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7/12 颁布日期: 2012/07/12
颁布机构: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7/12
颁布日期: 2012/07/1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12〕1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培训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高技能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大力引导建筑工人学习技能、崇尚技术,多出能工巧匠,创建建筑精品工程,加快建筑工人向产业工人转化的步伐,保障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划分   建立健全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按照国家、省规定设置的十三个专业类别(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岗位,在高级技师、技师、高、中、初级工的分级基础上,对应划分为八个技术等级。其中:高级技师和技师分别为一级、二级,高级工为三级、四级,中级工为五级、六级,初级工为七级、八级,四级及以上的工人为高级技术工人(以下简称"高级技工")。   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   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资格评审及考核鉴定执行国家、省现行标准,资格评审、考核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鉴定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进行,并根据工人资格评审、考核鉴定成绩确定技术等级:通过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评审的为一级工和二级工;高级工实操鉴定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三级工,60-80分的为四级工;中级工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五级工,60-80分的为六级工;初级工成绩在80分以上为七级工,60-80分为八级工。   通过三级及以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人,由技能鉴定机构依据实操鉴定成绩在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鉴定记录"栏中记录等级。已取得证书的高、中、初级工人可通过用工企业或由本人到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分级确认,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其证书中的实操鉴定成绩确定技能等级。需晋级至三级及以下等级的工人可随时通过用工企业或由本人到技能鉴定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和等级鉴定,需晋升一、二级的工人,应先取得三级技能等级岗位证书后通过用工企业或由本人到技能鉴定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和资格评审。   三、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的应用   (一)精品工程由高级技工担任班组长带队施工。凡拟申报鲁班奖、泰山杯的项目,其主体工程及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主要专业工程的施工应由二级及以上技术工人担任班组长带队施工。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标时,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选择的劳务分包单位所需高级技工工种及等级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对此予以响应并承诺。其他总承包和专业工程优先推荐由高级技工担任班组长带队施工。   (二)劳务企业按资质标准配备技术工人。为保证劳务作业层的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家、省现行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结合我市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新申办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应按照以下标准配备技术工人:各工种六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该工种标准数量的50%,其中四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10%,三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4%(如4%比例不足1名的按1名计,下同)。此标准将逐年提高:2014年7月1日起,各工种六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该工种标准数量的60%,其中四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20%,三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6%;2015年7月1日起,各工种六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该工种标准数量的70%,其中四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30%,三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8%;2016年7月1日起,各工种六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该工种标准数量的80%,其中四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40%,三级工及以上人员数量不少于10%。已取得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将在年度资质考核中按以上标准对技术工人配备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提前1年达标的劳务分包企业将在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给予加20分奖励,提前2年达标的加40分,以此类推。   同时,鼓励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自有工人向高技能人才转化,拥有30名以上二级以上工人的总承包企业和10名以上二级以上工人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在每年年度考核中给予加10分奖励。   四、建筑工人职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一)实行高技能人才高薪制度。为提高技术工人学习技术的积极性,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各建筑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对其劳动报酬做出约定,凡取得一级、二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日工资不得低于建筑市场同类专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30%,取得三级、四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日工资分别不得低于建筑市场同类专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10%。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明确高级技工应享受的待遇,在生产工作中及住宿、饮食等日常生活上提供较好的条件;要建立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评优、评先向一线的优秀技工倾斜。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展示平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高级技工信息库,凡取得四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统一录入高级技工信息库,其他等级的工人仍录入原技术工人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各施工企业查询、使用。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和宣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采取企业推荐、综合打分、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评选各工种优秀技术工人;每年组织全市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对大赛中脱颖而出的选手授予荣誉称号,并优先破格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对优秀技术工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广泛展示和宣传他们的典型事迹,提高技能人才荣誉感,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使建筑职业技能人才同其他技术人才一样受到社会的尊重。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在全行业形成学技术、比技能,鼓励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   各施工企业要针对高技能建筑人才特点,设立多种技能奖项,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提高技术工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对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高技能建筑工人,要设立专门的荣誉称号和相应的激励机制。   五、有关要求   各建筑业企业应积极组织技术工人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审、考核、鉴定,合理安排,统筹兼顾,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一线工人进行培训考核,2013年7月1日前应完成所有已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分级鉴定工作。   各建筑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要积极开展培训、考核、鉴定工作,严格把握考核鉴定标准,确保人证相符,尽量在不影响工地生产的情况下,从解决工学矛盾、减轻企业负担、注重实效、方便企业和建筑工人角度出发,做好指导、辅导、服务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机制,严格落实招标内容,确保重点工程高级技工的数量和质量;加强施工现场持证上岗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备人员及无证上岗、人证不符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并与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联动,在资质年检时作相应处理。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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