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2/27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2/27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松江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松江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松江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土地复垦规定》、《关于本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耕地土地复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执行,实行项目管理,成本核算。
第三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来源。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发展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区农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区域统筹专项资金等。
第四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支付标准暂定为每亩10万元(如需调整,由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其中,1万元为复垦成本,9万元为占补平衡补偿费。如果实际复垦成本超过1万元,按实际复垦成本支付,相应减少占补平衡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复垦费的使用范围。
1、复垦成本支出;
2、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居住转移等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支出;
3、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土地增减挂钩等支出;
4、其他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支出。
上述2、3项支出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土地复垦专项资金中占补平衡补偿费的90%。
第六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拨付依据。根据市有关部门确认的各镇、街道土地复垦计划和土地置换指标测算土地复垦专项资金规模。
第七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区财政局根据区规土局提供的年度复垦计划编制复垦专项资金预算,资金每年拨付两次,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各相关街镇财政所。年初根据土地复垦计划按每亩2万元预拨,年末根据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复确认的土地复垦指标予以清算拨付。
第八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档案和资料管理。各街镇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复垦专项资金,加强对土地复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档案和资料的管理,要求项目和资金相互对应,项目资料完整齐全,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区镇两级财政部门和区规划土地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挤占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与土地复垦相关的政策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松江区财政局
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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