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24 |
颁布日期: |
2012/05/2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24 |
颁布日期: |
2012/05/24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委办《闸北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闸府发〔2012〕2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五届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委办《闸北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闸北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对象,是指当年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职能部门、街道镇和区管重点企业。
第四条 本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各街镇、各部门和区管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主要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基础管理和年度工作任务。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指各街镇、各部门和区管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控制情况。
2、基础管理是指组织领导、责任体系、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和宣传培训等的落实情况。
3、年度工作任务是指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由区安委办分解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街道镇的主要考核内容:
1、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控制;
2、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和管理机构的建设;
3、年度工作目标的落实和日常检查的覆盖;
4、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管理;
5、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督促整改;
6、年度重点(专项)工作的部署和开展;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考核内容:
1、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控制;
2、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体系、工作机制的落实;
3、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点任务和专项工作;
4、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隐患的排查治理;
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
6、事故报告、应急预案演练、配合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八条 区管重点企业的主要考核内容:
1、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控制;
2、年度工作目标的落实和日常检查的覆盖;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
4、本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隐患的排查治理;
5、事故报告、应急预案演练、配合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6、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成立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小组 (以下简称 “考核小组”),成员由区安全监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消防支队和区交警支队派员组成,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年初签约,年中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考核程序及方法:
1、听取汇报。被考核单位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等。
3、实地检查。结合日常检查,根据考核需要进行抽查。
4、综合评定。依据年度工作考核细则和相关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实行附加分制度,设定“一票否决”项。
1、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30分,基础管理20分,年度工作任务50分(根据每年的工作任务设定考核细则和权重)。
2、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达标;70-79分的为基本达标;6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3、加分项目由被考核单位申报,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小组审核确定,最高加分值为5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提交区机关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较大的,由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小组报区安委会批准后,提请区机关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本区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年终考核奖惩制度,依据考核等次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区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闸北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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