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颁布机构: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0/13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1/11/01 |
颁布日期: |
2011/10/13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杭环发〔2011〕258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特制定《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要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充分发掘和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科技化手段,建立上下联动、职责明确、响应及时、处置快速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及时、精确、有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杭州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局科监处负责总体协调,宣贯各项管理要求、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工作任务并督促检查,负责召集各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开展专项督查;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网络巡检、预警发布、汇总统计等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做好自动数据异常企业的查处及督办工作;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网络维护及信息保障工作;市局污控处、法规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指定相关管理部门、安排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管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做好网络巡检、预警发布、汇总统计及现场查处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完善日常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促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网络巡检,对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汇总统计监控信息、发布监控预警,并对数据异常、频繁超标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查处。
第七条 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行每月考核制,考核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认定。在考核周期内,数据超标以考核基点作为认定依据。废水排放单位以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日均值作为考核基点,烟气排放单位以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时均值(折算浓度)作为考核基点。
第八条 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行每日巡检制,监控数据为前一日的历史数据(即前一日00:00至23:00)及当日巡检时刻的实时数据。
第九条 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出现超标、异常、脱机以及监控视频的异常情况,按以下规则予以认定:
超标数据的认定。当日实时数据出现超标即认定为超标(超标次数不列入每月考核统计)。历史数据的考核基点值达到排放标准的120%-150%(含)的认定为超标1次;达到150%-200%(含)的认定为超标2次;超过200%的认定为超标3次。pH值超标达到0.5(含)-1个当量值认定为超标1次,达到1(含)-1.5认定为超标2次,超过1.5(含)个当量值认定为超标3次。
异常数据的认定。在流量不为零的情况下,自动监控数据连续6小时以上出现恒值或超低值(浓度低于上月平均值的50%)认定为异常数据。
脱机数据的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数据未能上传至监控平台即认定为数据脱机,以监控平台显示的脱机数据信息为准。
监控视频异常情况的认定。视频监控出现系统无信号、信号连接不上,视频监控出现画面模糊或者人为遮挡、镜头未对准等情况即认定为监控视频异常;出现冒黑烟、偷排等情况视作严重超标情况。
以上各类数据在认定时,如企业有故障报告、停产报告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可视为正常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数据研判、预警发布、现场处置、情况反馈、跟踪督查的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监控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对监控数据进行研判,超标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数据以及监控视频的异常情况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筛选和甄别,并做好网络巡检的台帐记录。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由各属地环保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视情节,分告知、预警、查处、通报等4种形式,分别以不同形式在不同范围发布。
告知。当发现企业出现数据超标、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或发现监控视频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企业、运维单位或电信公司相关负责人,尽快查明原因,落实整改。
预警。当发现企业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废水累计2(含)至3次超标、废气累计出现5(含)至10次超标;连续2天(含)以上出现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或连续2次发现监控视频异常情况的,应当在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企业、运维单位或电信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同时,通知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督促企业尽快落实整改。
查处。当发现企业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4次(含)以上超标或连续3次超标、废气累计出现10次(含)以上超标或者连续出现5次(含)以上超标;连续3天(含)以上时出现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或连续3次(含)以上发现监控视频异常情况;出现冒黑烟、偷排等情况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当地环境监察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查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通报。当发现企业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废水累计出现5次(含)以上超标,废气累计出现15次(含)以上超标;连续4天(含)以上时出现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或连续4次(含)以上发现监控视频异常情况;多次发现冒黑烟、偷排等情况时(以上异常情况当地环保部门已立案查处的除外),杭州市环保局将在局内网及杭州绿网公示相关情况,并以督办单的形式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及时查处,必要时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查处。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在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报警信息督促企业尽快查明原因,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不到位的,要责令企业落实整改;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调查情况、立案调查情况等反馈至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预警信息的调查处理及违法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实施网络巡检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网络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监督管理、数据研判、预警发布、汇总统计等工作。各属地环保部门每日至少对辖区范围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网络巡检;市环保局每日至少对直管单位、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自动监控站点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网络巡检,每周对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平台巡检1次,统计前一周异常数据报警信息。
第十七条 实施预警查处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响应机制,根据网络巡检及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对数据异常、数据超标的企业进行快速查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实施信息报送制度。各属地环保部门要及时将网络巡检情况、异常情况调处情况、违法企业查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以《每月工作通报》的形式进行情况通报。对严重超标、频繁超标、屡查屡犯等违法情况严重的排污单位,定期在杭州绿网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实施工作督办制度。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对达到发布“通报”预警信息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督办,督促属地环保部门及时进行查处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杭州市环保局要组织科监处、污控处、监察室、监察支队、信息中心、监测中心站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地网络巡检情况、异常情况调处情况、违法查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措施不实,存在应预警未预警、应查处未查处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实施定期交流制度。每年召开2~3次工作交流会议,及时交流、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分析不足,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同时建立联络员定期沟通工作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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