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成都市安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05 颁布日期: 2008/03/05
颁布机构: 成都市安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05
颁布日期: 2008/03/05
成都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12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4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警预防 3.1事故分级 3.2预警预防机制 3.3预警预防行动 4.信息报告 4.1报告程序和时限 4.2报告内容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响应程序 5.3现场处置 5.4通信 5.5信息发布 5.6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救援物资保障 6.8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事故调查 7.3应急救援调查总结 8.宣传、培训和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监督检查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9.4名词术语解释 9.5预案解释部门 9.6预案实施时间 10.附录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成品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陆上石油、油气处理终端等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一般或重特大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 (2)超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跨区(市)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灾难; (4)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安监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负责石油天然气开采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和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设立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综合监督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建立与相关应急机构、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络;分析事故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上报事故情况并请求援助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日常工作;负责成都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内网、外网的畅通运行。 政策法规处职责: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驻蓉中央媒体、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协调处职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综合监督处职责: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存、生产、经营和运输(公路、水运、铁路、民航)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上述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监察支队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查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职责:负责彭州、出江应急救援中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2.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2.1应急救援专家组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和发生事故企业的专家组成。 2.2.2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接受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当好参谋;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3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级别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有关部门(机构)职责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区(市)县安监部门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比照市安监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安监部门确定。 2.4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 3.1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3.1.1特大事故(Ⅰ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3.1.2重大事故(Ⅱ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3.1.3较大事故(Ⅲ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3.1.4一般事故(Ⅳ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3.2预警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石油天然气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市、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石油天然气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灾难评价、评估体系,对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成品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陆上石油、油气处理终端等要实施重点监控。 (5)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石油天然气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启动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级)时,市安监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信息由事发地安监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成都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经统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 4.1报告程序和时限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市安监局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安监局报告。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2报告内容 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灾难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5.2响应程序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进入响应程序。 市安监局接到Ⅲ级(含Ⅲ级)以上事故信息后: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 (2)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石油、中石化在成都分公司(指挥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 (3)通知石油天然气行业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调集有关装备、物资等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4)市安监局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5.3现场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按照保护人员优先、防止和遏制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三优先”原则,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石油天然气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1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工作 (1)群众疏散 区(市)县人民政府接到发生事故的石油天然气企业请求组织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疏散的信息报告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立即通知公安、交通、民政部门和自愿者组织,迅速开展群众疏散工作。 ①发出警报,开通应急有线广播,播放应急公告,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使用广播宣传车或专人通知,确保警报盲区人员和特殊人群疏散; ②根据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确定人群疏散的范围、数量、安全距离; ③公告疏散方向、路线、交通工具、乘车地点、安置地点及紧急自救保护措施; ④确保疏散经过的道路、桥梁的安全、可靠,维护群众疏散时的交通秩序; ⑤安置场所要有醒目标志,统一编号,保证安全,对疏散群众的生活、医疗要妥善安排,维护好社会治安; ⑥对疏散人群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2)医疗卫生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或集结地,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①根据需要设立固定或流动医疗卫生站点,实行一对一救治; ②紧急调集所需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③紧急招请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和医护人员; ④做好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和特殊人群的疾患治疗; ⑤对伤员实行“一卡式”跟踪救治服务,适时转移治疗,做好伤员人数和康复情况的统计记录。 (3)监测监控 环保、气象等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气象等监测监控工作。 ①应用先进环境监测监控技术和设备,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水体、空气、环境情况进行监测,有关数据及时报现场指挥部; ②应用先进气象监测技术和设备,对事故现场和周边风向、风速、气温、雨量情况进行监测,有关数据及时报现场指挥部。 (4)保护重点目标 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5.3.2 石油储运企业主要工作 (1)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需要迅速疏散群众时,发生事故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应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明确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向。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需要再次组织群众疏散时,应报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 (2)迅速撤离与现场抢险无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备、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及时组织制定事故的应急抢险处置方案,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实施。 (4)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5)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抢险装备、物资的征调。 (6)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5.4 通信 市安监局接到Ⅲ级以上(含Ⅲ级)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指挥部、当地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安监委有关成员、有关专家以及事故企业所属企业分部或总部的通信联系,保证信息畅通。(联系方式见附录) 5.5 信息发布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抓紧建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的通畅。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抓好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等工作。 6.2 救援装备保障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常用装备,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有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 6.3应急队伍保障 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以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充分发挥当地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建立一支适应全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武警的消防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部队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救援力量,成都市矿山应急救援彭州、出江中队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6.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救护工作。 6.6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事发地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7救援物资保障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根据本地区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成都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处置;应急救援经费按照《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处置。 6.8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经费由事故单位承担。 7.2 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进行理赔。 7.3 调查总结 重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协助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灾难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市指挥部在1周内向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书面报告。 8.宣传、培训和演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组织有关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市安监局根据当年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特点,适时组织演练。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区(市)县制订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安监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9.2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四川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在应急救援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4名词术语解释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全境(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五米水深处海域)的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 9.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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