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7/05 |
颁布日期: |
2007/07/05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7/05 |
颁布日期: |
2007/07/05 |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产业[2007]83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5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我省积极开展了专项大检查工作。从省上抽查情况看,各级各部门能够按照省委、省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没有出台优惠政策,在结构调整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节能减排取得较大成效。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表现在部分地市未按期完成淘汰关闭计划,一些企业污染仍然严重,个别企业还有偷排现象;电石、焦化、铁合金等部分企业还未达到行业准入要求;不少企业存在重生产、轻节能,重用能、轻管理,重眼前效益、轻长远打算,节能减排投入不足等问题。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组成8个检查组,赴16个省(区、市)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实地检查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我省要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公民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二、进一步搞好自查自纠。各市各部门要在前一段所做工作的基础上,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一次回头望,以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9个行业为重点,兼顾其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扎实细致地搞好自查自纠。既要检查能耗和污染排放较大的生产企业,还要重点检查新建、在建以及尚未投产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通过进一步自查自纠,全面摸清情况,提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相关产业政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正确引导投资方向,支持企业环保、节能改造,大力推广高效率、低能耗、环保型新技术、新工艺,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今后在城市规划区一律禁止建设燃煤电厂及钢铁、冶金、化工、水泥等高耗能、重污染工业项目。
四、狠抓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减排。重点抓好200户用能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实施“十大节能工程”,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国家电力、钢铁、水泥工业“关小上大”工作部署和我省的具体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对半焦、铁合金、电石等产能过剩行业,尽快制定“十一五”淘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大关停整顿力度。
五、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督促检查。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应严格问责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要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指标公报制度和预警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发布,及时对节能减排超标地区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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