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09/10 |
颁布日期: |
2004/09/1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4/09/10 |
颁布日期: |
2004/09/10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4〕3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见
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市民健康,有效落实市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区的实际,现提出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扬尘污染管理控制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新一轮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纲要,以为杨浦知识创新区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目标,树立科学发展观,形成责任明确、协调一致、有序高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区扬尘污染治理,整体提升区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学习宣传《办法》
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精神,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要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涉及的管辖对象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
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杨浦区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内容,接受杨浦区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指导与协调。建立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建委、区房地局、区市容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大队、区绿化局、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区陆上运输管理所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杨浦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四、管理部门职责
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市容环卫、公安、城管、绿化、房地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反《办法》的行为,切实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扬尘污染。
区环保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检查区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工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区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的内容,并进行审核;加强对新、改、扩建堆场的审批管理,按有关法规提出建设要求;处罚单位范围内裸露泥地违反裸土绿化和铺装规定的行为;对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散料堆场、露天仓库、码头等场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督促其整顿治理。
区建委:负责对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进行总体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工作完成情况。
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要把建筑工地的防尘要求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督促、指导建筑工地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并将建筑工地的扬尘控制工作列入考核创建文明工地一项内容,依法处理违反扬尘污染控制的行为。
区市政工程管理署负责监管道路和管线建设、养护维修等作业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依据道路施工有关技术规定,有效减少道路施工扬尘污染。
区陆上运输管理所负责管理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根据陆上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不符合密闭化要求的车辆进行管理。
区河道所负责对河岸沿线的裸土进行绿化和铺装。
区市容局: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实施渣土封闭运输的管理,有效减少扬尘。对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加强道路保洁防尘工作,减少道路二次扬尘;提高机械化清扫保洁覆盖率,根据保洁防尘要求,加大道路冲洗和清扫力度,实施道路保洁;加强对保洁作业的规范化管理,督促、监督、管理保洁作业队伍在道路保洁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尘措施,查处违反道路保洁防尘规定的行为。
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查处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落叶等行为。
区绿化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绿化和铺装公共区域内裸土的计划;在绿化种植、养护工程中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联合区城管大队处罚违反绿化建设和养护防尘规定的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的执法。
区房地局:负责加强对房屋拆除作业场所的管理,督促拆房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拆房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行为。
五、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沟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关信息。
六、建设单位责任
承担房屋建设、道路和管线建设、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等建筑工程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防尘要求,制订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施工行为。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七、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管理人员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有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杨浦区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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