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01 颁布日期: 2012/08/01
颁布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01
颁布日期: 2012/08/01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新时期治水方略,把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作为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抓手,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作为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根本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和法制保障,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安全,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坚持量水而行,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相适应;坚持科学发展,发挥水资源保障作用;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城乡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基本形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到“十二五”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8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4.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确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确定,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建设,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   (二)强化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直接从河流、湖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产并依法查处。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设项目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细化计划用水管理措施,保护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首先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后换发新证。   (四)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挪用水资源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市财政、物价、水利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在市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全面落实发电、工矿、基建施工、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五)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根据河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采和限采区划分结果,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管理。做好全市特别是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自备井关停和地下水压采工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原有自备井一律封停,禁止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限量开采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格查处擅自开采地下水的非法行为。开展地下水保护行动,逐步缓解地下水超采状况。   (六)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抓紧引黄入邯工程和南水北调骨干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完善生态水网格局,加快城市水系建设,继续推进黑龙洞泉域水源置换工程,积极谋划和实施西部山区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增加跨流域调水。加快重大水源工程建设,强化供水基础设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水资源配置新格局。   (七)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加强平原生态水网河渠沟通工程建设,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镇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加大微咸水利用力度,增加抗旱水源;加快推进城镇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专项规划,明确设施设置标准。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标准的要求,逐步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推广使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的城市再生水。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节约清洁水源,达到节水效果。到2013年,邯郸市主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他县(市、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八)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调入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要严格执行。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以农业抓灌区、工业抓园区、生活抓社区为重点,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用水计量、节奖超罚,用水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采用激励措施,实现节水与用水户利益直接挂钩,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研究制定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政策,鼓励水资源使用权合理有效流转。   (二)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落实节水、抗旱设备补贴政策,积极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三)切实做好节水减排工作。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采矿等高取高耗高排企业的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及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改进居民用水计量方式,加强对高尔夫、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四)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落实《河北省用水定额》,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安装计量设施、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指标。取用水单位要在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五)加强节水设施监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进行处理。加强计量设施监督,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实行用水器具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二)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量和入河排污口。   (三)加强饮用水管理与保护。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四)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制定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以大中型水库、滏阳河、永年洼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等重要河流水域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五、全力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为推进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各级要把水资源管理作为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全市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点领域,建立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以饮用水水源地、规模以上取用水户、重要水功能区、大中型水库、市际和县际河道控制断面为重点,尽快启动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构建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对取水户取水与排水、入河排污水量计量监测。水资源管理系统要联网运行,信息共享,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   (四)深化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能事权清晰、运转协调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   (五)深化水价改革。合理确定水价标准,形成科学的水价机制,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距,促进不同水源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   (六)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不断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及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水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保持良好水事秩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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