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

颁布机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05/01 颁布日期: 2012/04/12
颁布机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05/01
颁布日期: 2012/04/12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的通知 (陕交发〔2012〕3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的通知》,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厅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提醒、督促、诫勉谈话。   第三条 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约谈具体组织工作,厅机关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四条 被约谈单位包括本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工作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五条 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厅约请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谈话。   (一)未按照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厅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和责任的;   (二)未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   (三)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厅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四)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五)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整治安全隐患的;   (六)6个月内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七)安全监管范围内,事故查处不力或对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八)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省厅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六条 约谈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厅领导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厅领导或厅安委办主任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 约谈需厅领导主持的,应报厅领导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八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约谈由厅领导、厅安委会或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厅安委办提前向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   (二)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 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四)厅安委办要安排专人记录,负责起草约谈会议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厅安委会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厅安委办应组织厅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厅安委会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一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省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20  )号   约谈人   被约谈单位   参加约谈单位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  谈  事  项 约谈单位 (盖章)   附件2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人   参加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事项 记录人   约谈记录:   被约谈人签字: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交通运输系统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以及省厅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单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向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安全生产黄牌警示书”,实行黄牌警示:   (一)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省政府或省厅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且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二)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防范措施未落实,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发生事故后谎报、隐瞒不报的;   (四)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道路运输或水上交通1个月之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或养护施工6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省厅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后,未就约谈事项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受到黄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收到黄牌警示告知书后,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厅安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厅安委会接到书面报告,经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以书面形式撤销黄牌警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安委会向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安全生产红牌警示书”,实行红牌警示:   (一)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国务院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且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二)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存在严重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应当采取停产整顿或者关闭措施而未采取的;   (三)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国务院、省政府或省厅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且未采取监控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由于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防范措施未落实,应急预案未制订,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和较大损失的;   (五)一年内被三次黄牌警示的。   受到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收到红牌警示告知书后,必须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厅安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厅安委会接到书面报告,经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以书面形式撤销红牌警示。   第五条 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告知书经省厅主管领导签发后以厅安委会文件形式下发。   第六条 受到黄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若不制定防范整改措施,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省厅年度考核时扣减分数。受到红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若在限期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对责任单位在省厅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厅安委会向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时,同时抄告厅领导、厅考核办、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实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黄(红)牌警示告知书 陕交安委警[20  ]  号 ×××××:   根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你单位……(警示原因)。现予以黄(红)牌警示,请你们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并在×个工作日内向厅安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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