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10/01 |
颁布日期: |
2004/09/1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10/01 |
颁布日期: |
2004/09/16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金府办〔2004〕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计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都应按散装比例85%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二、本区范围内所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混凝土砌块,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以及其它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包装水泥;本区所有城镇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包装水泥。
三、本区范围内的所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四、包装水泥生产企业和包装水泥使用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5号令,将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六、为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划、招标、质监、建管等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5号令积极给予配合和把关。
七、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下发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计委〈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意见〉的通知》(金府办[1998]36号)同时予以废止。
金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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