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实施北京市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1/16 |
颁布日期: |
2010/11/1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1/16 |
颁布日期: |
2010/11/16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通政发〔201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京政发[2010]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对《北京市通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进行了修订,并在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我区城乡安全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基层基础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紧紧围绕通州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抓紧修订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水平;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突发事件综合防范能力;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应急指挥科技水平;强化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抓好面向全社会的应急宣传教育,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能力,努力使我区应急管理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通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通政发[2006]22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通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通州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要求
1.2 通州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 目的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1.7 通州区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机构
2.5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
6.13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习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 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8.5 制定与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通州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2 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目录
9.3 通州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9.4 通州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1 总则
1.1 通州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 通州位于千年大运河起点、百里长安街东端,是首都北京的东大门,是首都建设世界城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建成最具人文关怀、最具文明风采、最具文化魅力、最为和谐宜居、人民群众拥有高度幸福感的现代化国际新城。辖区内流动人口多,人口密集,安全隐患多,存在发生突发事件的诸多因素。
1.1.2 当前,通州正处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际新城的重要阶段,制定通州区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增强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对提高通州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步伐,承接北京城市空间战略转移,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 通州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 通州区主要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48种(见下表)。
四大类 分类 主要种类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 水灾
旱灾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突发地质灾害(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 工地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通州区主要突发事件
四大类 分类 主要种类
事故灾难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核事件与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核事件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他 新闻舆论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1.2.2 通州区突发事件的特点。通州正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际新城,建筑密集、人口稠密、经济要素积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较多,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明显特点。
通州区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较多。全区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38家,其中,生产单位20家、存储单位4家、经营单位245家(加油站94个)、使用单位69家;全区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28家,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728辆;全区现有燃气管道350公里,均为高中压管道,主要燃气种类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现有液化石油气储罐站15家,共有液化石油气储罐65个,储存能力3870立方米,年供应区液化石油气2.89万吨。
通州区的危险化学品涉及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多个环节,涉及工厂、娱乐场所、学校、科研单位等多个方面,具有复杂性、集中性、分散性、运动性、广泛性和污染性的特征。这些企业量多面广,多数属于小化工厂,分布在全区的各个区域,其中,永乐店镇、漷县镇等地区比较集中。近年来,通州的机动车辆迅猛增长,车用汽油的使用量大大增加,加油站遍布全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源构成了通州区潜在的事故隐患。
人为致害因素突出。随着通州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火灾等事故时有发生;因大量流动人口涌入而导致刑事案件以及非典型肺炎、流行性感冒、流脑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城市居民拆迁、农村占地补偿、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通州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灾害事故。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通州地处首都北京东大门,损失的放大效应尤为突出,一个简单的突发事件往往会对首都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人民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等造成严重影响。
处置难度大。通州区有较多的中央及市属单位、驻通部队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信息、资源及组织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增加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3 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和强降雨、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仍将是通州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灾害、信息灾害、地震、超大地下空间、超高层建筑等特殊场所综合事故、城市工业化灾害与重大危险源、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群体事件等将是主要的潜在致灾因素。
1.3 指导思想和原则
1.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通州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新城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专业处置,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的中央及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建立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形成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专业处置、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 目的和依据
1.4.1 目的
针对通州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通过整合现有的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的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和各单位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增强通州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 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区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通州地区应由通州区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本市、本区多个部门、其他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须调度本区多个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区内个别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 通州区应急预案体系
通州区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北京市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及其重大以上且影响通州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由区委统一领导相关处置工作。
2.1.2 区应急委主任由通州区区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区领导,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武装部主要负责人、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武警部队主要负责人等担任。组成人员为区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2.1.3 建立区应急委的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为总协调人,负责区应急委的协调工作和日常工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各位副主任、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同志和区应急办主任作为协调工作组成员,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2.1.4 区应急委的职责是:
●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负责我区各类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
●负责我区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有关部门和驻通中央、国家机关、部队等单位的关系;
●当突发事件超出通州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北京市支援;
● 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5 当事件超出通州区控制范围时,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委配合市各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要由区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 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区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2.3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具体负责我区各类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我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具体负责收集、分析我区内外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和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区应急委报告,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具体负责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审查各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委、办、局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负责维护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负责组织协调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 专项指挥部设置
区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抗震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植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组建部门为主办部门,区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专项指挥部主办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担任。
2.3.2 专项指挥部职责分工
通州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设备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中:人防工程、建筑工程、电力、交通、城市公共设施等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和森林火灾事故,由相关专项指挥部处置。
通州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供热、燃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核事件、放射性污染、通信线路和通信设施、轨道交通运营等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对工作。
通州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电力生产较大事故、电力设施破坏、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首都及本区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电力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通州区重大动植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动植物疫情时的统一指挥、处置扑灭及其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通州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恐怖事件、刑事案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突发事件。
通州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调度、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有关供水、排水的应急调度、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通州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事故、大风和沙尘暴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通州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浓雾天气突发事件、冰雪天气突发事件、道路突发事件、桥梁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中,未竣工道路、桥梁突发事故,浓雾、冰雪天气造成公路以外的突发事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应对工作。
通州区抗震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通州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坍塌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人防工程中发生的倒灌、火灾、疫病、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
通州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周边发生威胁本区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
通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通州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通州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本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调查和处理危及国家、社会和公民安全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2.3.2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负责本区相关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者协助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储备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 除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果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相关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3.4 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专项指挥部主办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3.5 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委、民政局、通州药监分局等部、委、办、局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
驻通部队、武警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置主责部门
1 水灾 区水务局
2 旱灾 区水务局
3 气象灾害(暴雨、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雷电、冰雹、高温等) 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农业局、通州交通支队
4 地震灾害 区地震局
5 突发地质灾害(地面塌陷等) 通州国土资源分局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区园林绿化局
7 植物疫情 区农业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区农业局
9 森林火灾 区园林绿化局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安监局
11 建筑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区住建委
12 火灾事故 通州区消防支队
13 道路交通事故 通州交通支队
14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区交通局
15 公共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区交通局
16 供水突发事件 区水务局
17 排水突发事件 区水务局
18 电力突发事件 区发改委
19 燃气事故 区市政市容委
20 供热事故 区市政市容委
21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区市政市容委
22 道路突发事件 通州交通支队、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通州公路分局
23 桥梁突发事件 通州交通支队、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通州公路分局
24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区经信委
25 人防工程事故 区民防局
26 特种设备事故 区质监局
27 辐射事故 区环保局
28 核事件 区环保局
29 重污染天气 区环保局
30 突发环境事件 区环保局
31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区卫生局
3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卫生局
33 食品安全事件 区食品办
34 职业中毒事件 区安监局
35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区农业局
36 药品安全事件 通州药监分局
37 恐怖袭击事件 通州公安分局
38 刑事案件 通州公安分局
39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区商务委
40 粮食供给事件 区商务委
41 金融突发事件 区发改委
42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区发改委
43 涉外突发事件 区政府外事办
44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通州公安分局
45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区民政局
46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区教委
47 新闻舆论事件 区委宣传部
48 旅游突发事件 区旅游局
2.3.6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家顾问组
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为通州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突发事件时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层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测
3.1.1 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 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和地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应急委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组织召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 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3.1.5 急报警服务系统(110、119、120、122、999等)和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3.1.6 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警
3.2.1 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 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 警发布和解除
(1)预警级别由主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依照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办。
蓝色、黄色预警需经区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办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橙色、红色预警由区应急办经请示区相关领导批准后,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批准后,由区应急办负责发布或宣布取消。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 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应急办、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 应急办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向市应急办适时提请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7 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 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依据全市统一制定的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由区经信委协调,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 区应急办会同区经信委,建立通州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委、办、局要不断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区应急办、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的全过程。
4.1.1 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 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1.3 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区应急办应与区台办、外事办、通州公安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报请市相关部门批准,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4.1.4 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5 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1.6 部门上报涉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4.2.3 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并报区应急办。专项应急指挥部主办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或主责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到现场任总指挥,具体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助单位的行政一把手配合。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区应急办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事件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授权分管此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区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办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或主责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部、委、办、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助单位的行政一把手配合。也可由市专项指挥部和市相关部、委、办、局直接负责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需由区应急办报区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市应急办处置。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到场任总指挥,负责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主办部门的行政一把手或主责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任执行总指挥,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助单位的行政一把手配合,负责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并在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下,协助市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
4.4 置措施
4.4.1 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 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场指挥部
4.5.1 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办部门应迅速牵头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工作,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5.2 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 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 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 场指挥部应随时掌握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报请区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 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委、办、局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 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外事办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应升级
4.6.1 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通州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应急委名义,启动通州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在通中央及市属单位、驻通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4.6.2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比较严重,超出通州区自身控制能力时,区应急委应将相关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专项指挥部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全市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6.3 生巨灾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区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7 社会动员
4.7.1 应急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 区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社会办、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部、委、办、局开展工作。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4.8 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 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及通州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办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 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 生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将相关情况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按照市里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8.4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区应急办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外事办等单位,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按市里要求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4.9 应急结束
4.9.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 通州区发布启动预案的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委、办、局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各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
4.9.3 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9.4 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或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一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委,必要时按照要求将总结报告提交相关突发事件调查组。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委、办、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5.1.2 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电力、市政、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地区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或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 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在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配合下,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 通州区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 区红十字会、北京市通州区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主动联系市红十字会等组织,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 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 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调查评估
5.4.1 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家和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或按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5.4.3 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4 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要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区应急委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4.5 关法律、法规或者北京市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 应急办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配套保障系统、突发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6.1.2 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建设全区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6.1.3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6.2 急队伍保障
6.2.1 应急委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领域或本区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未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采购与维护、补偿费用。
6.2.3 通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通州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 急志愿者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本区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方面,由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信保障
6.3.1 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各电信运营公司和广播电视传输网、通州区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等运营部门,建立通州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6.3.2 区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讯网络系统。以通州区电子政务专网为核心,整合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专网和其他社会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并与全市联网。
6.3.3 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出现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6.3.4 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配合通州公安分局,以通州公安分局已经建成的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由区交通局牵头,通州交通支队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6.4.2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住建委、市政市容委、交通局、公路分局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5 物资保障
6.5.1 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工作。
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或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6.5.2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农委、通州工商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卫生局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组织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通州药监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
6.5.3 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4 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要,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6.5.5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其他区县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6.5.6 要时,区应急委可以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6 疗卫生保障
6.6.1 区卫生局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通州区急救中心(120)和红十字会急救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卫生局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