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转发关于闵行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4/01 |
颁布日期: |
2012/05/2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4/01 |
颁布日期: |
2012/05/20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规划土地局、区经委拟订的《关于闵行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暂行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闵行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暂行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逐步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升产业能级,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意见。
一、实施背景
(一)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工业用地出让工作要求,2012年1月1日以后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的地块,将由各区(县)规划土地局完成现场摘牌工作,不再到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现场活动。
(二)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工业用地出让口径如下:
1、入市交易方式
除市场化标准厂房用地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出让以外,其余工业用地均可采用带产业项目出让,其中包括市认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区(县)认定的带产业项目出让两类。
出让人选择带产业项目出让的,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示相应的监管需求:该出让地块不得分割转让;确因无法达成项目建设要求需整体转让的,须报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2、入市报件要求
公开挂牌出让地块和市认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均按原有方式及要求提交入市申报材料,区(县)认定的带产业项目出让地块应在参照公开挂牌出让地块入市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设以下三项内容:
(1)经区(县)招拍办确认的 “两图一表”,即总平面图、鸟瞰图(或透视图)和《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其内容应与征询复函保持一致。“两图一表”均需载入出让文件。
(2)区(县)集体决策,确认该工业用地带产业项目出让的会议纪要。
(3)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职能部门向出让人出具的项目认定文件,其中除须明确地块名称、项目名称和用地意向人信息外,还应明确作为认定依据的区(县)集体决策会议时间及名称,该认定文件须抄送用地意向人作竞买受理要件。
二、工作目标
(一)根据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的调整,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规范高效的工业用地出让工作机制。
(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业用地出让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三)提高落地项目的层级,促进优质项目尽快落地,提升项目产出与效益。
(四)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逐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节约集约化水平。
三、职责分工
由区经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共同形成“三委两局”项目评审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协同配合。
(一)区规划土地局负责组织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对园区申报的拟出让工业用地实施征询(附“两图一表”);组织区绿化市容局、区交警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审核项目单位编制的“两图”;编报出让方案;实施工业用地摘牌现场活动和落实规划土地相关的合同监管工作。
(二)区经委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和效益后评估工作。负责制定招商产业规划,各工业园区、产业区块的主要引进产业分类;收到区规划土地局发来的出让征询后,召集“三委两局”进行项目评审,对意向人填报并经园区确认的“一表”进行审核,确定地块产业定位,审核用地规模、固定资产总投资下限、投资强度下限、税收产出率等指标,明确建设周期等,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组织开展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建设要求预告知等相关工作;根据审核确定的“一表”相关信息,核发《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人产业要求告知意见书》和《工业用地出让告知承诺书》;负责组织“三委两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落地达产后的效益进行后评估。
(三)园区或镇政府负责实施招商。招商时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填写“两图一表”,对意向人填报“一表”进行初审并盖章确认,并向区规划土地局申请土地出让,同时向区经委召集的“三委两局”评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情况。
(四)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环保局作为评审小组成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监管。区建设交通委、区卫生局、区文广影视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民防办、区土地储备中心、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区交警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镇政府、工业园区,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后评估工作,协同实施本意见。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土地出让计划管理,注重“两图”审核
园区或区土地储备中心在提出用地出让申请时,需达到供地条件(已列入本年度的供地计划,同时还需要具备已批准的控规、完成农转用征收、征地包干、劳动力安置、动拆迁等前期工作)。
园区或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出让时,还须提供项目单位编制和填写的“两图一表”,区规划土地局组织区绿化市容局、区交警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根据控规及相关审批要求对“两图”提出指导完善意见。
“两图”中总平面图设计须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93》的要求,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标注规划用地红线、建筑退让线等控制线,并对建筑物、构筑物、堆场广场、道路、绿化,管线等进行合理布置。总平面图须以列表等方式注明: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参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层高等。
“两图”中鸟瞰图(或透视图)应对地块周边地形地貌、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情况进行客观展现,并对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堆场广场、道路、绿化等进行直观表现。
此外,“两图”中结合项目性质进行定性与定量的明确,定性如生产用房、研发用房、辅助用房,定量是明确各类功能用房面积,并针对不同功能用房建筑幢数和建筑高度表述。
(二)增加项目评审集体决策程序
区经委收到区规划土地局出让征询单后立即召集“三委两局”进行项目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
“两图一表”应纳入出让方案一并上报区政府,出让方案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出具会议纪要和认定文件。
(三)增加产业要求预告知环节
在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挂牌文件中,明确竞买人凭区经委核发的《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人产业要求告知意见书》、申请人签署的《工业用地出让告知承诺书》和区政府集体决策认定文件办理竞买申请手续。
同时,在告知意见书与告知承诺书中,由区经委提出如果受让人未达到约定的相关产业建设要求的违约责任,以及由区经委负责和监管处罚的相应措施。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均需纳入出让合同。
(四)完善出让合同有关约定
根据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关于2012年工业用地入市报件工作的要求,出让人选择带产业项目出让的,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示相应的监管需求。同时,要求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后,对申报的设计方案图关于总平面布置与建设形态、建筑幢数等方面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生产需要,经论证在符合项目方案优化的情况下方可微调,同时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容积率、高度、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指标,在符合控规的范围内,允许微调。
(五)强化项目效益后评估工作
区经委负责推进项目落地及达产后的效益评估工作,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由各部门依据项目评审以及出让征询回复确定的内容进行后续效益等监管评估。对违反者予以处罚,建立诚信档案,并定期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布通告。具备日常监管条件的单位应注重发挥日常监管的作用。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按市有关文件进行严格控制。
区工商分局负责产业用地股权转让审核,在未达到规定开发标准量、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之前不得批准股权转让。在营业执照发放、年检时予以监管。
区税务分局负责将合同约定的税收指标在地块投产后进行统计,并反馈区经委便于开展后评估。
五、工作程序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不超过94个工作日):
(一)园区或相关镇政府按区经委制定的产业规划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进行招商,初步确定意向地块,并要求项目单位编报“两图一表”。在完成前期基础性开发工作后,由园区或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向区规划土地局申请工业用地出让,并同步负责向区经委申请项目预审。园区同步组织开展规划测绘、划定河道蓝线和道路红线、出入口审批等等相关工作后,区规划土地局牵头组织区绿化市容局、区交警支队、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根据控规及相关审批要求对“两图”进行预审,提出指导修改意见。
(二)区规划土地局对达到出让条件的地块启动出让征询,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等部门(3个工作日)。
(三)区经委收到区规划土地局征询单后,启动“三委两局”评审程序,确定产业定位,对意向人填报并经园区确认的“一表”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区规划土地局对“两图”明确指导意见,如需调整的,由园区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好的“两图”报区规划土地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回复地块出让要求(10个工作日)。
(四)区规划土地局收到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回复意见后启动第二批部门出让征询,第一批回复意见及“两图一表”附后(3个工作日)。同时,区规划土地局组织完成土地勘测定界(5个工作日)。
(五)相关部门收到征询后进行回复(10个工作日,期间同步由园区或区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区规划土地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预审)。
(六)区规划土地局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地价(3个工作日)。
(七)区规划土地局汇总相关部门征询回复意见,编制出让方案(10个工作日)。
(八)区规划土地局集体讨论后上报区政府(10个工作日,期间同步由区规划土地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
(九)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并批复(10个工作日)。
(十)区规划土地局上报市土地交易市场,市土地交易市场负责审核并发布公告(10个工作日)。
(十一)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人向区经委提出申请,取得区经委核发的《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人产业要求告知意见书》,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按出让文件规定)。
(十二)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向市土地交易市场提交竞买申请(按照出让文件规定)。
(十三)市土地交易市场审核保证金到帐情况,开展挂牌工作(按出让文件规定)。
(十四)区规划土地局组织召开挂牌现场会,对于竞买人超过2家的,组织现场竞价,签订成交确认书,当场签订合同(从公告到摘牌签订出让合同,不超过35天,约25个工作日)。
六、其他规定
对市场化标准厂房的用地出让要采用公开挂牌方式。对由园区公司取得土地建设市场化标准厂房的,其分割限制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对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照原方式在完成项目认定后由区规划土地局编制出让方案(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带产业项目出让,不需再附总平面图、鸟瞰图(或透视图)。
本暂行实施意见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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