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推进低碳发展建设生态城市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双碳”与气候变化 |
生效日期: |
2012/09/19 |
颁布日期: |
2012/09/19 |
颁布机构: |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双碳”与气候变化 |
生效日期: |
2012/09/19 |
颁布日期: |
2012/09/19 |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碳发展建设生态城市的实施意见
(2012年9月19日)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就推进低碳发展建设生态城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生态城市建设目标
1.坚持“天更蓝、水更清、路更畅、房更靓、城更美”工作方针,进一步推进实施生态环保工程,以“低碳、生态、绿色”为理念,以“花城、绿城、水城”为战略蓝图,以“节地、蓝天、绿地、碧水、清洁、低碳”等六大主题计划为推手,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推动城市向生态化转型,将广州建设成为具有岭南特色的“环境优良、生态安全的品质之都,低碳高效、循环再生的活力之都,自然融洽、健康文明的和谐之都”,实现自然、城市与人有机融合、互惠互生。到2015年,基本实现广州生态城市建设的主要绩效指标。(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实施节地计划,提高用地效率
2.划定和控制基本生态线。构建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划定法定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山、水、林、田等重要生态资源,严格控制线内建设。到2015年,确保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少于1123.45平方公里,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286.32平方公里。(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法制办,各区、县级市政府)
3.促进土地综合高效利用。协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统筹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用地结构;完善产业用地准入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全面实行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严厉查处建设用地闲置行为;推进低效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遴选、策划和实施若干个高品质的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及地下空间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推动地下空间有效利用。至2015年,确保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40平方公里以内,单位建设用地产出率比2011年提高50%。(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三旧”办、市经贸委、市建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三、实施蓝天计划,改善空气质量
4.扩大清洁能源使用区域范围。大力增加本市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供应量,制定实施全市火力发电燃煤消费量控制措施,加大力度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实现电力机组和工业锅炉能源供应及消费的多元化。2014年底前,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等4个区的锅炉、窑炉、大灶等禁止使用煤、重油,基本建成“无燃煤区”。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工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集中供热,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等4个区(县级市)的锅炉、窑炉、大灶等禁止使用煤、重油,基本建成“无燃煤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增城市等4个区(县级市)的锅炉、窑炉、大灶原则上禁止使用煤、重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建成区面积8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5.防治工业污染。继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深化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治理;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强化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推进全市100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防治港口船舶交通废物和废气污染,建设绿色港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广州海事局)
6.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力争2015年前推广使用国Ⅴ(粤Ⅴ)标准车用燃油,提前实施国Ⅴ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交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7.控制扬尘污染。强化建设工地、物料运输、道路、裸地、码头、堆场、露天仓库、露天焚烧等方面的扬尘监管,落实各类裸露泥地绿化和铺装责任,试行征收工地扬尘排污费。到2015年底,裸地绿化和铺装率达98%以上,城市中心区一、二级道路机扫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广州港务局、市交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安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8.治理油烟和厌恶性废气排放。对全市餐饮企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油烟净化、在线监控、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压缩与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殡仪馆、禽畜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等产生厌恶性废气的设施布局实施合理规划和有效监管。强化农村露天焚烧监管,建立市、区(县级市)、街(镇)、村四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至2015年,城镇中心区、环境敏感区域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装置,对全市餐饮企业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新建饮食服务业户必须100%使用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四、实施绿地计划,建设花园城市
9.打造园林精品。打造一批既突出岭南特色,又能够集中展现花城风貌的园林精品。2012年规划启动16个岭南花园建设,至2015年,在中心城区及南沙新区等新城区率先形成白云新城、麓湖等若干引领广州绿色景观亮点的园林精品片区。(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级市政府)
10.构建休闲绿化空间。以人为本,全方位建设社区公园、街头绿地、街心花园,完善游园功能和配套设施,继续推进绿道网建设,串联城乡绿色空间。至2015年,城区基本实现居住区500米以内见公园绿地,全市绿道总长度达到3000公里。(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11.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开展天台、阳台绿化美化试点,将立体绿化纳入专项政策扶持范围。巩固天桥绿化成果,至2015年,重点实施珠江新城核心区二层步行系统及白云新城核心区天桥、立交桥绿化工程,对全市天桥绿化进行分期改造。(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12.建设门户景观绿地。在城市进出口和高(快)速路沿线重要节点、城际交通干线交汇点、收费站等区域,建设富有广州特色的城市门户绿地景观。至2015年,通过实施门户景观工程建设绿地1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级市政府)
13.构筑生态景观林带。继续推进森林进城、森林围城,在连绵山体、主要江河沿岸、海岸、交通主干线两侧及高速公路主出入口,建设多色彩、多层次、连成片的生态景观长廊。至2015年,重点打造机场高速、广深高速、广河高速等7条示范景观带,完成总长度331公里、面积32.3万亩景观林带。(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投集团,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14.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实施“一路、一园、一林”绿化工程,实现每个村庄有一条特色林荫路、一个村级小游园、一片乡村风水林,注重水乡地区自然水岸建设,保护农村生态田园,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至2015年共完成14个市级美丽乡村绿化示范村建设,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市实现乡村绿化美化。(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15.提升森林公园服务功能。打造森林旅游品牌,形成森林旅游精品示范,推动我市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进一步发展。2012年开始,完善石门、流溪河、帽峰山等10个森林公园基础及配套设施,推动番禺大夫山等县级森林公园升级,改变广州南部缺少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状况。(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16.营造森林碳汇。全面提升林分质量、优化林相、发展森林碳汇,持续开展对现有256万亩低质低效林和中幼林的改造和抚育,至2015年,完成总计10万亩碳汇森林建设,消灭宜林荒山3.7万亩,增加森林面积3.2万亩,使我市森林碳密度实现平均每年每公顷增长2吨,在全国特大城市中保持前列。建立森林碳汇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开展森林绿地碳汇检测和计量工作。(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17.保持生物多样性。加强对陈禾洞自然保护区、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水尾洞广州唐鱼自然保护区、花都桃花水母自然保护区等区域自然生态的保护,继续完善广州市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等工程建设。至2015年,全市森林自然度从0.5增长到0.65,综合物种指数达到0.5以上,本地植物指数均达到0.7以上。(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五、实施碧水计划,建设岭南水城
18.强化水资源管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2015年全市年淡水用水总量不高于71.5亿立方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70%以上。提高过境客水资源的利用率,加大储水力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工作。推进花都北江引水工程,配合做好珠三角西水东调工程。实施流溪河下游及珠江西航道和后航道、东江北干流刘屋洲泵站避咸池、榄核水道水库、石角水厂九湾潭水库、百花林水库等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水投集团,各区、县级市政府)
19.推进水安全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防洪排水系统,提高防洪排涝标准,到2015年,中心城区防洪(潮)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县城及重要堤围达到50至100年一遇;城区及建制镇排涝标准达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农田及生态保护区排涝标准达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不成灾;90%的中心城区雨水管(渠)系统排水标准不低于一年重现期。进一步加快饮水安全建设,实施农村改水工程,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达标,解决农村供水普及到户问题;建设城区六大管网片区连通工程,提高城区供水的安全保障度;加大自来水管网改造力度,理顺小区自来水管网的管理,减少管网二次污染。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安全建设,加大投入完成小水库、小堤围、小水闸、小泵站及受洪水威胁的小村落等“五小”水利整治工程,优先整治小水库、小水闸。(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水投集团,各区、县级市政府)
20.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大截污力度,完善污水处理系统。推进截污管网建设,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28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8.5万吨/日。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提高中水回用率。2015年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继续实施浅层排水系统改造,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老城区内涝和溢流污染的突出问题,结合老城区地下管线密集的实际情况,试点建设深层隧道(地下深层排水系统),全面提升城市排水标准,由现有的1年一遇提高到5-10年一遇标准,并基本消除溢流污染和初雨污染,根本改善珠江和河涌水质。综合治理河涌437条,打造滨水岸线和一批人工湖、人工沙滩。因地制宜,多途径修复水系生态,加大力度推进珠江水系跨区域联防联治。针对广州南北地区不同河流特点,探索采用多种生态修复技术,立足长期、逐步推进,使河流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投集团,各区、县级市政府)
21.提升水务管理水平。完善涉水政策法规体系。根据《水法》、《防洪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水务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水务信息化建设,构筑防洪排涝网、供水网、生态网三网合一的智慧水网。(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22.挖掘水文化内涵。从市域“海、江、涌、湖、园、林、城”整体景观格局和协调性出发,结合城乡河流水系及滨水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质等方面的功能,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对历史上留存的文化景点进行原地保护,通过深挖水文化元素,打造彰显广州水历史和水文化的独特水景观。在整治水系及周边游览休闲景点过程中,结合岭南水乡的特点,打造多个各具特色的水公园。凸显岭南水乡特点,推动岭南水乡文化特色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融合。(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六、实施清洁计划,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
23.推行城市固体废弃物源头管理。推行城市固体废弃物源头减量化和排放控制,建立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监控、举报、奖励机制,减少生产、运输、销售和消费各环节废弃物产量,规范废弃物排放行为。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过期食品和食品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污泥、园林绿化废弃物、医疗垃圾、电子电气废弃物等危险废物的源头监管和处置利用体系。到2015年,万元GDP固体废弃物产量降至0.25吨。(牵头单位: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24.完善城乡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统筹城乡垃圾分类处理,实现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城乡垃圾处理服务一体化。至2015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保持100%。(牵头单位: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25.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系统,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和改造专业化分拣中心,推进主要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生产性企业、社区形成可再生资源回收的对接,鼓励回收企业提升分拣、加工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至2015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以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70%。(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供销合作总社,各区、县级市政府)
26.完善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焚烧厂、垃圾卫生填埋场、废弃物处置场、消纳场、资源循环利用中心、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新建成投产垃圾焚烧发电厂5座,垃圾卫生填埋场1座,综合处理厂3座,建成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永久消纳场1个,完成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置中心升级改造,建成广州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萝岗、番禺、南沙、花都、从化、增城等区(县级市)建成污泥处理设施,萝岗、海珠、荔湾、黄埔、天河、白云等区建成含垃圾集中分拣线的中转站,各区(县级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牵头单位: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广环投公司,各区、县级市政府)
七、实施低碳计划,保障绿色发展
27.加快产业体系低碳转型。制定低碳发展规划,扶持发展低碳基础产业和生态友好型服务产业,聚焦新能源、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节能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完成公共领域照明LED改造,重点培育节能环保技术服务、生态工程咨询、碳交易等低碳服务产业,加快广东光电科技产业基地、广州市节能和新能源(白云)产业基地、广州科学城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广州番禺节能科技园及花都光电子产业基地、高端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等低碳产业基地建设,力争5年内打造千亿级低碳基础产业集群,壮大一批低碳产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28.强化节能减碳。制定《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强化节能减碳目标责任制,建立完善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工业企业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和高耗能产品专项监察。加快淘汰建材、化工、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对年节能量超过300吨标准煤的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标准进行奖励。力争到2015年实现节能2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00万吨的目标。(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29.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力争到2015年能源消费总量中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开发空气(地)热能、沼气、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发生物质能能源,力争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比例达3%。开发高效清洁能源,重点支持一批兆瓦级发电项目列入金太阳示范工程。扩大天然气在工业、交通、商业、服务业、公共机构领域的应用。大力推进分布式能源站建设。力争到2015年建设天然气高压管网达200公里、城市中低压管网达3000公里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广州港务局)
30.积极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加快制定循环经济行业和社会标准,力争5年内创建10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20个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积极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开展“城市矿产”、再制造产业化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试点,争创国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单位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编制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前,每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0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31.鼓励引导低碳消费。定期向每个居民家庭发放《低碳与生活》宣传手册,开展低碳电视公益宣传活动,营造低碳消费文化氛围。制定低碳消费优惠政策,对购买节能环保产品、积极实施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居民,定量登记“低碳积分”,给予社会消费的优惠政策。制定广州市销售商品过度包装控制标准规范,引导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到2015年实现100%过度包装商品下架。制定工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对领先者授予绿色商品标识,列入政府优先采购目录。(牵头单位: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
32.构建绿色建筑实施体系。建立一套符合岭南地域特色的绿色建筑政策、规划、标准技术体系,深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和绿色建筑管理与建设体系框架。实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屋顶绿化示范工程,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建设,组织开展农村绿色村镇试点建设。大力推进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等工作。融入岭南地域特色,建设国际领先、示范华南、服务广州的绿色建筑研究示范中心。至2015年,完成200栋以上重点建筑的能耗监测,完成新建绿色建筑500万平方米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和园林局)
33.发展低碳交通。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水上交通和水上运输,尽快启动地铁环线建设,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机动车及燃油实施国Ⅴ标准,在交通设施建设中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材料。进一步完善步行、自行车、残障车等慢行交通网络系统,倡导绿色出行,在有条件区域鼓励自行车出行。到2015年,使公共交通出行占机动化出行的比例力争达到70%。(牵头单位:市交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港务局)
34.建设低碳社区。编制广州市低碳社区建设标准;建立低碳社区管理组织,包括政府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民间组织机构参与机制;建立低碳社区资源和环境维护体系、环境监督与考核体系、低碳文化与行为规范体系、教育与培训体系、社区建设行为规范、社区绿色消费行为规范、社区代谢物排放行为规范、社区文化建设和活动规范等。结合旧城改造开展试点建设,建立旧区低碳化改造技术与政策体系。结合“幸福社区”创建活动,至2015年,建成一批示范性低碳社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
35.建立碳交易平台。出台碳汇计量与认证审核政策,严格碳源、碳汇计量,规范和统一碳排放计量方法。成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加快广州联合交易园的建设,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具有广州特色的碳汇交易模式,加强碳交易体系建设,出台碳交易平台实施有关政策。力争在2015年之前,建立区域性碳交易平台,参与国内和国际碳排放交易规则的制定,使广州成为华南地区碳交易的重要基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广汽集团,海珠区政府)
36.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考核体系。及时跟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进程,依托当前经济、产业、能源、森林、土地、环境、气象、海洋等监测、统计和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广州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并逐步建立区(县级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办)
八、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示范建设
37.建设市级生态示范区。重点建设海珠生态城,统筹谋划江、湖、河、涌、村等元素,整合琶洲地区、万亩果园、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地区、生物岛及相关水域,打造集会展商务、总部经济、文化创意、都市湿地、园林景观、宜居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先进国际生态城区,打造具有岭南特色的生态城市示范区和建设花城、绿城、水城的样板区。(牵头单位:市建委、海珠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38.建设区级生态示范点。按照“一区一点,各具特色,以点带面,有序推动”的原则,2013年在各区(县级市)启动特色各异、主题鲜明的区(县级市)级生态示范点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一批区级生态示范点。(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九、保障措施
39.加强组织领导。由广州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态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保人员、责任和资金投入到位。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按规划任务和要求,制订相应的行动计划。建立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分级管理、部门协调、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40.制定政策法规。科学编制生态城市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开展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与修订。建立健全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体系。深入研究、分别制定六大主题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文件,为建设生态城市提供政策法规保障。(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司法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财政局)
41.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把生态城市建设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城市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运行机制。研究、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环境生态保护配套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水投集团、市广日集团)
42.推动科技创新。大力引进推广国内外建设生态城市的先进科技成果,积极开发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建立低碳科技创新激励机制,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推行其他资金奖励政策,引导生产企业开发和应用节能低碳新材料和新技术,逐步形成低碳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43.深化区域合作。深化与珠三角各城市的区域协作,完善区域大气和水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区域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决策工作的协调合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44.发动社会参与。扩大市民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及时发布生态环境状况信息。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宣传和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生态城市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团市委)
45.实行绩效考核。制定生态城市建设实绩考核制度,把生态城市建设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按责任分工逐项进行考核。(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林业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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