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7/17 |
颁布日期: |
2012/07/17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7/17 |
颁布日期: |
2012/07/17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沪绿容〔2012〕21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工作,确保上海的道路整洁、有序、美观。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清扫保洁区域和质量标准要求
(一)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对本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区域按照道路、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分布、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划分四个等级(划分标准可参照《道路和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的规定),并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确认。确认后,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于2012年8月15日前在本单位绿化市容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内容。
(二)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管理的检查监督。各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质量和服务规范应符合《道路和公共场所及附属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的规定。
二、加强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1、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每年的任务量,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从事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详见附件1)
2、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确定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详见附件2)
(二)街巷里弄内通道、村内通道的清扫保洁
1、街巷里弄内通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进行清扫保洁;村内通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或者专人进行清扫保洁。(服务协议可参照附件2)
2、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街巷里弄内通道、村内通道保洁责任,加强监督和指导,适时向社会公布清扫保洁情况。
三、落实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的资金保障
(一)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所需资金,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每年的任务量按照环卫作业养护预算定额编制预算,由区(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二)街巷里弄内通道清扫保洁所需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安排;村内通道清扫保洁所需资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
四、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一)区(县)、乡(镇)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特定公路路段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在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清扫保洁服务保障工作。
(二)清扫保洁作业服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签订作业服务协议时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五、组织开展清扫保洁服务质量监测评议活动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组织评议。2012年底前,对现从事清扫保洁作业服务的单位试行评议。2013年起,应正式开展评议工作,评议结果应于当年12月份进行公布。(详见附件4)
联系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道路管理科
联系电话:63255038-3082、3085
附件:
1、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略)
2、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略)
3、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应急处置预案示范文本(略)
4、上海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质量检查评议办法(略)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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