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闵行区区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0/05/29 颁布日期: 2010/05/29
颁布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0/05/29
颁布日期: 2010/05/29
闵府办发[2010]36号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闵行区区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国资委拟订的《闵行区区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九日 闵行区区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监管企业和监管企业。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旨是,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部人员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管理规范、激励有效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本着精简效能、因企而异和控制优化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做好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三定”方案需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批准后报区国资委初审,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 严禁企业擅自突破经区政府审定的“三定”方案。如因业务发展,确需调整“三定”方案的应重新报区国资委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企业要按照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劳动用工机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积极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的聘用制。新招聘的职工,可参与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岗位的公开竞聘。岗位发生变动后,按照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其收入和其他待遇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第七条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要加强职工的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准确无误。 第八条 企业要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并做好续签劳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等工作。企业可在合同期满前的规定时限内向职工提出是否续签的意向,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企业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及时与职工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如企业提出不再继续使用职工或职工提出不再续约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章 招用管理 第九条 企业编制内员工的录用由企业董事会或相关权力机构集体研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情况及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招聘编制内员工后,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并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报区国资委核准后,作为临时聘用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向系统外借调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报区国资委核准后,办理相应的借调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应当安置的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可自主招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用工情况需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急需的高级技术人才(指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以上职称、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专业与岗位匹配的人员)或特殊岗位人才的可简化手续或直接引进,但应报区国资委批准。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工资报酬不低于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内员工的薪酬由基薪和考核奖组成。不同岗位设定不同基薪,实行以岗定薪,且需报经区国资委核准。考核奖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负责人由区国资委制定考核方法,通过年度责任目标与经营业绩考核后确定年薪酬,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外的其他在职在编工作人员薪酬按区国资委年度考核要求,由企业领导班子制定考核办法,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临时用工,可根据工作岗位领取定薪。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税前薪酬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月,如因特殊需要超标准发放的,需经区国资委批准。工勤人员可参照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四金”中涉及由个人承担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年度总报酬按税后兑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劳动用工报备制度。企业要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定、用工存量、变量和工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机制。企业应将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挂钩,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控制企业工资总额,规范收入分配行为。区国资委应通过资产经营预算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核算人均成本,调控工资总额,并将人工成本管理与年度考核和薪酬管理挂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制度和劳动用工考核制度,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区国资委要将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执行或对本办法执行不力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主动接受同级工会对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加强与工会的联系配合,共同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级机关、区属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闵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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