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06 |
颁布日期: |
2012/03/0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06 |
颁布日期: |
2012/03/06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委办《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金府发〔20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安委办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金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下达本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上海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其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职责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上海市和本区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召开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七)负责将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八)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九)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十一)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区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以及向上级部门备案的报备工作。
(二)承办申请区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保障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所需全区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能源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全区燃气供应安全监管。
第七条 区经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区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信息产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三)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
(四)指导、协调电力调度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本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电力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五)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协助做好商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情况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区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强化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九条 区科委工作职责:
(一)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积极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四)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 公安金山分局工作职责:
(一)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消防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二)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配售及配置民用枪支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负责对需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五)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事故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区消防支队工作职责:
(一)根据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查,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
(四)组织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民政系统相关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将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监督政府各单位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
(五)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
(六)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七)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综合管理全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八)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区建设交通委工作职责:
(一)履行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组织实施防范建筑事故的对策措施。
(二)履行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受理管辖权限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
(三)负责管辖权限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承发包市场监督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和建筑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本区城市道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
(六)负责本区管辖权限内交通行业的安全监管,履行本区港口、水运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协助、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履行本区危险化学品水、陆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对本区港口危险货物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管辖权限内的港口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港口及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发布相关事故信息。
第十七条 区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运输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履行全区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全市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区规划土地局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编制及项目审批均应满足相关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二)负责联络、配合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市地质调查研究展开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区文广影视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区级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对区级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区内文化企业和文化场所设立时的安全指导、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演练活动,与有关部门协同进行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文化企业、文化场所进行限期整改,严重的取消经营许可。
(三)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四)配合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区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中毒事故的检验、监测,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国资系统企业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区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绿化市容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区房屋拆除、维修、改造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综合监督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区政府规章;制订安全生产规划;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专项监管部门和各街镇(金山工业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健康设施的“三同时”审查。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负责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备案工作。
(四)依法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六)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区民防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地下空间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协助做好防灾知识宣传,增强民众防灾意识,提高民众防灾自救能力。
第二十七条 区农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农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负责考核发证工作。
(三)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依法指导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培训,负责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水务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供水、排水和水利设施运行安全和服务保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水处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统计局工作职责:
(一)把全区安全生产主要统计指标纳入统计范围。
(二)为全区安全生产统计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十条 区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二)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区旅行社、宾馆、景点等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从业人员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全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开辟全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六)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宣传区委、区政府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引导舆论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区安全生产工作。
(七)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编办工作职责:
(一)依法统筹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团区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工商金山分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未取得前置审批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质量技监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依法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安全防护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许可证核发及产品质量监督。
(五)负责全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和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金山分局工作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及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三十九条 金山供电公司工作职责:
(一)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供电范围内电力安全、电力应急及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评价)。
(三)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电力安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条 区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组织开展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统计工作。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施放气球行为的安全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及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及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金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等制度的通知》(金府〔2009〕14号)同时废止。
金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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