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2011/05/05 颁布日期: 2011/05/05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2011/05/05
颁布日期: 2011/05/05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环发〔2011〕4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22日省环保厅厅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环保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活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特设立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环保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凡陕西境内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环保科技奖。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具体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聘请省环境咨询委、科技委委员组成奖励评审委员会,并负责组织奖励项目的申报、登记、审查、评审等事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提交科技成果评审结果报告;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基础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在关键或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保工作科学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等方面,提出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管理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五)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   (六)国际组织或机构同我省的组织机构联合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 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自然科学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类研究项目,以自然科学技术类项目为主,设一等奖各1项、二等奖各2项、三等奖若干项。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突破某方面的核心关键技术,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的项目。   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奖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环保科技奖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省级相关学会(协会);   (三)各大专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   (四)省环保厅直属单位;   (五)各市(区)环保主管部门。   第九条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是经其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价)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技术研究的成果,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商品的成果,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管理科学研究项目的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成果,必须在国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已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   (二)成果权属有异议的;   (三)正在研究的项目;   (四)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的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注明者。   第十二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附表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陕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明、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推荐书应装订成册加盖推荐单位印章一式10份,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3份。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等。   第十四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负责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要求,附件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   (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十六条 科技标准处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是否属实,是否科学、合理;   (六)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自然科学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体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拟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凡确定的拟奖项目,必须获得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自然科学技术类研究项目的评审指标:   (一)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二)项目难易或复杂程度;   (三)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四)总体环保技术水平;   (五)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较分析;   (六)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七)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八)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九)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十)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类研究项目的评审指标:   (一)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二)工作难易或复杂程度;   (三)对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五)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程度;   (六)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七)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八)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第二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一条 参评环保科技奖候选人不得担任本年度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奖项目报经省环保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在陕西省环保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环保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属于对推荐项目是否达到环保科技奖励条件的异议,由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或由评审委员会视情召集有关专家审定确认。   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省环保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由厅长办公会重新审定。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期从收到异议材料之日算起为20天。经过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的项目及异议处理期内未能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报批授奖。   公示及异议处理期结束后,科技标准处应将无异议项目或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处理后仍予保留项目的名称、获奖等级、获奖项目单位、人员,报主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签批,并在陕西省环保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省环保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环保厅在推荐更高一级科学技术奖项时,优先推荐获得环保科技奖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环保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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