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林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4/29 | 颁布日期: | 2008/04/29 |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林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4/29 | 
              
              	| 颁布日期: | 2008/04/29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防[2008]19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规范检疫执法程序,强化检疫制度,加强复检工作,防止以松材线虫病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护森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2、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正本式样(略)
  3、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副本式样(略)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湖南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规范检疫工作程序,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确保全省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植物检疫登记,是指对从事生产、加工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申请植物检疫登记管理。森检机构根据其登记信息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检疫监管。
  第三条 森林植物检疫登记工作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之前进行。
  第四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范围,包括《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等)。
  第五条 凡生产、加工、经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检机构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森检机构对其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七日内发给《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第六条 《植物检疫登记证》由湖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涂改。
  第七条 检疫登记申报单位应确定1名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向森检机构申办有关检疫事宜:
  (一)报告本单位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培育、生产、加工、调运、引种、经营计划及有关情况,办理森林植物检疫登记;(二)申报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协助森检构做好产地检疫工作;(三)申请办理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手续;(四)申请办理国外引种审批,协助做好隔离试种期间疫情监测和疫情处理等工作;(五)负责实施落实本单位有关检疫措施。
  第八条 各级森检机构对登记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建立专项档案,搞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及复检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报检员或单位领导会议,总结交流情况,通报存在问题,部署工作任务,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检疫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未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擅自进行生产、加工和经营未经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对模范遵守检疫法规,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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