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诚信道德 |
生效日期: |
2012/06/26 |
颁布日期: |
2012/06/26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诚信道德 |
生效日期: |
2012/06/26 |
颁布日期: |
2012/06/26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2〕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91号)精神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丰富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和政策执行效果;有利于改善社会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向我市聚集,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降低经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有利于扩大社会信用交易、提高经济信用化水平;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偷逃骗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和非法集资等失信行为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高效发展。
近年来,我市一些部门根据职能管理需要,已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整体上还不够平衡,在信用规章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信用市场发展等方面相对缓慢。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稳步、有序、创造性地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诚信贵阳、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以推动市场体系完善为导向,以促进行业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着力点,围绕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充分整合利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处罚”的社会信用环境,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组织协调、宣传引导、政策和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制定总体规划与规章制度、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培育和监管信用市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中介服务等方面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支持商业性信用服务活动的市场化发展。
2.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部门要在推进行业征信的同时,进一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强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各部门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
3.制度先行,强化监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信用信息比较敏感,在信息征集、使用和发布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建立面向市场的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渠道。
4.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的紧密协作和配合。在统筹规划的同时,着眼于当前社会信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制定实施方案,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初步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信用规章制度体系、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和信用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信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基本建成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以信用评价、信用报告、信用查询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服务平台。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基本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构建行业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平台。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并在促进社会信用管理和增强融资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产品不断丰富,信用服务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和信用宣传教育机制不断完善,全社会信用意识明显增强,社会信用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和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快着手研究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相适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活动,为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提供制度保障。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审批制度,积极探索信用服务产品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运用。有关企业要从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入手,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判断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发布做出制度性安排,使信用信息得到合法、安全的使用,确保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
(二)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共享平台建设。依法逐步归集各有关部门可以公开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信用信息,积极搭建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工商、质量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法院、公安、税务、海关、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征集,进一步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不断完善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要继续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定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加强产品质量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建立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三)加快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信用中小企业的培育,继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促进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水平,畅通资金融资渠道。围绕提高“三农”金融服务能力,整合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农村各类经济主体信用档案,规范农户信用评级工作。推动信用农户、信用村镇建设,建立广泛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诚信农民、农户和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在政策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
(四)加快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信用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加快设立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产品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相关部门要积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逐步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快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套的政策措施,鼓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偷逃骗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和非法集资等失信行为要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行政、司法、市场惩戒以及失信信息公布,提高失信行为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成本,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要在财政补贴、项目审批、信用担保、授信额度、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
(六)加快信用宣传教育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信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工具开展信用宣传工作,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不断提升市民的诚信水平和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信用教育培训、信用知识竞赛、发放信用宣传册等方式,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法制观念,引导信用主体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确立专人负责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大对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督促力度。
(二)建立考评制度。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逐步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将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并会同相关单位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资金和技术保障。积极发挥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作用,对于行业信用系统建设、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积极加强信息技术培训,注重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促进各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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