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9/25 |
颁布日期: |
2012/09/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9/25 |
颁布日期: |
2012/09/25 |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做好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2〕130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按照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邻氯苯基环戊酮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邻氯苯基环戊酮许可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的企业,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已设立的企业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办理的,不得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大邻氯苯基环戊酮许可工作的宣传和告知力度,应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张挂《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并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医药企业印发告知书。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管委会以及相关控股集团公司等应加强对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内企业开展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情况自查,填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表。并层层发动,组织力量对列入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医药企业全面核查,同时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抽查力度,督促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企业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情况。
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以及各相关控集团公司将本地区、本系统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企业排摸情况,填写《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联系人:沈杰,联系电话:5466786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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