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禁止放牧家畜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6/01 |
颁布日期: |
2004/06/0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6/01 |
颁布日期: |
2004/06/01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止放牧家畜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4〕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心):
为确保禁牧工作顺利实施,稳步推进畜牧养殖业发展,保护我县多年生态建设的成果,加快全国生态示范县建设步伐,现将《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放牧家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ОО四年六月一日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放牧家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延庆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延庆生态产业区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荒山荒滩、农田林网、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草场等,均定为生态保护区。在生态保护区内,全面实行禁牧。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家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不得在生态保护区内散养放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畜,包括羊、牛、马、驴、骡和其他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第五条 实施禁牧后,县政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家畜养殖户在养殖小区、圈舍建设等方面予以必要扶持,并实行一次性政策补贴,以推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违反本办法,坚持散养放牧的,应收回其所享受的政策补贴。
第六条 县、乡(镇)畜牧管理部门和各家畜养殖户,要不断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调整家畜养殖结构,大力发展适宜圈养的良种奶牛、肉牛和小尾寒羊等畜种。
第七条 各乡(镇)、村要在生态保护区设立明显的禁牧标志。全县所有家畜养殖户,都要服从和遵守禁牧办法。禁牧监管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在禁牧区放牧者,要进行说服劝阻,监督其驱回圈舍。对违反本办法的,乡政府和村委会要责令该养殖户实行圈养。对于屡教不改,继续坚持放牧的,要通过乡村广播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封山育林地、飞播造林地、预备造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因放牧毁坏树坑,影响出苗或苗木生长的,应由林业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责令该养殖户赔偿损失。毁坏林木的,由森林公安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态度恶劣,寻衅闹事的放牧人员或养殖户主,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全县成立禁牧领导小组,在禁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县级成立森林资源巡查执法督查大队;各乡(镇)组建以主管乡(镇)长牵头,农、林、牧部门为成员的禁牧组织;各村设禁牧监管员(可与护林员合一),对禁牧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控。
第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禁牧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县林业局是实施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管全县禁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禁牧工作,具体制定和落实本乡(镇)的禁牧方案,村民委员会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本村的禁牧工作。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及包村干部、村委会与养殖户要逐层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县政府对禁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者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监管不严,屡有野外放养的,要追究乡(镇)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对个别家畜放牧户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切实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要指导各村和当地群众制定保护生态环境、实行家畜圈养的村规民约,教育村民相互监督,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保证禁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的禁止放牧的管理工作。县法制办、农委、财政局、水资源局、环保局、公安局、畜牧服务中心、种植业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林业畜牧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禁止放牧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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