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应对高温天气应急预案、闵行区处置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闵行区处置大风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日期: |
2010/04/30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应对高温天气应急预案、闵行区处置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和闵行区处置大风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闵行区应对高温天气应急预案》、《闵行区处置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闵行区处置大风灾害应急预案》等三个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闵行区应对高温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情况
2 联动部门(单位)及主要职责
2.1 区气象局
2.2 区发展改革委
2.3 区经委
2.4 区建设交通委
2.5 区农委
2.6 区公安分局
2.7 区民政局
2.8 区教育局
2.9 区卫生局
2.10 区文广影视局
2.11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12 区绿化市容局
2.13 区水务局
2.14 区安全监管局
2.15 区新闻办
2.16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2.17 闵行供电分公司
2.18 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预防
3.2 应急准备
4 预警和预警响应
4.1 预警
4.2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5.2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响应结束
6.2 灾情统计和评估总结
6.3 生产恢复与次生灾害预防
7 应急保障
7.1 监测预报能力保障
7.2 信息发布能力保障
8 附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降低高温天气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温天气的监测与预防、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等工作。
1.4 基本情况
1.4.1 高温天气概况
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大于等于35℃以上)主要出现在7-8月,据徐家汇观测站资料统计,本市常年平均(目前常年值采用1971-2000年的平均值,下同)高温日数为9天,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极端最高气温曾达40.2℃(1934年7月12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本市高温天数明显增加、强度加强,2000年以来的近十年(2000-2009年)本市年平均高温日数达24天,37℃以上的酷暑天气达7天(常年2天)。2009年7月20日本市最高气温达40.0℃,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
1.4.2 主要影响
高温对人体健康和城市安全运行等均具有不利影响。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易导致人员中暑,细菌性食物中毒相对多发。
对水、电供应的影响:水、电用量增加,并可因负载过大而导致供水、供电故障增多。
对农业的影响:对农作物和畜禽、水产品的生长有一定影响,导致粮食、蔬菜、牛奶、禽蛋、水产品等产量减少,并易诱发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
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易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高温环境下作业,还易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对交通的影响:车辆易发生抛锚、爆胎、自燃等,同时易造成驾驶人员的疲劳和不适,诱发交通事故。
2 联动部门(单位)及主要职责
2.1 区气象局
(1)负责高温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开展灾害评估,提出高温灾害防御措施,为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高温次生、衍生灾害的分析评估和监测、预警;
(3)规划、组织高温天气相关预警信息的发布,提高预警信息覆盖面;
(4)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高温中暑等科普知识宣传、
教育和培训,提高市民防范意识。
2.2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农产品和防暑降温等有关商品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
2.3 区经委
(1)监控高温天气对城市经济运行的影响;
(2)负责电力供应调度和应急安排;协调做好电煤运输,督促电力企业及时抢修电力故障,确保电力供应。
2.4 区建设交通委
(1)督促、检查和落实本系统各建设单位及全市建设工程的高温防御措施和生产安全;
(2)督促检查公交、出租车、轮渡等交通运输企业落实高温
防御措施;
(3)做好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
2.5 区农委
(1)组织、落实农业应对高温天气工作;
(2)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动植物防疫和恢复生产工作。
2.6 区公安分局
(1)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
(2)加强高温期间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管理;
(3)组织应急交通保障,确保应急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4)组织播发交通信息和高温天气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2.7 区民政局
调查、汇总高温灾情,做好救助工作。
2.8 区教育局
指导、督促各直属单位(中小幼学校)落实高温天气应对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在校师生中暑、学校食堂食品变质导致的食物中毒等事件。
2.9 区卫生局
(1)会同气象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预警;
(2)负责中暑人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
(3)做好高温天气卫生防疫工作。
2.10 区文广影视局
组织播发高温预警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播报及高温防御知识宣传。
2.11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高温天气房屋水、电等物业维修。
2.12 区绿化市容局
(1)加强城市行道树及公共绿地的养护;
(2)加强森林火灾监测、预防;
(3)做好垃圾清扫清运工作;
(4)做好道路洒水工作。
2.13 区水务局
(1)做好用水安排,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2)组织落实高温抗旱用水保障;
(3)督促供水企业及时排除供水故障。
2.14 区安全监管局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高温天气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
2.15 区新闻办
协调、组织有关高温灾害的新闻发布。
2.16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预警、监管等工作。
2.17 闵行供电分公司
(1)落实“迎峰度夏”,确保电力供应;
(2)及时抢修电力设施故障。
2.18 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应对工作。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预防
盛夏季节前,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做好相关预防工作:
(1)加强高温天气监测、预报;
(2)制订合理的作息制度;完善应对高温天气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预案;
(3)做好工作场所通风、降温设施维护;
(4)做好供水、供电等预测,做好“迎峰度夏”准备;
(5)做好供电、供水等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6)利用“夏令热线”等信息沟通平台,及时解决市民在高温季节的“急、难、愁”问题;
(7)加强高温天气下安全生产等相关培训;
(8)加强高温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
(9)做好应对高温天气的其他各项准备。
3.2 应急准备
当气象部门预计未来将出现持续高温天气时,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防御措施:
(1)做好应急值班和热线接听值班安排;
(2)通知相关应急维护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督促检查防暑降温、高温天气安全生产等措施落实情况;
(4)根据气温趋势预测,完善应对电、水使用量大幅增加的方案;
(5)其他必要的应对准备工作。
4 预警和预警响应
4.1 预警
4.1.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6号),高温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5℃以上。
高温橙色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高温红色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4.1.2 预警发布
本区的高温预警信号在上海中心气象台统一指导下,由闵行区气象局(台)发布。
区气象局(台)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区各联动部门(单位),同时向公众播发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相关信息播发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4.2 预警响应
4.2.1 高温黄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气温监测,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气象服务。
(2)公安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监控并及时发布相关提示;会同安全监管、交通港口等部门加大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禁运行为的查处力度。
(3)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户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防护工作。
(4)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高温防御工作,避免午后高温时段户外教学活动。
(5)农业部门加强对蔬菜、禽蛋和水产品生产情况的监控,及时了解高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
(6)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场所防暑降温的检查工作。
(7)水、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供水、供电及其设施监控。
(8)安全监管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9)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做好垃圾清扫清运工作;加强森林防火。
(10)其他单位按职责做好高温防御工作。
4.2.2 高温橙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做好气温监测,适时加密预报时次,做好与相关部门(单位)信息沟通和有关情况分析,加大相关防御知识宣传。
(2)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播报相关信息,针对高温天气交通事故特点,发布车辆安全行驶注意事项;会同安全监管、交通港口等有关部门加大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禁运行为的查处力度。
(3)建设交通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户外施工人员采取必要的高温防范措施。
(4)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高温防御工作,停止高温时段非必要的户外教学活动。
(5)农业部门落实农业应对高温灾害工作,加强对蔬菜、禽蛋和水产品生产情况的监控并采取适当措施。
(6)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场所防暑降温的检查。
(7)水、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做好供水、供电工作,优先确保居民和重要部门用水、用电。
(8)房屋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等水、电等设备、设施检修工作。
(9)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10)食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饮食业的监管,适时发布食物中毒预警。
(11)卫生部门加强对高温中暑的监测,做好相应救治准备。
(12)绿化市容部门加强垃圾清扫清运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做好路面洒水工作。
(13)其他单位按职责做好高温防御工作。
4.2.3 高温红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气温变化监测,加密预报时次,当出现红色预警等级气温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对高温持续时间进行预测,做好与相关部门(单位)信息沟通和有关情况分析,特别要加强与卫生等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开展高温中暑预警工作,加大相关防御知识宣传。
(2)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监控并及时发布安全行驶等相关提示信息;会同安全监管、交通港口等部门加大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禁运行为的查处力度。
(3)建设交通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加强施工人员的高温防范工作,停止非必要的户外施工。
(4)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高温防御工作,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5)农业部门落实农业应对高温灾害工作,加强对蔬菜、禽蛋和水产品生产情况的监控,及时了解高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6)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场所防暑降温的检查。
(7)水、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做好应对极端用水、用电高峰准备,采取有效避峰措施,优先确保居民和重要部门用水、用电;做好供水、供电故障抢修的应急准备,确保相关热线畅通。
(8)房屋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等水、电等设备、设施检修工作。
(9)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10)食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饮食业的监管,及时发布食物中毒预警。
(11)卫生部门加强对高温中暑的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等应急救治工作。
(12)绿化市容部门做好行道树、绿化管理养护,加大垃圾清扫清运工作;加强森林防火;做好路面洒水工作。
(13)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农产品等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
(14)其他单位按职责做好高温防御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当因高温天气造成大规模人员中暑或其他重大社会影响,并预计高温将持续或进一步加剧时,视情成立区应对高温天气指挥部(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统一领导高温应对工作。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设办公室(区应急办牵头)、监测预报组(区气象局牵头)、救助工作组(区民政局牵头)、新闻报道组(区新闻办牵头)、突发事件处置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单位牵头)、法律咨询组(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等组成。职责分别为:
(1)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支援处置,并做好跟踪、督导;
(2)监测预报组:负责高温的监测、预报,分析评估灾害影响,并提出灾害防御措施;
(3)救助工作组:负责高温灾害及其相关灾害救助及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
(4)新闻报道组:负责媒体沟通、服务等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根据相关预案,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6)法律咨询组:负责相关法律服务。
5.2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1)组织专家对高温及次生、衍生灾害等级、危害、持续时间进行会商评估,提出防御、处置措施。
(2)加强对水、电等供应的调节。
(3)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控、调控,保障市民基本生活。
(4)加强灾害救助工作,落实社区防暑降温。
(5)加强中暑病人救治,做好信息汇总及中暑预警工作。
(6)加强信息发布,及时播发预警信息、防御指引等,加大高温防范知识宣传和节电、节水宣传。
(7)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加强媒体沟通和服务。
(8)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 后期处置
6.1 响应结束
(1)气象部门根据气温情况解除高温预警信号,相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应对工作实际及次日最高气温预报等,确定是否结束预警响应行动。
(2)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气象预报及其他综合情况,作出应急响应结束指令,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指令结束应急响应。
6.2 灾情统计和评估总结
(1)民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灾害情况统计工作。
(2)各部门(单位)每年要及时对高温天气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预防和处置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措施,建立健全高温防御工作方案。
(3)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处置结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总结材料及时报区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办)。
6.3 生产恢复与次生灾害预防
高温造成重大影响的,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1)民政部门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2)卫生部门组织做好高温后传染病监测、预防。
(3)农业部门组织恢复农业生产,特别做好蔬菜生产恢复工作,加强灾后农业生产管理和指导,及时协调调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指导做好病死禽畜和病死养殖水产品处理,预防动植物疫病的发生和扩散;组织开展农产品品种适应性研究。
(4)气象部门做好气象保障,对可能影响生产恢复的天气及时开展气象服务。
(5)其他部门做好次生、衍生灾害分析,落实防御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监测预报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加强高温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研究,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7.2 信息发布能力保障
(1)在区气象局已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基础上,建立本区预警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电话、手机短信、户外电子屏等发布信息。
(2)广播、电视等媒体和电信企业加强预警等应急信息发布能力建设。
8 附则
8.1 奖惩
8.1.1对在应对高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编制和解释。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细化操作流程,制定针对本部门(单位)的应对高温天气工作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8.2.2 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两年进行评审,遇特别重大高温灾害后及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变化情况作相应修订。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闵行区处置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情况
2 联动部门(单位)及主要职责
2.1 区气象局
2.2 区发展改革委
2.3 区经委
2.4 区科委
2.5 区建设交通委
2.6 区公安分局
2.7 区民政局
2.8 区教育局
2.9 区卫生局
2.10 区文广影视局
2.11 区体育局
2.12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13 区绿化市容局
2.14 区安全监管局
2.15 区新闻办
2.16 莘闵电信局
2.17 闵行供电分公司
2.18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预防
3.2 应急准备
4 预警和预警响应
4.1 预警
4.2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灾情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响应结束
6.2 灾情调查和评估总结
6.3 灾后次生、衍生灾害预防
6.4 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2 预警发布能力保障
7.3 防雷能力保障
8 附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与处置雷电灾害,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防、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等应急工作。
1.4 基本情况
1.4.1 雷电天气概况
雷电是在强烈发展的积雨云中产生的大气放电现象,主要出现在夏季,春秋季偶尔也会发生。本市常年平均(目前常年值采用1971-2000年的平均值)雷电日数为49.9天。
1.4.2 主要危害
雷电电流强度极强,其放电峰值电流可达100-300千安。雷电灾害主要分为直接雷击、雷电波侵入和雷电感应三种情况。直接雷击是指雷电通过人体、建筑物、线路、设备等对地放电产生的电击现象,主要危害建筑物、供电设备和人;雷电波侵入是指雷击发生时,雷电直接击中架空或埋地较浅的金属管道、线缆,强大的雷电流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室内,对室内电气设备产生的电击现象,主要危害建筑物内的电子设备、电器;雷电感应是雷击后巨大的雷电流在周围空间产生迅速变化的强大磁场,这种磁场能在附近的金属导体上感应出高电压,从而损坏与该导体连接的电子、电器设备。雷电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市运行、金融安全、社会生产、交通和人民生活等均具有不利的影响。
对人身安全的影响:雷电天气时,在空旷的野外行走、作业、耕作的人员易被雷电击中,造成人员伤亡。
对交通的影响:影响飞机起降安全,导致机场关闭、旅客滞留;还可造成铁路、地铁、轻轨、航空、地面交通等信号系统受损,甚至瘫痪,导致运输中断或秩序混乱。
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未安装有效防雷装置的建筑物易遭受雷电侵袭,导致建筑物毁坏、倒塌、起火燃烧,也可使建筑物内电源系统、信息系统瘫痪。
对电力设施的影响:可造成电力设施损毁,导致电力供应中断,并可引起火灾。
对通信系统、信息系统的影响:可影响通信正常,并可损坏室内信息系统,造成通讯中断、信息数据丢失、信息系统瘫痪。
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户外作业、高空作业、爆破、施工、起吊、装卸、危险品运输等都可能由于雷电而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可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空难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等。
2 联动部门(单位)及主要职责
2.1 区气象局
(1)负责雷电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对重大雷电灾害进行评估,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和成因鉴定,为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并为雷电及相关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加强与相关委办局联系,开展雷电次生、衍生灾害的分析评估和监测、预警;
(3)规划、组织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覆盖面;
(4)规划、组织雷电灾害预防和防御,组织对雷电防护的科学研究和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督促检查本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5)组织雷电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开展应对雷电灾害的应急演练,提高市民防范与自救意识。
2.2 区发展改革委
督促、检查燃气企业做好雷电防护工作,确保燃气安全。
2.3 区经委
指导、督促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设备的雷电防御、电力设备抢修工作。
2.4 区科委
加强通信和信息系统防御雷电灾害的督促、检查工作。
2.5 区建设交通委
(1)督促、检查和落实本系统各建设单位及全区建设工程的雷电灾害防御和生产安全;
(2)指导、督促、检查公交、出租车、轮渡等交通运输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
2.6 区公安分局
(1)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
(2)组织应急交通保障,确保应急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3)负责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播发交通信息和雷电天气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2.7 区民政局
调查、汇总灾情,做好救助工作。
2.8 区教育局
(1)负责督促各直属单位(中小幼学校)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
(2)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2.9 区卫生局
负责雷电伤亡人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2.10 区文广影视局
组织播发雷电灾害预警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播报及雷电防御知识宣传。
2.11 区体育局
负责指导户外体育赛事的雷电防御工作。
2.12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等的防雷安全检测;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复受损房屋,协助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等的电力抢修工作。
2.13 区绿化市容局
负责雷电引发森林火灾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4 区安全监管局
(1)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防雷措施;
(2)负责对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安全。
2.15 区新闻办
协调、组织有关雷电灾害的新闻发布。
2.16 莘闵电信局
(1)加强对基础电信设施防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通信企业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2)协调电信运营部门配合区气象局及时播发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2.17 闵行供电分公司
(1)负责做好供电设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2)及时做好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2.18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
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
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预防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做好相关预防工作:
(1)加强雷电监测、预报;
(2)完善应对雷电灾害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预案;
(3)做好防雷设施年检,特别加强油气库、高层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等防雷设施检查;
(4)建立健全雷雨天气安全生产规范制度,加强操作人员培训;
(5)做好公众防雷知识教育、宣传;
(6)开展预防、处置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7)做好其他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3.2 应急准备
当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有雷雨天气时,各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接收和向有关人员发送预报、预警信息;
(2)加强通信、信息、电力等系统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等的安全管理;
(4)结合实际,做好雷电灾害防范各项准备工作。
4 预警和预警响应
4.1 预警
4.1.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6号),雷电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雷电黄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雷电橙色预警: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雷电红色预警: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4.1.2 预警发布
本区的雷电预警信号在上海中心气象台统一指导下,由闵行区气象局(台)发布。
区气象局(台)发布雷电预警信号,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区各联动部门(单位),及时向公众播发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相关信息播发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4.2 预警响应
4.2.1 雷电黄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对雷电发生发展的监测、预报,做好精细化的气象服务,做好公众防雷提示。
(2)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准备,根据天气情况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3)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关注天气变化、根据天气情况停止户外施工,做好临时用电、脚手架、起重机等的接地安全防护。
(4)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雷雨天气安全生产。
(5)体育部门指导做好户外体育赛事雷电防御工作。
(6)旅游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防雷工作。
(7)消防、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应急力量。
(8)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雷电防御工作。
4.2.2 雷电橙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对雷电发生发展变化的监测,加密预报时次,加强信息通报与发布,做好精细化的气象服务,加强公众防雷提示,提醒公众尽量避免外出、关闭门窗、尽量减少使用电器以及室外人员避雷需要注意的事项。
(2)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准备,已受或将受雷雨天气影响的区域立即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3)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关注天气变化,已受或将受雷雨天气影响的区域立即停止户外施工,做好建设工地人员避雷防护,加强临时用电、脚手架、起重机等的接地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和落实。
(4)公安部门加强备勤,做好应对因信号灯故障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等的应对准备。
(5)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做好雷雨天气安全生产。
(6)体育部门指导做好户外体育赛事防雷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比赛项目,并做好观众解释、疏散工作。
(7)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备份,落实相应应急系统等的准备工作。
(8)绿化市容部门做好雷电引发森林火灾的监控。
(9)旅游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防雷工作。
(10)消防、电力、通信、安全生产、建设交通等应急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11)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雷电防御工作。
4.2.3 雷电红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对雷电发生发展变化的监测,加密预报时次,加大信息通报与发布力度,做好精细化的气象服务,加强公众防雷提示,提醒公众尽量避免外出、关闭门窗、尽量减少使用电器以及室外人员避雷需要注意的事项。
(2)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及时停止户外教学活动,落实各项防御雷电灾害措施。
(3)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停止户外施工,全面做好临时用电、脚手架、起重机等的接地安全防护工作。
(4)公安部门做好应对大面积停电、交通信号瘫痪时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组织指挥的准备。
(5)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雷雨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6)体育部门指导做好户外体育赛事防雷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比赛项目,并做好观众解释、疏散工作。
(7)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备份、落实相应应急系统等的准备工作。
(8)绿化市容部门加强雷电引发森林火灾的监控。
(9)旅游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防雷工作。
(10)消防、电力、通信、安全生产、建设交通等应急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11)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雷电防御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灾情信息报告
雷电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援,迅速汇总情况并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口头报告,一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5.2 先期处置
雷电灾害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即时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组织联动部门(单位)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3.1 相应预案的启动
雷电引发突发事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应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1)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启动《闵行区突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供电事故,启动《闵行区电力故障(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其它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2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专家对事件等级、危害、维持时间及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评估,提出防御、处置措施。
(2)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停电区域的治安、交通维护,及时向停电区域调集蜡烛、电筒等照明器具。
(3)对雷击火灾区域等根据实际做好消防灭火和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必要时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妥善做好大型户外活动场所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
(5)发生疑似因雷电造成火灾、建筑物倒塌、市政设施损坏等突发事件的,气象部门应当协助消防、建设交通等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
(6)加强防雷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媒体和公共场所显示屏管理单位、电信运营商等要配合做好相关预警信息等播发工作。
(7)做好雷电灾害防范和处置的新闻报道,加强媒体沟通和服务。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响应结束
(1)雷电活动结束后,气象部门应及时解除预警信号,相关部门(单位)视情做好灾后生产恢复和后期次生灾害预防工作。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相关部门(单位)转入常态管理。
6.2 灾情调查和评估总结
(1)雷电发生后,民政、安监、消防、气象等部门应立即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气象部门要做好雷电灾害评估和雷电事故鉴别、汇总工作。
(2)因雷电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预报服务、防御和处置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措施,建立健全雷电防御和处置工作方案。总结材料及时报区应急办。
6.3 灾后次生、衍生灾害预防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灾后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工作,对受雷击的建筑物,应开展必要的安全性评估与检测。
6.4 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
(1)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理赔,发放理赔款,气象部门做好气象证明。
(2)灾后救助。雷电造成特别重大雷电灾害的,区民政局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会团体做好受灾家庭救助,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与使用,损毁房屋的维修等。加强捐赠款物管理。
(3)雷电灾害造成市政、通信、供电等基础设施损坏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7 应急保障
7.1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加强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加强雷电灾害预测预警和相关技术研究,建立雷电及相关灾害早期预警系统,加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为防范应对与处置工作提供科学建议。
7.2 预警发布能力保障
(1)在区气象局已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基础上,建立本区预警信息综合发布平台,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电话、手机短信、户外电子屏等发布信息。
(2)广播、电视等媒体和电信企业加强预警等应急信息发布能力建设。
7.3 防雷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建立雷电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防御薄弱环节的检查,做好建筑物和信息系统的防雷检测和审核验收工作。分析研究雷电灾害及其对建筑、房屋、市政工程和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的不利影响,建立健全市政设施、供电设施、信息系统的防雷减灾标准。开展雷电防护科学研究和防雷技术的推广、应用。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对存在隐患的雷电灾害防御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8 附则
8.1 奖惩
8.1.1对在雷电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8.1.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编制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编制和解释。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针对本部门(单位)的细化的处置雷电灾害工作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8.2.2 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两年进行评审,遇特别重大雷电灾害后及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变化情况作相应修订。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闵行区处置大风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情况
2 联动部门(单位)及主要职责
2.1 区气象局
2.2 区发展改革委
2.3 区经委
2.4 区建设交通委
2.5 区农委
2.6 区公安分局
2.7 区民政局
2.8 区教育局
2.9 区卫生局
2.10 区文广影视局
2.11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12 区绿化市容局
2.13 区安全监管局
2.14 区民防办
2.15 区新闻办
2.16 莘闵电信局
2.17 闵行供电分公司
2.18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预防
3.2 应急准备
4 预警和预警响应
4.1 预警
4.2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
5.1 基本程序
5.2 单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5.3 综合应急处置
6 后期处置
6.1 响应结束
6.2 灾情调查和评估总结
6.3 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2 预警发布能力保障
7.3 防范防御能力保障
7.4 应急处置能力保障
7.5 通信与装备保障
8 附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与处置雷雨大风、飑线大风、龙卷风、冷空气大风、温带气旋大风等大风灾害,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风(除台风)灾害的监测与预防、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等应急工作。
台风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闵行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1.4 基本情况
1.4.1 大风天气概况
大风是由剧烈的空气水平运动造成的,主要出现在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温带气旋、强对流及冷空气过境等天气形势下,一年四季均有可能出现。其中台风大风主要出现在7-9月;温带气旋大风主要出现在春秋季,具有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等特点,风力一般较台风弱;强对流天气下的大风多出现在夏季,主要有雷雨大风、飑线大风、龙卷风等,具有突发性强和局地性强的特点,持续时间短暂,但有时强度极大,对影响区域可造成极大破坏;冷空气大风(或寒潮大风)主要出现在11月至次年3月,通常持续时间长,对海运具有较不利影响,但强度相对较弱。
1.4.2 主要危害
大风的危害程度主要和风速有关,研究表明,风压基本和风速的平方成正比,当风速达到30米/秒时(11级),每平方米可产生56千克以上的风压。本市有仪器测得的最大瞬时风速为43.9米/秒。龙卷风风速极大,因此具有极强的破坏力,同时龙卷风的危害还与其极低的气压有关,强大的气压差可导致物体被吸入其中。强烈的大风可造成建筑物倒塌、电杆折断、树木庄稼倒伏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城市运行、社会生产、农业、交通和人民生活等均具有不利影响。
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可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特别是危房、简易大棚、车棚等倒塌,室外构筑物、广告牌被吹落,导致人员伤亡。
对交通的影响:影响水运、空运、陆运正常进行,并对大型桥梁等设施安全具有威胁。
对电力设施的影响:吹倒电塔、电杆,造成电力线路中断,影响电力供应。
对通信系统、信息系统的影响:吹坏通信基站、通信线路,造成通讯中断。
对农业的影响:造成农作物倒伏、花果脱落、养殖水产品死亡,损坏塑料大棚等农业设施,影响农业产量和农产品市场供应。
对绿化的影响:吹倒行道树等树木,并进而对交通产生不利影响。
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户外作业、高空作业、施工、起吊、装卸、危险品运输等都可能由于大风而不能正常进行,易引发事故。
2 联动部门(单位)及主要职责
2.1 区气象局
(1)负责大风及相关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对重大大风灾害进行评估,为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
(2)根据处置需要,为大风灾害及相关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及时有针对性的气象服务;
(3)加强与相关委办局联系,开展大风次生、衍生灾害的分析评估和监测、预警;
(4)规划、组织大风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大风灾害科普知识宣传。
2.2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重大大风灾害期间及发生后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和监管。
2.3 区经委
(1)以区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基础,组织协调大风灾害应对过程中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2)指导督促电力公司做好电力设备的大风防御及应对工作;
(3)指导、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重大大风灾害后重要物资生产;
(4)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大风灾害时旅游安全工作;
(5)协调做好受灾、滞留游客的转运、安置和救助工作。
2.4 区建设交通委
(1)督促、检查和落实本系统各建设单位及全区建设工程的大风灾害防御和生产安全;
(2)评估大风对桥梁等设施的影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负责对公交、出租车、轮渡等交通运输单位大风灾害防御的检查;
(4)组织协调各轮渡码头、航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和疏导,负责为滞留和紧急疏散转移人员的撤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负责本区水域船舶航行的安全管理;
(6)加强对船舶的防护引导,组织协调对遇险船舶的搜救工作。
2.5 区农委
(1)组织、落实农业应对大风灾害工作;
(2)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受灾地区的农业恢复生产。
2.6 区公安分局
(1)做好本区遭受大风灾害袭扰时的道路交通疏导和治安维护等工作;
(2)保障应急抢险队伍和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3)负责倒塌房屋内人员抢救等救灾任务;
(4)组织播发交通信息和大风天气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2.7 区民政局
调查、汇总大风灾情,做好救助工作。
2.8 区教育局
(1)负责督促各直属单位(中小幼学校)落实防御大风灾害措施;
(2)指导各直属单位(中小幼学校)开展大风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2.9 区卫生局
负责伤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2.10 区文广影视局
组织发布大风预警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播发及大风防御知识宣传。
2.11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易受大风灾害影响的危旧住房进行风险排查;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空调外机和房屋附属物的安全提示和检查工作;
(3)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排除受损房屋的险情;
(4)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电力抢修和绿化树木抢险工作。
2.12 区绿化市容局
(1)负责城市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倒伏树木的应急抢险;
(2)处置居民区内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
(3)对霓虹灯、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13 区安全监管局
(1)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灾害性天气安全生产预案;
(2)负责督促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落实灾害性天气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2.14 区民防办
(1)组织、协调危险地带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
(2)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15 区新闻办
组织有关大风灾害的新闻发布。
2.16 莘闵电信局
加强各通信企业防御大风灾害的督促、检查,组织、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2.17 闵行供电分公司
(1)负责供电设施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
(2)及时组织电力故障抢修。
2.18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大风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预防
(1)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大风防御措施、应急处置流程和相应管理办法;
(2)加固或拆除广告牌、室外悬挂物、危房简屋、易倒伏行道树;
(3)开展房屋、广告牌等抗风能力的风险隐患排查;
(4)加强大风天气下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5)气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新闻出版单位、社区等做好大风灾害的防御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防灾自救意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6)做好应对大风灾害的应急演练。
3.2 应急准备
气象部门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天气趋势预报,并通过专报形式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重要信息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
相关部门(单位)应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1)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接收和向有关人员发送预报、预警信息,加强内部信息沟通;
(2)加强广告牌、室外悬挂物、危房简屋、易倒伏行道树等安全防范检查;
(3)加强危险化学品陆上、水上运输的安全管理;
(4)通知住宅小区居民加固室外物品或将室外物品移至室内;
(5)做好应急力量部署;
(6)做好应对大风的各项准备。
4 预警和预警响应
4.1 预警
4.1.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警。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探测手段,做好局地性强风监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36号),大风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大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8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黄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橙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大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1.2 预警发布
本区的大风预警信号在上海中心气象台统一指导下,由闵行区气象局(台)发布。
区气象局(台)发布大风预警信号,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区各联动部门(单位),同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社会公众播发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相关信息播发单位及时做好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的播发。
4.2 预警响应
4.2.1 大风蓝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对大风实况的监测,适时加密预报次数,做好精细化的天气预测、及时报告最新监测、预报信息,并及时做好最新实况的公众播发工作,做好防御提示。
(2)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值班并做好临时用电、基坑、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起重机等的安全检查,做好防风准备。
(3)交通港口部门加强内河水域水上运输管理,停止办理抗风等级小于7级的客船签证,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
(4)公安部门要做好警力安排,加强对大风影响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控,提示车辆注意安全驾驶。
(5)农业部门加强田间、水产养殖场管理,做好大棚和禽畜棚舍等设施的加固防护、渔业船舶避风等工作。
(6)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防御大风灾害的准备;指导学校做好学生防御大风灾害和避险逃生知识宣传教育。
(7)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大风天气安全生产。
(8)绿化市容部门加强需要重点防护的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的防风安全管理,加强相关应急力量配备。
(9)海事部门及时通告抗风能力不足的船舶回港避风,并为回港避风的船舶做好防护引导,确保安全。
(10)通信、电力等部门安排应急抢修人员做好通信、电力故障抢修准备。
(11)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大风防御工作。
4.2.2 大风黄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密预报时次,做好精细化的天气预测,密切监视大风灾害发生发展,加大信息滚动播出频次和防御知识宣传,及时通报监测信息。
(2)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值班并做好防风准备,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做好临时工棚安全防范,必要时撤离临时工棚内人员。
(3)交通港口部门加强内河水域水上运输管理,停止办理抗风等级小于9级的客船签证,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
(4)公安部门适当加强警力配备,加强大风对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影响的监控,并提示车辆注意安全驾驶。
(5)农业部门加强田间、水产养殖场管理;做好大棚和禽畜棚舍等设施的加固防护、养殖水产品防逃、渔业船舶避风等工作,及时了解大风影响情况。
(6)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防御大风灾害的准备;指导学校做好学生防御大风灾害和避险逃生知识宣传教育;根据天气情况暂停户外教学活动;必要时调整上学、放学时间。
(7)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大风天气安全生产工作。
(8)绿化市容部门加强行道树、广告牌及其他高空构筑物影响的监控,相关应急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9)海事部门及时通告抗风能力不足的船舶回港避风,并为回港避风的船舶做好防护引导,确保安全。
(10)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做好辖区内危房简屋的排险工作。
(11)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应对房屋倒塌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准备。
(12)通信、电力等部门加大应急抢修人员安排,做好通信、电力故障抢修准备。
(13)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大风防御工作。
4.2.3 大风橙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对可能的灾害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提出防范建议。进一步加密预报次数,做好精细化的天气预测,密切监视大风灾害发生发展,重要监测数据,及时通报。加大信息滚动播出频次和防御知识宣传,提示公众尽量减少外出。
(2)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值班并做好防风准备,停止高空、户外、水上作业,做好临时工棚内人员撤离工作;加强大风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大桥等市政设施影响监控、评估,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关闭可能受威胁的市政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3)交通港口部门加强内河水域水上运输管理,停止办理客船签证,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
(4)公安部门加强警力部署,特别做好临时关闭道路周边相关节点的交通疏导和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信息播报和大风天气安全行驶等知识提示。
(5)农业部门加强田间、水产养殖场管理;做好大棚和禽畜棚舍等设施的加固防护、养殖水产品防逃、渔业船舶避风等工作,及时了解农业受灾情况,并做好农业恢复生产准备。
(6)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防御大风灾害的准备;指导学校加强学生防御大风灾害和避险逃生知识宣传教育;已受大风影响的区域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督促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7)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督促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企业采取停业等措施。
(8)绿化市容部门严密监视大风对行道树、广告牌及其他高空构筑物的影响,相关应急力量到岗待命。
(9)海事部门通告船舶及时回港避风,并为回港避风的船舶做好防护引导,确保安全。
(10)房屋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房屋风险排查监管,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停止易倒塌房屋的使用,并做好警戒警示,房屋应急抢修队伍到岗待命。
(11)消防部门加大备勤力量,做好应对房屋倒塌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准备。
(12)民政部门及时做好灾情收集、统计和上报。
(13)民防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做好人员疏散撤离。
(14)通信、电力等部门所有应急抢修人员待命,做好大面积通信、电力故障抢修准备。
(15)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大风防御工作。
4.2.4 大风红色预警的响应
(1)气象部门加强大风灾害影响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加密预报次数,做好精细化的天气预测,密切监视大风灾害发生发展,不间断通报监测数据。加大信息滚动播出频次和防御知识宣传,提示公众待在安全避风场所。
(2)建设交通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值班并做好防风准备,停止高空、户外、水上作业,做好临时工棚内人员撤离工作,加强大风对桥隧等市政设施影响的监测和安全性评估,根据监测、评估,会同公安等部门做好受威胁桥隧等市政设施的关闭工作。
(3)交通港口部门加强内河水域水上运输管理,停止办理客船签证,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同时加强监督检查。
(4)公安部门加大警力部署,加强交通组织、指挥,关闭受强风影响产生安全隐患的大桥等设施,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加大对易产生交通拥堵路段、关闭大桥、道路等周边节点的交通疏导和组织。
(5)农业部门加强田间、水产养殖场管理;做好大棚和禽畜棚舍等设施的加固防护、养殖水产品防逃、渔业船舶避风等工作,及时了解农业受灾情况,并做好农业恢复生产准备。
(6)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做好防御大风灾害的准备;视情采取停课措施;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加强学生防御大风灾害和避险逃生知识宣传教育。
(7)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督促房屋抗风能力不足的企业采取停业措施。
(8)绿化市容部门严密监视大风对行道树、广告牌及其他高空构筑物的影响,相关应急力量在岗待命。
(9)海事部门通告船舶及时回港避风,指导回港避风的船舶采取有效措施抗风,确保安全。
(10)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做好危险房屋内人员的撤离避险准备;房屋应急抢修人员在岗待命。
(11)消防官兵加大备勤力量,做好应对房屋倒塌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准备。
(12)民政部门加强灾情收集、统计,加大灾情信息报告力度,做好救助准备。
(13)民防部门会同相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组织必要的人员疏散撤离。
(14)通信、电力等部门所有应急抢修人员待命,做好大面积通信、电力故障抢修准备。
(15)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做好大风防御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基本程序
5.1.1 灾情信息报告
大风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援,迅速汇总情况并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口头报告,一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报告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区应急办)。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5.1.2 先期处置
大风灾害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即时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办负责联动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组织联动部门(单位)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5.1.3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应急办报请或由区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