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2005)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7/01 |
颁布日期: |
2005/06/2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7/01 |
颁布日期: |
2005/06/23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宝府〔2005〕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05年6月14日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
(经2005年6月14日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上海市政府2004年12月15日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4]16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修订意见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五条关于审批程序的规定改为:
“第五条(审批程序)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区规划管理局的意见;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工商宝山分局的意见。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区市容管理局;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区市容管理局;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审查同意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经区规划管理局或者工商宝山分局审查不同意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立即将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区市容管理局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规划管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工商宝山分局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市容管理局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二、删去《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可以适当减免市容整治费”。
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改为: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市容管理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区市容管理局可以强制拆除。”
四、《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改为: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公共阵地拍卖的组织实施。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政、公路、绿化、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 (设置与管理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宝山区域总体规划、道路市容景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公共阵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审批程序)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区规划管理局的意见;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工商宝山分局的意见。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区市容管理局;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区市容管理局;审查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审查同意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经区规划管理局或者工商宝山分局审查不同意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立即将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区市容管理局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区规划管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工商宝山分局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区规划管理局、工商宝山分局、区市容管理局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不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拍卖
第六条(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
本区范围内公共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通称为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七条(公共阵地规划)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前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规划的组织编制。
第八条(拍卖活动规范)
拍卖公司、竞买人、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
第九条(拍卖委托)
户外广告设施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由区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公司进行。
第十条(拍卖方案)
委托拍卖前,区市容管理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规划编制拍卖方案,明确下列拍卖事项: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以及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规定的保证金额度;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数量、使用期限;
(四)每处户外广告设施的体量、形态、色彩、灯光、材料等;
(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拍卖公告)
拍卖公司应当于拍卖前7日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竞买人规定)
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的,应当具 有合法的广告经营资格。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拍卖公司提出竞买申请,参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
申请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保证金;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公司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后,持缴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依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权期限)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电子显示牌(屏)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加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十六条(公共阵地使用权转让)
买受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取得的公共阵地使用权,并凭双方达成的书面转让协议向区市容管理局备案。
受让人应当按照拍卖方案规定的要求使用公共阵地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拍卖所得费用)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所得在扣除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全部上缴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容整治等工作。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维护保养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和安全:
(一)设施无明显积尘积垢,无污蚀、腐蚀、锈蚀和陈旧等情形;
(二)设施无残缺、破损,图案、文字无残缺、破损、脱落,无严重褪色,灯光无显示不全等情形;
(三)设施无松弛、摇动、脱落等情形。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一)单独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每月至少清洗保养一次,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蚀、腐蚀、锈蚀和陈旧的设施,应当及时维护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特殊期间的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施安全。
遇重大节庆或者重大活动的需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根据区市容管理局的安排,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
第二十二条(定期检测)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市容管理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区市容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市容管理局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区市容管理局可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测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检测的内容包括:
(一)钢结构检测;
(二)基础地脚螺栓检测;
(三)钢结构防腐检测;
(四)电气防雷安全检测;
(五)根据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安全检测。
第二十四条(整改措施)
设置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测备案制度)
户外广告设施定期安全检测的结果由检测单位提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将检测结果报区市容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给国家、法人和公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细则具体应用由区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中与上位法有抵触的,按上位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试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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