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奉贤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07 颁布日期: 2010/12/07
颁布机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2/07
颁布日期: 2010/12/07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奉贤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奉府办〔2010〕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户外招牌(俗称店招店牌)设置和管理工作,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积极探索户外招牌管理新模式、新思路,为提高我区的整体市容环境面貌和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细化管理职责,为提高我区户外招牌管理工作提供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管理依据,使我区户外招牌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街道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城市化地区的户外招牌。   四、责任分工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区户外招牌设置的审批;组织对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协调、监督、检查、评比及方案编制的指导等工作。   区规土局负责按照本市规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沿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户外招牌的相关手续;在审批含商业性拟建建设项目方案前,应当事先征求区绿化市容局对项目中户外招牌风貌风格以及预留位置设置标准的审核意见。   区建交委在审批含商业性拟建建设项目前,应当事先征求区绿化市容局对户外招牌预留位置设置方案的审核意见。   工商奉贤分局负责户外招牌内容的监管和指导,并在受理工商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时协助书面告知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各镇(开发区)对户外招牌进行日常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户外招牌设置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各镇(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方案的编制、初审(南桥新城除外)及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奉贤分局、区财政局、区地名办、区语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五、工作规范   (一)科学规划,明确标准   各镇(开发区)应当在本意见实施后一年内,对本辖区内建成的含商业性建设项目,按照《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编制符合城市规划功能的,与周边环境、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的户外招牌设置方案,明确不同区域不同路段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大小尺寸、结构材质等要求。   各镇(开发区)的户外招牌设置方案须经区各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予以实施。   全区含商业性拟建建设项目,由区规土局、建交委分别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确定户外招牌预留位置的设置方案。   (二)严格审批,细化流程   1、已完成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方案编制的,由镇(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并定期将初审结果报区绿化市容局予以审批。南桥新城区域内的户外招牌由区绿化市容局直接负责审批。   已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方案但遇个别建筑物结构变动等特殊原因造成与原设置方案相不符等情况的,设置人应向区绿化市容局提出设置申请。   2、未完成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方案编制的,由区绿化市容局直接按照《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审批。   (三)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1、含商业性拟建建设项目户外招牌管理措施   (1)区绿化市容局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含商业性拟建建设项目中的户外招牌预留位置设置提出审核意见。   (2)区规土局根据区域功能定位确定所建项目的户外招牌控制类型,并要求建设单位将户外招牌预留位置设置编入建设设计方案的文本。   (3)区建交委要求建设单位将户外招牌预留位置设置方案列入拟建项目的扩初方案,应当征求区绿化市容局同意后方可批准整个建设方案的许可。   (4)区建交委应当在区绿化市容局根据建设方案对户外招牌预留位置设置方案进行实地验收后,方可同意竣工备案。   (5)各镇(开发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验收通过的含商业性拟建项目的户外招牌预留位置设置方案实施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2、已建含商业性建设项目户外招牌管理措施   (1)经区、镇(开发区)两级政府统一改造的户外招牌,由区、镇(开发区)两级政府从安全和市容景观容貌角度考虑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对已逾保修期的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检测和简易维修,维修时将设置主体转换给业主(商户)。在此过程中,如业主(商户)自行改造(改变原有的外观形式、文字内容、内在结构)或重新翻造的,由镇(开发区)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业主(商户)自行设置户外招牌,由镇(开发区)管理部门按已编制的户外招牌设置方案要求严格加以规范;暂时未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方案的,直接由区绿化市容局按有关规定严格加以规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户外招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监管队伍,保证工作经费。   (二)加强工作沟通。区镇两级管理部门,城市网格管理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的信息沟通,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双向告之”制度,提高管理与执法工作效率。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强化镇(开发区)城市管理主体职责,落实日常巡察、应急维修、安全保障、专项整治和考核奖励等户外招牌长效管理机制。   区绿化市容局要强化对我区户外招牌管理单位和部门日常工作的考核力度,对户外招牌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年度表彰。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城市意识和文明素质,增强其参与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形象的主动性。要建立健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不断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城市管理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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