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5/28 |
颁布日期: |
2003/05/2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5/28 |
颁布日期: |
2003/05/28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闸府发[2003]28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的通知
为了充分保护我区有限的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通知》。
一、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范围
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规定,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以下简称六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市政府对工商企业已注入土地资产的土地改变为六类用地项目用途的,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房地产后改变为新建六类用地项目用途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二、依法杜绝土地私下交易或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
1、凡符合城市规划的,用于六类用地开发的“退二进三”地块和本区其他国有土地,一律纳入土地招标、拍卖计划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者不得私下转让土地。
2、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与其他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用地协议、房地产开发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进行非法圈占或转让土地。
3、对依法获得六类用地项目开发权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出售其股权的形式,变相非法转让或买卖土地。一经发现,区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据和建设单位已签订生效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视作为违约行为,有权解除该合同。
违约的地块经区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土地招投标计划。
4、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严格按项目实行定额供地,特别禁止以工业用地为名圈占土地。
凡符合城市规划的六类用地的地块(“退二进三”地块和其他国有土地地块)由政府委托区土地发展中心统一收购后,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公室按计划实施土地公开招标或拍卖。对非法圈地或私下转让土地的行为,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加强对集体土地管理力度
对开发和利用本区范围的集体土地搞六类用地项目建设的,必须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用等手续,经区政府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后,该地块纳入土地招标、拍卖计划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对非法转让或圈占上述土地的行为,区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土地的管理,防止出现闲置现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已规定的规划用途、用地范围,进行开发建设,并根据已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对未经区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闲置的土地,区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纳入招标、拍卖的供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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