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12 |
颁布日期: |
2012/07/12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12 |
颁布日期: |
2012/07/12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2〕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县(市、区)环保局:
为推进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圆满完成《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扎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落实规划各项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26号)有关精神,我省印发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分年度实施方案》(豫环文〔2012〕34号,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各地应依据《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真抓实干,强力推进,全面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重点区域全面落实本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各项工作任务,8月底前仍未完成规划审批的重点区域,省环保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二、督导推动各类规划项目实施
对《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地2012年度重点项目认真督促落实,对确定的淘汰项目,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名单按照时间节点向当地政府报请关停项目,并做好企业淘汰的相关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对各类治理项目(含清洁生产项目及技术示范项目等)全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省环保厅已下达的项目除外),对照省环保厅印发的《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做好限期治理技术方案的评审、批复和治理项目验收,对治理无望、无法按期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或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推动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度,依据《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确保2012年度当地70%以上的涉重金属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并按期完成审核任务。
三、全面落实涉重金属监测相关要求
各重点区域、非重点区域都要根据环保部《地表水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制定本辖区监测方案,开展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认真落实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制度,各地环保部门每两个月组织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排污口及无组织排放开展一次监测,并检查物料管理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涉重金属企业应建立日监测制度,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日常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四、严格污染源日常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将所有涉重金属企业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全面建立完善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将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按照国家规划的要求,将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在线监测安装及联网情况、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执法处罚情况及历史遗留问题全面纳入管理范围,实施动态监管。
五、建立完善的重金属减排档案
各地环保部门应对纳入规划任务的淘汰关闭、限期治理、清洁生产、技术示范等项目建立完备的档案,并指导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详细台帐,建立完善的企业环保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专人专管、档案齐全。
六、完善考核相关资料
各地应依据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考核实施办法》要求,及早准备辖区内企业减排资料,并在表格填报、环保手续、证明材料等方面做到数据清晰,资料完备。
七、做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工作
严格涉重金属项目准入,对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把关,切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初审工作。省环保厅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1〕121号)要求,依据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并协商相关处(站)认定后出具重金属排放总量核定文件。
八、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督促所有涉重金属企业逐步实施环境信息公开,2013年6月前,所有涉重金属企业,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含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搞好调查及修复试点,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规划内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各省辖市及各重点区域,逐步启动辖区内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2012年底前编制《重金属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评估实施方案》,经省环保厅评审核准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对目前已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内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和土壤、河流底泥修复示范项目,各地环保部门应切实保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并完成各相关项目项验收。
各地对规划落实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时与省环保厅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于每月15日前将当地重金属规划实施情况和进度书面报告省环保厅污防处。
联 系 人:李 江
联系电话:0371-66309093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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