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26 颁布日期: 2012/04/26
颁布机构: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26
颁布日期: 2012/04/26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分局(办事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是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标运行,巩固和保障污染减排工作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简称“运营单位”)应充分认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制度取得实效。   二、在我市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获得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从事相关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作。   三、运营单位在我市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3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   四、运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报告运营项目情况并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月报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提交本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五、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本公司从事运营活动人员的岗位培训证书和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方案、运营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等材料。   六、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但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取得由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七、各属地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和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科技与环保产业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运营单位每年进行两次监督检查。   八、各属地环保部门,对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对不按照资质证书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环保部申请吊销其资质证书;对运营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报环保部申请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伪造、变更、转让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市环境保护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运营单位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联系人:毕克  联系电话:82738499   附件:大连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及运营项目名录(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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