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11/01 颁布日期: 2004/11/01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11/01
颁布日期: 2004/11/01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4〕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中心):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的精神,提升我县绿色生态建设水平,实现山区农民的养山就业,促进我县山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将《延庆县关于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延庆县生态林补偿工作组织管理规定   2.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延庆县山区生态林管护技术规定   二ОО四年十一月一日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县绿色生态建设水平,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建立起稳定长效的生态林管护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区生态林是指经区划界定在本县农村集体所有的山场上人工种植或自然生长的成林、中幼林和灌木林。   第三条 全县生态林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养山就业,规范补偿,以工代补,建管结合”的方针。乡镇政府根据既定任务、结合不同林类的管护资金标准和应付管护人员的工资报酬数额,以村为单位,选聘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而后由乡林业站组织签订保险合同,实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生态林建设管护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8∶2比例投入,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执行年限暂定到2010年。   第五条 按照生态林建设管护任务、目标、奖励、责任“四落实”的要求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林业发展决定》的精神,生态林管护就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县委主管书记、常务副县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林业局、财政局、农委和发改委等主要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生态林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设林业生态工作站具体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县林业局负责生态林的管护面积核定,制定管护办法,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乡镇林业站进行技术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县农委(山区办)负责生态林补偿机制的相关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生态林管护资金的匹配与拨付,实行全程监督、专项检查和配合跟踪审计等资金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乡镇政府是实施山区生态林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村为具体实施单位。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生态林,要明确管护范围、面积和权属,制定实施方案,把管护任务具体分解到村,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每个管护队和管护人员。具体工作由乡镇林业站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护人员一般按照中幼林100-300亩/人,成林200-400亩/人,灌木林300-500亩/人的标准配备。各村可根据生态林的地理分布,管护的实际难易程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乡镇政府要结合地形、交通、火险等级、人畜活动等条件,对生态林实行分类管护。指导各村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明确责任区划,达到图表与实地一致、任务与人员匹配、管护报酬与考核结果相同的要求。   第十条 乡镇政府要组建乡级生态林管护专业队伍和村级管护专业队(组)。乡镇级管护大队要少而精,主要负责生态林管护的综合巡查,并按责任区对村级护林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村级管护队伍,重点完成管护区内的抚育和管护任务。县巡查大队对乡镇村管护队伍具有指导、督查职能。在全县形成上下协调、稳定有序、相对独立的生态林管护体系。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开展乡村两级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法规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看护人员的管护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要建立完整的生态林管护档案,做到归档及时、资料完备、内容真实、图表齐全。 第三章 生态林管护关系的确定   第十三条 各乡镇的生态林管护,在不变更承包关系,不改变林地权属性质的前提下,坚持属地管护和“谁选派、谁用人、谁管护、谁付酬”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统筹协调安排,确保责权利的统一。   第十四条 凡依法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享有自留山、责任山或取得租赁合同使用权的权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均由乡镇政府、村委会统一选派、管理和考核管护人员,工资报酬由乡镇政府从补偿资金中支付。坚持自行管护的,管护费用全部由权利人承担。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责任区、社会单位及个人认养形成的集体生态林地,凡列入生态林补偿范围的,由乡村统一管护。坚持自行管护的,不享受生态林补偿政策。   第十六条 由于移民搬迁等多种原因形成的跨乡域生态林地,既可由林权单位组织护林人员进驻管护,也可通过协商,委托就近乡村实施管护。村与村之间存在权属界限不清的生态林,在未确权之前,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管护。乡镇之间或乡镇与开发、租赁单位之间有权属争议或管理责任暂时难以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县林业局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林权确认以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准。 第四章 生态林管护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生态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按照生态林的中幼林、成林和灌木林地三种类型,进行林木抚育。   2.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扑救。   3.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挖沙采石和侵占林地行为,发现异情及时报告。   4.及时发现和报告林木病虫疫情,并积极参与各项防治活动。   5.阻止捕猎野生动物和乱移乱挖乱采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情况;   6.阻止进入管护区内放牧毁林、破坏林下植被的行为;劝阻无效,要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生态林管护人员要实行规范管理。首先,实行管护人员“保险合同”制度,每位管护人员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乡林业站与保险公司统一办理团险合同,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另行规定。其次,村委会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具体明确队(组)长的职责分工;明确管护人员的四至界限、面积、责任、质量要求;明确管护年限和内容;明确报酬和奖惩措施。责任书年限原则上按年度签订,管护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或转让。   第十九条 管护、管理人员可以分别采取按出勤工日计酬,按管护面积计酬或按具体工程项目计酬等多种方式。按规定完成管护任务、达到质量要求的,兑现管护报酬。报酬支付形式由本人持身份证、补偿资金发放卡到乡镇财政科领取。 第五章 管护人员的选用原则及条件   第二十条 坚持用工本地化。村级管护人员原则上从本村农民中选用;本村集体生态林面积较大,管护人员不足的可从本乡镇邻村农民中选用。乡级管护大队管理人员,在乡镇范围内优先选拔。   第二十一条 坚持有利于农民就业和增收致富。在基本条件、管护面积和工资报酬同等的条件下,对低收入户的家庭成员、自留山和责任山的承包户、承包租赁生态林的大户、变放牧为圈养的养殖专业户可以优先选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选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管护人员的条件、名额和考核标准,采取村民自愿报名,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评定,或投票方式择优选用。然后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布七天,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人员确定后经乡镇政府统一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态林管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本地常住农业户口、年龄原则在男劳力18-65周岁,女劳力18至55周岁、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备参加抚育和防火等方面的管护技能和体能条件。年龄条件放宽者,报乡镇政府审批。从事二、三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有相对稳定职业的村民,或享受定补的村支部和村委会干部不列入专职管护人员选用和补偿范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林业、农委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对乡村的护林管护、管理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管护责任制落实和队伍建设情况;   2.管护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   3.护林人员到岗履责情况;   4.管护质量和标准;   5.管护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   6.管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7.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格考核制度。乡镇政府应对乡、村管护队和管护人员的管护质量、标准进行经常检查,其结果作为对乡村管护管理人员支付报酬的主要依据;县生态林补偿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实施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抽查结果,作为对乡镇管护补偿资金进行调整和做出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市政府组织的检查验收,纳入全县统一考核内容。全年生态林管护补偿资金和管护人员报酬的考核结果和发放情况,年终要以村为单位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管护区内,出现违章用火或违反管护要求的,均应扣减相应管护人员的工资。对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生态林损失或出现一次森林火警的管护人员,要取消其管护资格。造成火灾或严生失职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生态林管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管护队和管护人员县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对管护效果差、组织协调不力、生态林受到破坏或违规使用生态林补偿资金的,除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外,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规定,报县政府生态补偿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生态林补偿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延庆县生态林补偿工作组织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我县《关于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加强生态林补偿工作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领导机制。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对全县生态林补偿工作实施宏观的组织领导。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市、县政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管护任务,落实管护责任,严格考核验收,管好补偿资金,平稳有序地开展工作。行政村是具体的实施单位,要明确领导分工,组建管护队伍,把管护任务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和每个管护人员。   二、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专设机构,专项管理”的管理机制。县领导小组下设有林业、财政、农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办公室,县林业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增设林业生态工作站,具体负责全县生态林补偿的日常性管理工作。各乡镇要建立以林业站、财政科为主要成员的工作班子,具体做好任务落实、人员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拨付以及奖惩兑现等常规性工作。各行政村要明确专门领导,建立有林业管护队(组)长参加的管理小组,按照管护标准和职责要求,选配管护人员,实行日常性管理。   三、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职能运作”的工作机制。县林业局负责全县乡镇生态林管护面积和权属、管护内容和职责、行业技术标准的确定,以及检查验收、专业技术培训方面的工作;县财政局承担全县生态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和报酬发放等方面的职能。县农委、发改委等部门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乡镇林业站和财政科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任务分工,既服从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又接受县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业务检查。   四、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专业管护,层次管理”的管护机制。在全县形成县有森林巡察大队、乡镇有专门管理队伍、村有管护队(组)的、上下衔接又相对独立的管护体系。县森林巡察大队,主要按区域责任,对所分管乡镇的生态林和管护人员,进行定期、定点、定量的检查。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管护任务的需要,本照精干、务实的原则,选配一定的管理人员,或建立以各村管护队长为骨干的乡级管理队伍,对全镇及各村生态林责任区的管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办和考核。村级管护队具体完成管护责任区内的抚育和管护任务,管护队(组)长,不仅要完成自身管护任务,还要对所属队员到岗履责情况,包括出工考勤、施工组织、任务安排等进行日常性管理。   五、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专业队”的管理形式。村委会要根据核定的管护任务,根据不同林类,不同的管护资金标准和管护面积的限定,结合应付管护人员的管护报酬,确定管护人员人数。根据区划,组建专业队。专业队不是经济核算单位,是联合看护、劳动合作互助的组织,专业队长也不是脱产专职的管理人员,而是融护林、管人、理事于一体的召集人和负责人,其工资报酬仍从生态林补偿资金中支付。专业队人数规模大小,依实际需要而定,可以合作联合管护,也可以实行各自分别管护,但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具体到山头、地块。   六、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保险合同和管护责任”相结合的用人管理方式。生态林管护人员一经选用,按管护人员的职业类别,由每位管护人员交纳年工资1%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年保险金额在管护人员首月工资中一次性扣交,最后由乡镇林业站统一按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团体保险合同。要规范管护人员管理,村委会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任务,职责和质量要求,明确时间年限,报酬标准和奖罚内容,确保管护效果和管护人员的安全和经济利益同时得到保障。   七、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统一管护标准,严格考核”的管理办法。全县统一制定不同林类的管护资金标准,统一制定管护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职责,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的工资报酬发放。对管护人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以村为单位,以每月出勤情况,履责情况为主,并与工资报酬和管护任用资格直接挂钩。年度考核以管护人员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并以此作为是否续聘为下年度管护人员的主要依据。   八、生态林补偿工作实行“政绩考核,责任管理”。县委、县政府把林业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列为各乡镇政府统一的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管护队长及管护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生态林组织管理和管护成效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对由于工作失误、人员失管,使生态林受到破坏、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或违规使用生态林补偿资金、引起群体上访案件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乡镇要把村级生态林管理纳入村级建设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林补偿的管护、管理与村主要干部的工资补贴紧密挂钩,严格兑现。   附件2:   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及《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对从事山区集体所有生态林的管护人员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偿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负担,市财政负担80%,县财政负担20%。   第四条 补偿资金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五条 补偿资金列入第08类下“林业支出”第0805款“森林生态效益”第080501项“护林人员”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第六条 补偿资金安排年限从2004年开始,暂定到2010年。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市、县安排的补偿资金必须用于对直接从事生态林管护人员的补偿,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第八条 乡镇政府按照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有关规定确定的管护人员,必须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发放的“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卡”,“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卡”一式两份,管护人员一份,乡镇留存一份。   第九条 乡镇要建立生态林管护人员档案,并将管护人员名录上报到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汇总后,统一编制“延庆县山区生态林管护人员汇总表”。   第十条 县财政根据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确定的管护人员汇总表,将本县应负担的20%补偿资金在当年预算中进行落实,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补偿资金申请,同时上报本县管护人员汇总表。   第十一条 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负责确定乡镇管护人员汇总表,县财政局根据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确定的管护人员名册和补偿资金申请,在2O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科。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依据乡镇林业站的检查验收结果填发《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书》,作为管护人员领取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形式由各乡镇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延庆县山区生态林偿资金发放卡》、《延庆县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书》到乡镇财政科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需调换、变更管护人员的,应将退出管护队伍人员的补偿资金发放卡收回,并在15天内上交到县生态林补偿办公室。退出管护队伍的人员,当月管护天数不满10天的,从当月起停发补偿资金;管护10天以上的人员,从次月起停发补偿资金。新加入管护队伍的人员,从次月起发放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科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补偿资金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工作。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科要指定专人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建立管护人员档案和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台账。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要采取有效方式,确保补偿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发放给生态林管护人员。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保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条 补偿资金年度结余要专项结转。   第二十一条 县农委、林业局和财政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加强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接受市、县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延庆县山区生态林管护技术规定   为明确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技术标准,确保管护成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要求和《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延庆县山区生态林管护技术规定。   一、管护人员职责   1.开展林木抚育。在划定的管护责任区范围内按照乡镇林业站制定的实施方案对林木进行抚育,并达到要求标准。   2.监测病虫害。一旦发生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3.搞好森林防火。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戒严期的要求,严格制止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迅速扑救荒火。   4.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盗伐滥伐树木、放牧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乡镇林业站职责   1.编制本乡镇2004-2010年生态林管护实施方案。每年1月1日前编制本年度生态林管护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包括说明书、分类管护作业设计表、投资预算表、作业设计图(1∶10000地形图)、以村为单位管护人员责任区分布图等报县林业局及乡镇政府审批。   2.组织实施生态林管护工作。   3.负责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4.按阶段检查验收生态林管护工作,并做好年终总结。   5.建立健全本乡镇森林资源管护档案,做到文字和图表齐全、分类清晰、详实准确。   三、生态林管护标准   (一)生态林按照中幼林、成林、灌木林三种类型进行管护。   1.中幼林类型主要是指从造林后第二年开始到森林成熟前一个龄级的林木。包括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和中龄林。一般针叶树树龄在30年以下,阔叶树树龄在20年以下。   2.成林类型主要是指达到近、成熟年龄的林木。一般针叶树树龄在30年以上,阔叶树树龄在20年以上。   3、灌木林类型主要是指由灌木树种构成为主体的林木。植被高度1米以上,覆盖度在70%(含70%)以上。   (二)管护内容和标准   1.林木抚育。要严格按照抚育技术规程和作业设计方案实施。达到林分结构合理,林木分布均匀、生长旺盛,群落结构稳定,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明显。   (1)中幼林抚育:要以保护原生植被为前提,采取补植、补造、松土扩埯、修枝割灌、间株定株、抚育间伐等技术措施,调整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改善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防护功能。   幼林补植补造后使林木保存率达到85%以上,并形成多树种的混交林;   松土修坑是将树坑表土挖松并修整外沿,外沿高出坑面20厘米,宽20厘米;   除草割灌是将树坑周围1-2平方米范围内影响幼树生长的灌草割除;   间株定株按照“去弱留强,去劣留优”的原则,对密度过大、株数过多的幼林进行间株定株、中林进行抚育间伐,使郁闭度保持在0.6-0.7,林地内无枯死木、病腐木、林下通风透光;   修枝要求针叶树保留冠高比为2∶3,阔叶树为1∶2。原则上每3-5年抚育一遍。   (2)成林抚育:主要是采取以清理枯病死木、被压木、剪出被害枝条的卫生伐(透光伐、疏伐和生长伐)为主的技术措施。调整林分密度,改善林木生长环境,增加稳定性、抗逆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增强景观效果。   成林抚育间伐要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设置标准地。人工林间伐株数强度为20-25%,蓄积强度为10-15%;天然林间伐株数强度为15-20%,蓄积强度为10-15%。抚育间伐后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6-0.7,天然林郁闭度不低于0.5-0.6。首次间伐针叶林最大只能降低0.2个郁闭度;禁止商业性采伐。   (3)灌木林管护以封禁为主,使主要灌木覆盖度稳定在0.7以上。同时,采取补植补造乔木树种、平茬复壮、除蘖定株等技术措施,使其逐步成为乔、灌复层林,增强生态防护功能。   2.监测病虫害。随时检查林木病虫发生情况,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并参与病虫害防治工作。病虫害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病虫害发生率不超过5.5%,成灾率不超过1‰。   3.森林防火。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每天按时上岗巡查,不得脱岗、漏岗;制止在责任区内野外违章用火,监测林地火情,要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扑救,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4.保护森林资源。责任区内禁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偷盗树木、放牧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报森林公安科。造成生态林损失或毁坏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管护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时间   每年11月份县林业局依据乡镇林业站上报的年度生态林管护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内容   1.核实生态林管护面积。   2.调查补植补造成活率及林木生长情况。   3.检查施工质量。包括中幼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   4.检查档案材料,包括设计图、表、说明书、管护责任制等资料。   (三)检查验收的方法   1.核实面积   (1)抽样方法:根据乡镇上报的管护面积,以村为单元,由小到大依次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照县核查验收组事先确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分别抽取核查的村,被核查的村累计面积应达到抽查要求面积。如抽取的核查面积与应核查面积相差过大,最后一个被核查的村可以用其他村代替,使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应核查面积。抽查面积不少于乡镇上报面积的3-5%。   (2)外业调查:外业调查图班勾绘使用1∶10000地形图,采用GPS定位、目测勾绘或其它测量方式进行勾绘。填写生态林管护检查验收表格。   2.检查补植补造成活率。成活率大于等于85%为合格面积;84%以下为不合格面积,应在下一年重新补植补造。   3.施工质量检查按照作业设计进行。采用机械抽样方法现地实测,样地累计面积不得小于作业面积的1%。   4.管护人员到岗率检查。县林业局及乡镇林业站全年随时检查管护人员到岗情况,如发现管护人员5次未到岗则由村委会撤换人员。   五、管护资金的发放。   1.看护费:由乡镇林业站对其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管护人员生态林补偿工资表,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财政科发放给管护人员。   2.抚育管理、设置护林防火隔离带等施工措施,由乡镇林业站检查验收后发放工程费的80%,其余20%待县林业局年终检查验收后发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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