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06/06/01 颁布日期: 2006/06/01
颁布机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06/06/01
颁布日期: 2006/06/01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金山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200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劳动保障局制订的《金山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金山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金山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我区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健全企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金山区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用工、经营满1年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金山区成立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承办诚信评定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价、公示公布、建档咨询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评定原则)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评定等级)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分类根据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信息指标内容,分为诚信示范企业、诚信企业。   第六条 (评定内容)   (一)依法建立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遵守各项社会保险法规、规定和政策情况;   (四)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情况;   (七)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八)遵守招退工制度情况;   (九)用人单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   (十)依法建立工会情况;   (十一)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区劳动保障局领取并填写《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申报表》;   (二)金山区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核实,并结合在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按评价标准进行分类,提交评委会审定;   (三)金山区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委员会根据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上报材料进行评定;   (四)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初评后,由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委员会在《金山报》或金山劳动保障网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接受社会评议监督;   (五)根据社会反馈情况,最终确定结果。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单位,经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标准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被评为诚信示范企业的,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诚信示范企业标准)   (一)企业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两年评为诚信企业;   (二)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   (三)依法建立工会,并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工资协商制度;   (四)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   (五)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六)以人为本,职工享受带薪休假制度。   第九条 (诚信企业标准)   (一)按规定招用人员并办理招工录用手续,遵守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度内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三)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年度内未发生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现象;   (四)遵守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制度规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年度内经劳动部门处理的劳资纠纷案件不超过两次,且能及时整改,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十条 (信息发布和使用)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后,由金山区劳动保障诚信评定委员会负责在公开新闻媒体上发布,并在金山劳动保障网、劳动力有形市场进行发布,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接受社会各界查询并将结果向区工商、建设交通委、经委、外经委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分类监管及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不同,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诚信示范企业   1、对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用人单位,两年内免予对其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日常巡视,并公示其信用信息;   2、对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用人单位,由区政府颁发“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牌匾;   3、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先资格。   (二)诚信企业   1、对获得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免予对其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并公开其信用信息,在日常管理中,按照正常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进行监管;   2、对获得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评定时限)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对上年度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进行申报、考核、评定。   用人单位申报时间:每年2月1日-2月28日   评定机构评定时间:每年3月1日-4月30日   评定结果公示时间:每年5月1日-5月15日   评定结果公布时间:每年6月1日   第十三条 (相关后果)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诚信示范企业年度内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一的,经评定委员会核实后,取消其诚信示范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参加评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在评定过程中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试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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