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12 颁布日期: 2012/07/12
颁布机构: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12
颁布日期: 2012/07/12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安监字〔2012〕8号)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市消防委关于加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部署,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迅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深入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下半年党的十八大将召开,确保这一时期的安全稳定,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突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单位、各项目部要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安办〔2012〕79号,见附件1)和市消防委《关于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全市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青消委〔2012〕1号,见附件2)要求,迅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大检查,持续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重点加强对木工加工区、施工作业层、工人宿舍、临时用电、食堂、仓库等重点区域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同时要加强对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等配备情况的检查。   三、落实责任,加强隐患整改   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落实防火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章,严禁违章作业。各单位、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梳理、分类建档、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   四、加强宣传,提高人员自防自救能力   各单位、各项目部要进一步制定消防宣传实施方案,通过开办消防宣传专栏、播放消防警示片、组织现场培训和演习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四个能力"知识和技能,努力营造人人重视消防,人人关心消防的良好氛围,提高从业人员自防自救能力。   附件:   1.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2.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全市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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