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1/26 |
颁布日期: |
2007/11/2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1/26 |
颁布日期: |
2007/11/26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07〕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1月19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大兴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三)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五)火灾安全隐患。
(六)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过许可范围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未按要求申报审批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建筑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市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四条 举报形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以及到相关部门直接反应等方式举报。
第五条 举报要求:
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实名举报(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和兑现奖励)。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为其保密。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明确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和具体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举报受理:
(一)区应急办和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是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综合协调部门。区应急办和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设立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24小时举报电话:010-61298700(区应急办)、010-69244457(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二)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的接报、调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工作。
(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如发现举报情况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之内的,应及时报区应急办或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应急办或区安全生产监督局根据隐患类型将举报情况移交给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举报处理:
(一)直接受理举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举报后,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下发隐患举报调查处理通知单。
(二)移交受理举报案件。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处理移交举报案件的,在移交案件调查核实完毕后,应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原移交部门。如情况属实,按照《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如不属实,写明调查情况,报送移交单位。
(三)举报处理时限。
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隐患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遇特殊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可延期至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程度比较严重,容易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的,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及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特种设备未备案或年检,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严重,容易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400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职业危害严重,未采取相应措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举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给予400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五)举报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六)举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及时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给予500-1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九条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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