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公告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8/01 | 颁布日期: | 2012/08/01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8/01 | 
              
              	| 颁布日期: | 2012/08/01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公告
  近日,我局发现某产业协会向企业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项资格证书”,部分企业也依据该证书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审批;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作。
  我局特此申明: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未获得该证书,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行政许可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对于个别产业协会擅自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专项运营资格证书”,误导企业和公众的行为,我局要求:立刻停止上述行为,消除造成的影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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