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2/05/28 |
颁布日期: |
2012/05/28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2/05/28 |
颁布日期: |
2012/05/28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2〕5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意见,为确保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全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的部署,确保完成淘汰压缩钢铁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妥善分流安置淘汰落后钢铁产能钢铁企业职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认识,确保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工作顺利进行
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工作是我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部分,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对全省工业转方式调结构具有重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我省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掌握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安置分流人员,原则上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主体企业在系统内安置;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优先安置分流职工,暂时不能安置上岗的,企业应当组织学习培训,搞好知识、技能和人员储备;当地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安置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的分类指导。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
(一) 职工安置
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的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应一次性偿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向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补缴。
(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重新就业的人员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预留,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和个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三) 离休人员管理服务
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和养老、医疗费用的预留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改制重组以及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5〕8号)规定执行,要保障好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
(四) 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的失业职工作为重要工作对象,加大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力度。对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分流仍然无法安置,确实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再就业政策宣传,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一是做好调查摸底,对失业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可以上门服务办理有关手续。二是开展送岗位活动,搜集一批合适的就业岗位送到企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三是集中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和创业助推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推荐创业项目、协助落实经营场地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要鼓励相关企业普遍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将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事业职工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就业服务、帮扶等各项政策,所需资金从中央及地方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前介入,加强对职工安置政策的宣传,本着有利于推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工作的原则,指导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方案,为职工分流安置广开门路,开辟渠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搞好服务。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千方百计使分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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