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02 颁布日期: 2012/07/02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02
颁布日期: 2012/07/0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2〕9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扎实推进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   根据意见和 《云南省消防工作 “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云政发 〔2011〕222号)要求,全省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年均火灾起数增幅控制在10%以内,年均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到 2015年,全省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审批率达100%,城市消防队 (站)布局达标率达85%,消防装备配备达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消防力量覆盖全省所有村委会和社区,消防志愿者占本地常住适龄人口的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有工种消防安全培训率达 100%,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覆盖率达50%;省、州 (市)、县 (市、区)、乡 (镇、街道办事处)4级全部建有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实行消防安全 “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消防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年应对本地消防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其作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政府,同时通报同级人大、政协。   (二)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实行主管领导消防安全负责制,将消防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作为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工作。水利、农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对消防供水、供电、通信的保障及维护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内部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要强化法人代表负责制,保障必要的消防安全投入。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场所名称变更备案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场所名称变更的,要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深入开展以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确保 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全部达标,2013年所有社会单位基本达标。   三、落实消防管理措施   (四)加强源头管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有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有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开曝光制度,每年3月,县级以上政府要集中整治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组织有关部门督促整改,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旅游、民政、人防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行业系统火灾隐患专项治理,组织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各地要将 “96119”作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并抓好落实,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六)实施网格化管理。各地要以乡 (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为单位,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基层综治、安全监管、民政、公安派出所力量定期对责任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及场所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或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2012年,全省70%的乡 (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要实行网格化管理;2013年,覆盖率达到85%;2014年,实现全覆盖。   (七)严格监管火灾高危单位。对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标准配齐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疏散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要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确保到2015年投保率达到100%。   (八)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执行《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有关资质、资格。加快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推动防控火灾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强化消防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九)完善消防法规政策体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制定、修订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变电站消防规范、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古城镇民居修复性建设防火规范等地方标准。有立法权的州 (市)可根据需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昆明市要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严格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需求的,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各地要对消防装备建设现状和发展需求进行科学评估,2012年完成装备评估工作,并按照评估意见制定装备配备规划;要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归口管理部门,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备经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补助经费。   (十一)抓好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消防工作纳入 “平安文明和谐”社区创建评比内容,持续深入开展 “零火灾”社区、村寨创建活动。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农村社区及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与实施水、路、电、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工程一并推进,增强农村抗御火灾能力。实行社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和村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并开展经常性检查,不断改善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环境。2012年,全省所有社区建成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2013年,全省所有村委会建成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   五、推进消防工作队伍和能力建设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着力构建以公安现役力量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消防力量体系。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队员性质和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企 (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深入实施 “乡乡、村村有消防队”工程,依托村治保员、村干部、民兵等组建志愿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成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联训联勤机制,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大力发展专职消防员队伍,推行消防文员辅助执法制度,并将政府招收的消防队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逐步完善非现役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体系。   (十三)促进消防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把消防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供技术和经费支持,强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快消防指挥中心和“110、119、122”报警服务台 “三台合一”建设,不断完善消防350兆集群网络,建成融合互联网、高速无线接入网和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技术的消防指挥调度网。加强应急救援通信指挥光缆网建设,建成卫星通信网和无线短波通信网,配备移动通信指挥设备,保证极端条件下应急救援指挥通畅、迅捷。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广泛参与灭火救援和重大活动的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升部队快速反应能力。   (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灭火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健全省、州(市)、县 (市、区)3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搞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县级以下地区要依托乡 (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组建基层应急救援分队。加强公安消防特勤站、灾害事故专业救援队建设,按照救援需要和国家标准,配齐车辆和器材装备,切实把应急救援主力军建好建强。各州 (市)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消防战勤保障与专业训练基地建设作为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重大项目来抓,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类分期对各州 (市)给予适当补助。建好云南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公安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和各州 (市)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战勤保障大队),加强昆明消防搜救犬训练基地建设,充分依托基地资源开展专业化训练,切实提升灭火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六、建立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   (十五)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消防部队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建立保障标准随各地财政增长适度递增以及动态调标等机制,确保消防部队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省和州 (市)要对贫困地区消防队 (站)建设、器材装备建设等给予必要的倾斜支持,确保全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十六)严格考核奖惩机制。各地要将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等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在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凡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损失10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要按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十七)严肃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对未完成消防工作 “十二五”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实行政府领导约谈;对不履职或不认真履职,在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或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州 (市)级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十八)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 《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内容,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认真组织 “119消防日”宣传活动,健全 “政府领导消防日”活动长效机制,在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和公益广告宣传普及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和应急演练;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纳入劳务用工培训,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公务员培训、科普教育、普法教育、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建 (构)筑物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保安员,电 (气)焊工及各类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专门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到2015年,所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全部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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