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制作与发放建筑能效标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2/20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2/20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作与发放建筑能效标识的通知
(渝建发〔201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1月1日前通过建筑能效测评的区(县)管建筑工程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3月10日前,按《建筑能效标识制作相关信息汇总表》(见附件)格式将制作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清单报送至市建筑节能中心,由市城乡建委统一制作。逾期未报送制作清单的区县,其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由该区县自行负责制作。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通过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筑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空白建筑能效证书仍由市城乡建委统一制作,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按需到市建筑节能中心申领。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式样、标准、编码规则制作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并加强对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发放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四、市城乡建委将于2012年上半年组织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专项检查,重点督促落实建筑能效标识的公示等工作,对违反《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市建筑节能处 联系人:叶 强 63672728(兼传真);
市建筑节能中心联系人:廖中川 63601015(兼传真)。
附件:建筑能效标识制作相关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筑能效标识制作相关信息汇总表
城乡建委或建管局(盖章): 第 页;共 页
编号 项目名称 栋号 建设单位 建筑类型
(居建/公建) 能效测评
通过时间 能效测评等级 标识编号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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