田 辰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 林 伊滨区党工委副书记   王治强 龙门文化旅游园区副调研员   曹思源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治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马朝信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63282606,邮箱:lyhwgg2009@163.com   附件7:   洛阳市亭棚摊车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街头亭棚摊车设置秩序,实现“依法规范、美化美观、安全有效、减量提升”的总体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   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高新区、伊滨区、龙门园区和经济开发区。   二、治理内容   重点治理一批影响城市形象、破坏城市风貌、危及行人安全、重复设置、超范围经营的街头亭棚摊车。主要涉及邮政报刊亭、旅游信息亭、公交调度亭、放心早餐亭、放心早餐车,以及阳光早餐亭(车)、停车场管理房和市民私设的书报亭等。   三、治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拆除原则   在治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经过批准但超期使用以及越权批准设置的;擅自改变批准内容,调整设置、重复设置的;不符合城市提升要求,影响市容景观和道路通行以及压占安全通道、道路红线的,坚决予以拆除。   (二)坚持拆除与提升改造相结合原则   邮政报刊亭需进行提升改造。按照2000年国家邮政总局、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共同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城镇建设报刊零售亭的通知》(国邮联2000第452号)精神,以及《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洛发〔2012〕2号),由市邮政局提出具体提升改造方案,并出具只经营报刊杂志的承诺后,经规划选址、定位和方案审查并上报市政府批准,重新设置。对于超范围经营的,坚决予以拆除。   四、责任主体与分工   (一)市邮政局是邮政报刊亭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治理范围内邮政报刊亭的规范设置;   (二)市旅游局是旅游信息亭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治理范围内旅游信息亭的拆除;   (三)市商务局是放心早餐亭(车)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治理范围内放心早餐亭(车)的监督管理。所有放心早餐亭(车)应统一定点、统一编号、统一外观,并严格遵守经营时间要求,按时撤场,不得在原地停放。否则,依照规定予以拆除或没收。严格经营卫生环境,确保亭(车)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市粮食局是阳光早餐亭(车)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治理范围内阳光早餐亭(车)的拆除工作;   (五)市公用事业局是公交调度亭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治理范围内公交调度亭的提升改造和拆除工作;   (六)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是其它私设类亭棚摊车治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各类私设亭棚摊车的拆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城市区政府做好亭棚摊车的治理工作,带头按照治理内容和标准完成本部门的治理任务。   五、时间安排   本次治理工作分为宣传动员、自行拆除、强制拆除和整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30日)。制订并下发治理工作方案,通过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   (二)自行拆除和上报整改方案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依据治理实施方案,各城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确定拆除的亭棚摊车进行自行拆除。对符合保留提升条件的,抓紧制订上报整改方案。   (三)强制拆除和整改阶段(2012年11月1日―12月31日)。对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各城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强制拆除。需整改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方案按期完成。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月1日―2月20日)。对各城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综合评比。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洛阳市亭棚摊车专项治理指挥部,统一指挥领导治理工作。各城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亭棚摊车的治理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街头亭棚摊车治理是城市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城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件大事要事来抓,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期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本次街头亭棚摊车治理工作任务重、工作面大,各城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积极落实,确保治理工作落实到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确定主管领导、承办部门和责任人,9月30日前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在集中整治期间,各责任单位每周四下午要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掌握全市的整治情况和信息、经验,加强交流。   (三)密切协调,强化监督。在治理工作中相关责任单位要主动协商,密切协调,通力合作。今后,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新增亭、棚、临时房、摊、车的设置与建设。市监察局全程参与本次整治督查工作,对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导致整治不力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8:   洛阳市亭棚摊车专项治理指挥部人员名单   指 挥 长:谭建忠 副市长   副指挥长:杨晓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谷连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市创建办主任   马朝信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张青森 市住建委副主任、城市监察管理局局长   成  员:骆延军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王社成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新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熊文博 市财政局副局长、新区招商融资局局长   刘 超 市邮政局副局长   庞国群 市商务局副局长   赵瑞智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张新文 市园林局副局长   张新德 市规划局调研员   杨同德 市旅游局局长助理   刘安山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红飞 涧西区副区长   杜跃军 西工区副区长   王六贤 老城区副区长   申进超 瀍河区副区长   李安民 洛龙区副区长   田 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 林 伊滨区党工委副书记   张志强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副主任   曹思源 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张新德兼任办公室主任。电话:63282606 邮箱:lyhwgg20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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