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林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06/08/21 |
颁布日期: |
2006/08/21 |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林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06/08/21 |
| 颁布日期: |
2006/08/21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林政[2006]7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强化木竹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我省林业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认识与紧迫性
近年来,全省林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木竹经营、加工行业的繁荣,木竹经营、加工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对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出现了超出森林资源承受能力盲目上马加工企业、无证经营和非法收购无证木竹等无序发展木竹经营、加工的现象;一些地方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设立缺乏应有的规划和控制,乱批乱建木竹经营、加工场点;有的木竹经营、加工场点甚至已发展成为非法来源木竹的销赃场所。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扰乱了正常木材生产流通秩序,造成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强化对木竹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各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要切实把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作为资源林政管理的重点工作加以强化和落实,建立健全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木竹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科学经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促进木竹经营、加工的有序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的发展布局、数量和规模。要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的宏观调控,提高准入条件,严格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木竹经营、加工的总体发展应与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7%、森林蓄积量达到4.3亿立方米的总体要求相适应,确保全省林业产业发展与建设生态湖南相协调。各地要根据当地资源状况和《2007-2010年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的编制说明》,认真组织编制《2007-2010年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布局要合理,编制要科学,总量要控制。县级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市州要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规划数量合理编制本辖区内《2007-2010年木竹经营、加工总体发展规划》,规划成果要进行论证。各市州木竹经营、加工的发展规划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待省厅统一审核批准后实施。上报时限为2006年10月30日以前。
三、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审批制度
实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是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规范木竹经营、加工秩序。要按照《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依法审批。严格控制木竹小、散、粗型加工企业数量和以消耗大量森林资源的新上木竹加工项目。要保证合法木竹的正常流通和合法的木竹经营、加工行为不受干预,鼓励并支持用材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确保木质原材料供应。要加强政策引导,保护、培育、扶持合法经营的龙头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型和精、深加工型企业,积极倡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林业产业高效、节能、健康发展。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6]109号文件规定,今后,新建、扩建消耗木竹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一律报省厅审批,其中,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厅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新建、扩建消耗木竹资源5万立方米以下的加工企业的审批权限由市州确定。
四、进一步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实施有效控制。一是要建立健全木竹经营、加工监管制度。要依法对批准设立的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消耗木竹资源5万立方以上的加工企业由林业主管部门派驻资源监督员,实行专项监督。二是要建立健全木竹经营、加工单位木竹原料来源检查制度。指导和监督木竹经营、加工企业依法凭证收购和销售木竹及其产品,建立木竹及其产品的购、销登记台账,详细记载木竹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和数量。定期组织力量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登记台账和木竹原料来源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要建立木竹经营、加工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情况。
五、依法严厉查处木竹经营、加工违法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实际,定期开展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严厉查处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违法行为。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违法经营、加工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未按批准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收购木竹,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2、2007-2010年木竹经营发展规划分项表(略)
3、2007-2010年木竹加工发展规划分项表(略)
4、2007-2010年木竹经营发展规划表(略)
5、2007-2010年木竹加工发展规划表(略)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全省2007~2010年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1、《湖南省林业条例》;
2、《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木竹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政[2006]7号);
4、《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政[2005]16号);
5、《湖南省林产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湘林产[2006]5号)。
二、编制原则
坚持分项编制,总量控制的原则 ;
坚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集约发展的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
坚持节约用材,综合利用的原则;
坚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的原则。
三、编制内容与方法
1、编制内容
(1)经营规划。是指从事木材收购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规划数量。包括市场经营、门面经营、零星经营、活立木市场经营等。主要内容分为木竹原材料类(原条、原木、各类锯材)、成品半成品、人造板类、活立木、竹材、其他类(商品薪材、木炭、木浆、木片、木粉等)、综合类等项的经营。
(2)加工规划。主要是指从事以木竹为原料的加工单位和个人的规划数量。主要内容包括:锯材、人造板、造纸业、建筑矿柱、包装业、家俱类成品半成品、木片、其他产品类等项的加工。
2、编制方法
(1)总量控制
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的编制实行分项编制,总量控制。要严格控制小、差、散经营加工单位的发展,对规划新建的加工企业必须要有原材料保障。
(2)编制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的基本单位为各县市区,市州在县市区编制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经营加工总体规划。
(3)编制规划的数量范围:3000m3以下、3000-5000m3、0.5-1万m3、1-5万m3、5-10万m3、10万m3以上六级。
(4)经营、加工发展规划必须以本地资源为依据。外地材和进口材不能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但可以作为编制规划的补充资源,在规划中加以说明。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的木竹资源总消耗量不能超过本辖区内商品材限额总量和上年度库存材。即:
经营规划的木竹资源总量≤商品材限额总量 + 上年度库存材。
加工规划的木竹资源总量≤商品材限额总量 + 上年度库存材。
计算方法:
经营规划总经营量=年度经营规划数量×各规划级别经营单位经营木竹的上限数量 + 上年度库存材。
加工规划总加工量=年度加工规划数量×各规划级别加工单位加工木竹的上限数量+上年度库存材。
3、编制各项经营加工项目,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分项内容。县市区要编制到具体的经营门类和加工的分项内容。
四、规划成果
1、县市区和市州编制规划的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源现状、发展规划、资源保障、规划评价、规划措施等。
2、成果表格
(1)木竹经营发展规划分项表;(2)木竹加工发展规划分项表;(3)木竹经营发展规划表;(4)木竹加工发展规划表。
五、上报时间和方式
各市州《2007~2010年木竹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文本规范、数据准确。以正式文件一式二份(另报完整电子文档一份)于2006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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