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加强紫山胜境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的通告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01 |
颁布日期: |
2012/08/01 |
颁布机构: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01 |
颁布日期: |
2012/08/01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紫山胜境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的通告
(邯政告〔2012〕号)
为切实加强对紫山胜境风景名胜区人文景观和自然风貌的保护,根据《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紫山胜境风景名胜区是指西至永峰线以西1000米,东至永年县焦大路,北至永年县新安村以北800米,南至邯武快速路武安市康西村的区域,总面积约35.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位于风景名胜区中部,面积为4.86平方公里。景区范围涉及武安市康二城镇康东村、紫泉村、永和村、康西村、清化村、招贤村、兴盛庄村、临泉村、洞上村,北安乐乡南田村、康宿村;邯郸县三陵乡陈窑村、东陶庄村、西陶庄村、郭窑村,康庄乡后牛叫村;永年县永合会镇焦窑村、新安村、西杨窑村、张边村、里三窑村、米窑村、王边村。
二、紫山胜境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侵占土地,进行违章建设;
(二)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非法种植;
(三)排放、倾倒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和废渣;
(四)损坏景物或者擅自在景物上刻画、涂写;
(五)放牧或散放牲畜;
(六)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风景林木;
(七)将未经检疫动植物运入、运出风景名胜区;
(八)非法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九)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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